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若干问题的释义及界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少华,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原文出处:
内蒙古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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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特别是依法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时,就会遇到一些无单一法律法规的条款来适用或者单一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不够明确等问题,这就需要全面和准确地理解和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这对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与同仁商榷。

      一、关于涉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等的若干规定释义

      (一)行政单位及其财务活动的界定。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列为行政编制前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3.对上述行政单位作出的财务、会计规定是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具体理解:

      第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定》限定了行政单位的外延。即国家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的财务活动,列出行政编制前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财务活动时,适用和依照本规则执行。这一规定中有几个层面上的界定:(1)国家境内的各级行政机关;(2)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3)列出行政编制前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4)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等制度规定;(5)符合行政单位会计性质、职责和组织体系要求(有关这条以下作进一步阐述)。对符合上述要件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应界定于国家财政收支范围之内。同时,本财务规则还对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将以上单位的财务活动界定于财务收支范围内。

      第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一步界定了行政单位会计的性质和职责。即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预算会计是指各级财政机关和行政单位记录、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的专业会计。它运用会计手段,对国家预算资金的集中、分配和使用过程进行及时、系统地记录、核算和综合反映,为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提供基础数据。行政单位会计从组织系统划分,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由上可见,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是构成国家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也属于财政收支活动范围之内。

      以上表明,审计机关在对行政单位实施审计时,有可能遇到既有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的财务活动,又有属于财务收支范围内的财务活动。对这些财务活动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和对所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时,都必须准确界定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审计机关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和严重的质量问题。

      (二)事业单位及其财务活动的界定。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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