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需要新举措

作 者:
朱伟 

作者简介:
朱伟 上海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特区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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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颈”一:依据欠缺,底气不足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仅仅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宏观描述多,具体操作性的条文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工作的开展,让审计人员感到执法依据欠缺、底气不足。如审计人员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在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法律明确保证其在执法、取证中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不履行提供有关情况、甚至阻挠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就限制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常常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机。

      “瓶颈”二:标准不一,结论难下

      由于不同地区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差异决定了所要评价的内容不一致;不同部门或行业,其业务类别不同决定了审计评价指标的不一致;不同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人员),因其职责范围不一样,也不能用统一的指标体系生搬硬套,所以审计系统很难出台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的标准在内容和尺度上也不尽相同。由此可见,评价标准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难点,尤其是任中审计结论更难下,因为任中审训属事前或事中监督范畴,各项经济行为将要或正在进行,执行结果的优与劣还未见分晓,审计部门在此时介入,对事项评价的恰当与否及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瓶颈”三:量多事杂,资源不足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审计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尤其在换届年度,任务过于集中,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更加明显。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强调“审事议人”,既要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又要评价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审计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难度更大;而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层次高,责任人一般为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的复杂化,更需要大量采用专业判断和分析性技术。可以说,众多的矛盾都彰显了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的不足。

      “瓶颈”四:人才不全,质量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而目前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结构较单一,缺乏“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如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市、县级审计机关绝大多数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以会计、审计专业为主体,随着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的日趋普及和审计工作不断向内部经营管理、效益等更高层次延伸的发展趋势,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瓶颈”五:整改不力,执行不决

      限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定情况,虽然审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揭露了被审计单位不少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有的收效甚好,但审计整改落实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审计整改落实难已成为一个普遍问题。“新官不理旧账”是不少接任者所推崇的“规则”,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问题不在我,是前任造成的,我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心态来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的工作为由搪塞审计,有的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是积极主动。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看,这一问题比较普遍,审计整改落实难度很大,审计决定执行不够坚决,给审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瓶颈”找到了,更关键的是选准落实工作的“抓手”,不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抓手”一:完善法规体系,为审计“撑腰”

      法规体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范,更是防范审计风险,为审计工作撑腰的坚强柱石。完善法规体系:一是尽早推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政府要在完善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实践,尽早推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及违反法规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二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操作规程。对审计程序,包括从审计准备到审计事项终结的全过程都明确规范要求,把对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规范各种经济责任审计公文体系。从审计通知书到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从关键性的对外审计公文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相互往来公文,如组织单位的审计委托书,审前调查到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沟通纪要等,都要在联系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制发统一的文本格式,从而从公文格式上将各级的经济责任工作纳入规范的轨道。

      “抓手”二:构建“参照系”,评价有依据

      针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一,制定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又比较难的情况,在设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可以考虑将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前瞻性指标三类。一是设立共性指标。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客体中的共同属性,分为经济决策权评价指标、经济管理权评价指标、资金使用权评价指标和廉洁评价指标。二是设立个性指标。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差异,分为地方党政干部类指标、部门领导干部类指标、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类指标、高等院校领导类指标。三是前瞻性指标。根据不同时期的时代性要求,可以增设评价指标。只有这样,通过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评价才能有根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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