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问责” 很多人认为“问责”就是“追究责任”。其实,这种事后追究责任的做法属于狭义问责的范畴。完善的、制度化的问责更关注的是对责任履行过程的“问”,其本质是对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对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准确理解问责,还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为什么问”,即问责的动因问题。首先,实行间责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根本要求。权力与责任要统一就必须问责,切实解决权力“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其次,实行问责是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公众有权力知道公权力的执行情况,亲自参与对公权力的监督,并对不履行和不恰当履行责任的行为追究责任。第三,实行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由之路。责任政府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一整套成熟、多层次的权力制衡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和完善这套体系,必须问责。 “谁来问”,即问责的主体问题。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主要是在行政系统或执政党系统内部开展的同体问责,问责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若要问责产生实效,必须使问责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系统外部的问责体系,即开展由人大、政协、媒体、公众为主导的异体问责。 “问什么”,即问责的客体和对象问题。问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确保公众的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其客体应该是掌握公权力的执政党和政府,进一步落实为各级公职人员。问责对象就是各级公职人员的责任,包括法律和道义责任,更主要的是“在其位,谋其政”所应承担的政治和行政责任。 “如何问”,即问责的方法和程序问题。这是问责的核心问题,关键在于实现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是要界定责任,这是实施问责的前提条件;二是要设定评价标准;三是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四是要设定问责启动程序;五是要完善与问责相关的制度和办法。 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是问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从问责的主体看,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受执政党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对执政党任命的领导干部开展的一种同体问责;从问责的客体看,当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公职人员中掌握核心权力的特殊群体,即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的问责;从问责的对象和结果看,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果是问责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现阶段实践问责的重要方式。大力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于丰富和完善问责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经济责任审计是推动问责向多领域、多层次发展的重要探索。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无论是从审计的覆盖范围还是从审计内容的层次上看,都走在了各种问责形式的前列。从审计的覆盖范围看,从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级别从地厅级到县级以下都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对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审计内容的层次看,领导干部的决策权、管理权、执行国家政策的权力以及个人廉政情况都是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为问责的全方位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是重塑责任心、实现问责“常态化”的重要方法。问责必须常态化,以不断加强对公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促进各级公职人员逐步规范自身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共同构成了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不同问责主体全面开展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问责结果互通互用机制是连接问责体系中不同问责形式的纽带,也是问责结果最大程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为干部管理部门评议和使用干部,为司法、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干部提供了重要参考。 作为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问责制度的全面建立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大胆创新、深化发展是经济责任审计今后发展的主要思路,在促进全面建立问责制度方面,一是要不断研究和深化审计内容、规范审计程序和评价方法,为全面建立问责制度提供科学借鉴;二是要继续扩大审计覆盖面,实现对主要责任人的全面覆盖和全面问责;三是要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问责形式的问责结果互通互用机制。要以审计促问责,开拓思路,不断创新,为全面建立问责制度探索方法、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