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整合监管能力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实效性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力,中国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 邓昕,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原文出处: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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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审与纪检执法监察部门整合监管能力的可行性分析

      (一)监督主体具有相互联合趋势。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部门,二者监督的职能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二者也有较强的协作基础。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体来说,人民银行纪检部门的工作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人民银行系统的执行情况,协助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人民银行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纪检和监察部门由于工作任务的相关性极强,在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已基本形成合署办公格局。

      内审的监督不同于纪检、监察的监督。内审的监督是内审工作人员从专业角度审查和评价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工作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它通过对会计账簿或其他业务工作资料的审核,直接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从作用上讲,内审工作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营绩效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鉴证、评价,并发挥相应的建议职能。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的基础主要在于,通过内审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目前,人民银行普遍建立了内审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内审部门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相互沟通情况,讨论离任审计、履职审计、风险评估等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而且还促进了审计成果的转化,更好地发挥了内审的监督作用,也使纪检监察工作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二)监督内容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近年来,从人民银行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思想腐化、作风败坏与经济腐败是密切相关的,思想腐化、作风败坏是导致经济腐败的温床;而经济腐败则是思想腐化、作风败坏的必然结果。内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内容上相结合,不但可以使对干部的考核、监督内容更加科学、完整,对干部的评价更加客观、全面、公正,而且还能够及时发现与纠正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起到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作用。

      (三)监督对象有同一性。一个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是否存在财经问题,关系到这个单位或部门的正常运行。内部审计通过检查会计账目等工作来评价人和单位,应该说所有领导干部和单位都在审计范围之内,没有特定的审计重点对象。但是,由于受内审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审计对象每年都审计一次,因此必须确定审计重点。实际工作中,内审与纪检监察相结合,就能很好地解决内审与纪检监察重点监督对象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往往在经济方面也存在问题;在内部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经济问题的,在其政治思想等方面也将有所反映。内审与纪检监察工作在监督对象上加强信息交流,协调工作步骤,不但能够使纪检监察工作重点突出、事半功倍,而且还强化了内审部门的监督效能。

      (四)监督手段有互补性。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职能不同,其监督的手段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大,而内审部门在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大。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在监督手段上相结合可以做到优势互补。内部审计丰富了纪检监察的监督手段,强化了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要案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而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等等监督手段,又为内审部门提供了审计线索。

      二,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整合监管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一)内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现状迫切需要二者加强联合。由于二者分工不同,工作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从处理问题的手段上看,内审在查处问题时采取的处理手段往往缺乏刚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的机制稍嫌滞后,因此,这两个部门紧密结合是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制的必要途径。从人员配备现状来看,在基层人民银行(特别是县市支行),内审岗大多由会计等业务部门的人员兼任,而纪检监察岗大多由办公室等党群部门人员兼任,两者往往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许多协作上的不便。而地市中支以上,内审与纪检监察的人员结构、指导方针、工作重心等都有较大差异,能否协同工作往往取决于分管行领导、部门领导的工作思路和重视程度。

      (二)不同级别的央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整合措施。基于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一性和互补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基层央行应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管能力的整合,如在县级支行设立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地市中支试行内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等,可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银行监管机制。省级中支以上的人民银行机构,应不断加强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人员调动、轮岗,促进相互学习。同时,分管行领导要重视对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力量的整合,从而弥补人力资源上的不足,以达到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的目的。

      三、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整合监管能力的实效性分析

      (一)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能使内部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经常性地交流信息,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商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对象、范围和方法等措施,可以提高对各部门和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内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有可能首先发现问题,这就要求两个部门及时进行协调与沟通。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掌握的群众举报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可以此作为制定年度审计重点的参考。内审部门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从而使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经常性、专业性的监督优势,抓住案件线索,严查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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