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行为,它是政府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实行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项目审计属于财政审计的大范畴,是财政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新修订的《审计法》在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审计目的,界定了审计监督范围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的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世界审计组织第九届会议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划指南》提出:“公共当局的资金有相当数量用于承包合同和市政工程。因此,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特别彻底的审计”。 一、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1.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覆盖面不够广。这些年,政府对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投资项目金额所占比重还相当低。2005年,我区政府重大实事项目投资总额近40亿元,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投资金额为7亿元,仅占17.5%。虽有大量的建设项目交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但仍有部分建设项目漏审。而对于涉及到的电力、天然气等项目更是由于管辖权所限感到力不从心,成为国家审计监督的“盲区”。 2.4目前期的监控力度不够强。有资料表明,项目前期设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75%以上。而审计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对设计工作质量的监控。由于受审计力量的限制,绝大部分投资项目为事后的竣工决算审计,加上建设单位重施工轻前期的工作习惯远未根本改变,结果是设计与实际概算脱节。许多项目申请立项批复仍然停留在以“平方造价估算”代替“设计概算”。从设计方面来讲,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有的建设项目设计水平不高,深度不够,造成图纸、资料漏洞百出后,仍照样按图索骥,上马施工。为此,设计变更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工程甚至于一直处于边修改边施工的状态中,以至于超合同价、超批复现象屡禁不止。 3.事后审计较难控制工程造价。 (1)招投标文书和合同条款内容不严密,合同价款不合理,工程结算纠纷时有发生。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书和合同内容条款不严密或者前后矛盾,合同、协议对权利、义务规定较详细,结算办法和调整造价的条款却是漏洞较多,有些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书等资料内容相互矛盾,有的甚至以口头许诺来代替一些合同协议条款,客观上给工程竣工结算留下了隐患。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按经济规律办事,片面强调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对施工图预算大幅度下浮,导致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款连直接费都不够。这既不利于各方配合搞好工程建设管理,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合法进行工程结算,时常引起竣工结算纠纷的发生,也增大了审计的工作量和审计监督的难度。 (2)工程签证控制不严也是建设项目投资失控的重要原因。建设项目周期长,隐蔽工程多,现场情况复杂,控制不了工程签证即控制不了工程投资。有些监理单位往往只注重工程质量,而不注重投资控制;只注重为建设单位服务,不愿意与审计机关配合。部分监理人员在签发施工技术核定单时,有的只写金额而没有详细内容,有的只写工程量而没有图示尺寸,甚至没有日期,有些施工技术核定单的造价已经包括在原合同内而不属于变更内容等等。这些重复计算工程量对造价结算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将直接影响着工程结算的准确性,致使审计监督难度加大。 (3)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难度大。审计中发现,由于建设项目周期过程的复杂性、多样性,加上建设单位机构及筹建人员的临时性等特点,投资审计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常常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年年提出建议,年年不能纠正问题,影响和损害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审计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 (1)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法规还需要不断健全和进一步加以完善; (2)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还需要不断充实和进一步加以培养; (3)投资审计的手段和方法有待改进和提高。 二、创新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思路对策 针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现状,要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投资审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1.强化审计监督、切实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贯彻落实《审计法》,立足国家审计机关在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实事项目,实行各个环节的全面审计,并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区中心工作,加大项目前期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探索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审计内容要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资金来源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等。特别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如建设项目法人制、建设管理制、招投标制、市场准入制、监理制等规定),它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和效益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保证建设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要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制,为政府完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实施审计公告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和投资审计评价体系,根据审计署第3号令《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简易程序准则,主要用于对政府交办的小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某些特定事项的审计,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