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专项资金审计“盲点”之管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金龙,崇仁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与理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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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扶助或支持某一项目拨或贷的资金。从分类角度来讲:资金性质分为无偿和有偿,区域分类为国内和国外,国内分类为中央、省、市、县。用途分类为:农、林、工业、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环境、民政、国防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资金渠道分类为:财政拨付与银行优惠贷款。由于专项资金来源广、种类多,使用范围大、数额多,加强其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首当其冲。因此,必须本着对政府资金安全使用的原则,只有了解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特征,才能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审计和准确有效的监督。

      专项资金主要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无偿性:国内(外)政府对某一项目的扶持所拨给的资金不需偿还。

      2.有偿性:国内和国外政府对某一项目扶持的专项低息贷款,需要偿还。

      3.复杂性: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广,要层层分解,又层层下拨通过各级财政拨付中转到项目单位。

      4.目标性:专项资金使用后,必须达到预期目标,凸显其作用。

      5.针对性:国家不是普遍拨放,而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专门项目而拨或贷的资金,因此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专项性。

      专项资金审计存在的“盲点”:

      1.专项资金使用前期费用开支。

      每个专项资金的使用,目前通常存在前期围绕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说项目单位应当有所投入,但通常都在项目资金到后支付,有的数额较大,而审计时无法界定,其合理性、合法性,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审清。

      2.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上下联手改变用途。

      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从中央到县,要经过省、市、县多个主管部门,因此往往会层层“拔毛”或变相使用,甚至下级作为项目费用返给一部分上级部门作为对项目的支持,基层审计部门对此“望尘莫及”。

      3.领导批准,挪作他用。

      有些项目资金到达项目目的地,有的地方领导批准改变使用途径,甚至有“内部”文件,作为集体研究决定其改变使用途径,审计人员无法审实。

      4.以国家相关政策为由,拨贷私营(外商)企业。

      有的项目资金由于其使用涵盖范围广泛,如果监督不到的话,致使一些权力人,以国家有政策规定名义,拨入私营(外商)企业;如正当使用无可非议,如果以“人情”、“暗股”拨或贷入就会滋生腐败,因为外商私营企业不能审计,即使去审计也要办理名目繁多的手续,谁会去惹麻烦,谁会去担干扰外商(私营)投资环境的风险呢?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审计,由于上述的“不确定”因素存在而难以审实、审透、审清,从而使专项资金审计“失真”而形成“盲点”。

      审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1.对前期费用,建议项目最高权力的部门作出相应规定,以制度管好前期费用,防止过多、过滥,确保有效资金使用在项目上。

      2.对于各级项目资金经过部门挪用、截留等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追回资金,严查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

      3.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大公告力度,对相关的人员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4.加大专项资金延伸审计力度,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有外商(私营)企业使用了这些资金的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取消外商使用专项资金免检的“豁免权”。随着各级政府对国计民生的专项资金相关投入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为专项资金审计消除“肓点”提供支持,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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