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执法机关分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政法机关。公检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是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公检法机关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检法机关执法力度明显增强,罚没收入增幅较大。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加大对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的审计力度。由于罚没收入的审计政策性强,内容比较繁杂、涉及面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收缴罚没财物的主要种类和依据,熟悉罚没财物和追回账款、账物的管理形式和特点。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和种类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 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作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作追回赃款、赃物。由于公检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具有不同的分工,因而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也具有各自的范围。公检法机关按工作职能的性质区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范围。 (二)罚没收入的种类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如对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卖淫、嫖娼、赌博等各种违法案件的罚款、没收物资和追回赃款、财物。 2.人民检察院对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处罚。如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案件的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3.人民法院对刑事、经济、民事案件判决的罚款、罚没物资和追回赃款、赃物。 二、罚没收入审计内容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一)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合法 审查公检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审查有无财政部门颁发的《罚没许可证》,审查有无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和比例,有无超越职权范围进行罚款。审查地方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向执罚单位下达执罚指标或指派公检法机关代收其他费用。审查执罚单位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奖金、福利挂钩。审计的重点是检查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有关违法纪案件中有无“以罚代刑”,或应罚不罚、少收少罚,通过摊派、集资、转嫁办案费用和自立章法滥罚款的问题。在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进行合法性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全面地向被审单位收集和了解有关惩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法规依据。其次,可采用抽查的办法,调阅有代表性的案件卷宗。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制裁处理程序与有关法规相对照。以检查被审计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处罚上有无提高标准“以罚代刑”和乱罚款的问题。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的合法性审计,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尤其是在具体量刑量罚的处理上,我们审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案情和法律尺度,因此审计实施工作中,要依靠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的密切配合,充分掌握法律依据和全面了解案情,抓住裁定或判决的程序和具体量刑量罚标准进行审计。 (二)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合规 审查罚没财物的收入是否如数入账,有无截留、隐瞒、坐支的问题。审查是否使用规定的统一罚没收据,有无使用自制收据隐匿、截留罚没收入问题,有无将罚没款混同其他收入截留,有无自行规定罚没收入提留比例,导致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执法单位隐瞒截留。 (三)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有无拖欠坐支挪用问题 国家虽曾三令五申明确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要一律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坐支和挪用。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置国家规定而不顾,大量截留、坐支、挪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好处。因此,要把有无拖欠、坐支和挪用罚没款和追回赃款赃物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审查罚没物资的和追回赃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的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各种罚没物资和追回赃物以及暂没结案的扣留物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同时,还明确规定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或用途,按一定原则处理。 三、罚没款、罚没物资、追回赃物的审计方法 (一)罚没款的审计方法 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此项审计。 1.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款收据是否正确。根据各执法机关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这个规定,我们要对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罚没款收据进行清理核对。如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自制收据截留、坐支罚没款的问题,就应严肃查处。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凡使用自制凭证的,都想有意截留坐支,私设“小金库”自行支用,在具体手法上又较为隐蔽。因此,审计人员要广泛收集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尤其是要把重点放在公安机关基层单位上,必要时可以采用突击盘点现金的方法。 2.罚没款是否及时入账。使用罚没票据虽然正确,但却不及时结算入账,被长期坐支挪用。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对象比较分散,罚没款票据往往又散落在具体办案人员手中,内部控制度不够严密,有可能会出现这类问题,此外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有时也短时间坐支挪用。因此,在审查时,要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罚没票据的领用、缴销的内控制度,查对已使用凭证的缴销情况,将凭证存根数额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如果存根数额大于账面数额时,就要认真追查没有如数及时结算入账的原因及没入账部分的罚没款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