在经济领域中,国家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具有一脉相承、辩证统一且不可替代的关系。前者有“经济卫士或经济医生”之称,后者有“财政收支管家婆”之说,二者相互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有序发展。从本质上讲,两个监督同根同源——都是力求把“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并促使其变有限的资源为无限的效益;从形式上讲,两个监督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主要侧重于国家财政收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一个主要侧重于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事前、事后审批。因此,这两种互为基础、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循环因果型监督实现对接不但现实,而且必要。 A、对接的必要性 审计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其监督模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特别近年来兴起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就为国家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的对接创造了充要条件与现实可能。 1、加强对财政经济的监督需要两者对接。财政经济的实质是国家经济。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国家的钱怎样筹集、怎么开支、产生什么样的效益,理应由人民说了算。然而,“人民”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国家花钱不可能在全国或者一定区域内一个一个地问“人民”,因此,这就要求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对国家预决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实行财经监督,同时,也要求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关”定期对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并定期向人民汇报。两种监督的对接有利于财政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增加财政开支的客观性、科学性与透明度,获得“好钢用在刀刃上”的资金使用的超值回报。 2、实现人大对预决算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需要两者对接。从一个我国与某国的一对结为友好城市的市长互访故事中发现,为什么外国的市长能不能出国、开销多少、办什么事情,要由其本国人民说了算;而为什么我国的市长在外国市长因没有预算到出国经费而不能出国的情况下,还有权慷慨地对外国市长的旅行费用大包大揽,原因只有一条:就是我国人大进行实质性监督的力度还很乏力。如果将国家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对接起来,那必将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再次产生一个新的飞跃,让“绩效财政”的强有力调控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让“一窝蜂乱上项目”的重复建设在人民的审议声中得以避免,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追逐短期效益的“短视症”在人民的评议声中得以根治,从而在人民的全面参与下打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厚实基础。 3、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需要两者对接。在审计监督中,利用各种审计资源产生的优秀工作成果,呼唤直接为人大常委会服务。若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了错弊,人大常委会就可直接利用审计中揭露出来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若在审计中发现了好的典型经验或研究总结出了好的对策措施,人大常委会就可批转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推广或对正在执行中的预算进行间接地修正规范。如果两种监督实现对接,这些成果就会成为优势共享、资源共用的“粘合剂”;如果两种监督不能对接,这些成果就有可能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的影响或左右得不到利用,甚至在萌芽状态中消失或被束之高阁。 B、对接的可行性 国家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的“同根性”决定了两者对接是合理的且是可行的。从监督的内容上讲,人大财经监督就是指人大对国家财政经济运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中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批监督是其实质性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审计监督就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等情况所进行的追踪监督活动,其中对财政收支预决算的监督是审计工作的龙头项目。两种监督内容的“一致性”,就为他们的对接提供了“天然的螺丝与螺母”。这种对接的成功,不仅是两种监督相互补充、产生同鸣的基础,而且也是突出人大监督法律地位,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更是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C、对接的机制保障 任何一项政策措施的运行,都需要一套良好的控制机制保驾护航,否则,政策措施运行过程中的“跑调或开小车”现象将无法避免。国家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对接制度的出台也是一样,必须在一套完整有效的控制机制状态下运行才能奏效,不然就会因为其“螺丝与螺母”口径不一致,而导致“管道大量跑水”,影响监督效能的正常发挥。 1、国家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要共同直管于人大之下。从概念的内涵上讲,“国家”与“人大”其实就是一种意思的两种表达方式。故此,国家审计监督机关与人大财经监督部门共同对本级人大直接负责,才符合两种监督的冠名,才符合人民的意志,才能根除封建体制遗留下来的“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如果把两种监督割裂开来,分置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之下,就容易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下出现“各为其主”的现象,甚至“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2、人大财经实质性监督的前提是实现部门预算内容的绩效权责化编制。大家知道,过去人大审议的预算是预算报告,而不是预算草案。就理论来讲,预算报告仅是对预算草案编制所作的说明,起解释作用,而预算草案才是审议的真正对象。可过去的预算草案变成了预算报告的附表,只不过是将报告中的大类项目和数字表格化了而已。从篇幅上看,预算草案不及预算报告的一半,不及年终决算报表的十分之一,过去对预算进行审议监督,充其量只是听听报告解释、看看表格中的数字而已,而没有真正对每项财政资金的详细用途、具体去向、准确金额进行实质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