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效益审计的“结”与“解”

作 者:
陈青 

作者简介:
陈青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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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影响我国效益审计全面开展的“结”

      (一)效益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实

      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原则。而目前,我国2006年2月28修订后的《审计法》专门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被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这仅仅为效益审计提供了宏观的法律依据,法律授权并不完备。至于具体指导效益审计目标与范围的确定、审计方法的选择采用等效益审计的具体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而,效益审计人员只能在不规范、低水平的状态下进行。效益审计的法律依据不充实,成为制约效益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效益审计主体分工不明确

      根据我国审计职能的划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都可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很好地协调落实。国家审计机关在目前审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政府使用纳税人资金的有效性的监督远未履行到位,开展效益审计力不从心。同时,又由于经济效益审计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受托审计,因此,企业往往不愿花钱委托民间审计组织从事经济效益审计;而企业自身的内部审计机构仍多停留在对企业内部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审计上,较少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三)缺乏权威、系统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

      效益审计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就在于评价经济活动并从中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以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和措施。然而,由于效益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权威的评价效益的完整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造成了审计人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效益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这对于效益审计的开展是个极大的制约。

      (四)后续审计不重视,审计结果利用不够

      效益审计是面向未来的建设性审计,其最终目的是将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增效措施认真落实,从而促进被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效益审计结论如何落实是个关系到效益审计效果的关键问题,被审计单位能否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以审计报告的完成、增效措施的提出为效益审计的终结,而没有对所提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使效益审计流于形式,影响了审计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审计人员开展效益审计的积极性。

      (五)效益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效益审计的范围广泛性、目标全面性、审计对象的复杂多样性以及评价标准的模糊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多学科知识。并且,由于评价对象的不同,审计职业界不能为效益审计提供一套统一的方法和技术,而是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但在我国,目前审计人员的整体配置上呈现出知识结构单一、技能素养差距大的非均衡特点,审计人员个体方面知识更新缓慢,专业判断能力不强,缺乏绩效评价的经验、知识及技术技能,这对开展效益审计工作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直接影响着高质量效益审计的开展。

      (六)效益审计技术方法手段落后

      进行效益审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不是简单地查账,从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到最终提出审计建议,需要分析整理大量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数据,并综合运用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和特定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被审计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做出综合评价。而由于我国目前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不高,所采用的效益审计方法技术还比较简单落后,加之大多数企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不仅使审计人员收集数据资料的难度增加,而且效率低、准确率差,造成审计人员工作强度高压力大,这也是造成效益审计未能得到广泛开展的重要原因。

      二、推进我国效益审计全面开展的“解”

      (一)尽快建立健全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效益审计操作规范,使我国效益审计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早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开展效益审计必须制定相应的效益审计准则和制度。完善效益审计法规体系既是对效益审计工作的规范,也是深化和拓展效益审计的保证。因此,首先要从立法上为开展效益审计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据,明确效益审计的概念、实施范围、法律权限等内容,逐步建立健全与效益审计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约束审计主客体的行为,完善监督机制,降低审计风险。其次,要认真总结我国效益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中取得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经验,参照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准则,制定出比较系统、操作性较强的效益审计的一般准则、现场作业准则和报告准则以及具体的操作指南等,对效益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作出规定,以规范效益审计工作,降低工作中的随意性、主观性,保证效益审计质量。

      (二)明确效益审计主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效益审计组织体系。

      为推动我国效益审计的发展,笔者认为对我国效益审计主体可做如下规范:

      由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在各个企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现代企业的经济效益审计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国家审计机关限于目前审计资源的相对不足,因此,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通过对典型项目或企业的审计,以对其他项目起到一种示范作用,其中地方审计机关以本地区内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项目为主;国家审计机关则侧重在全局性、大型化和宏观领域中的效益审计项目,从而发现、掌握影响经济效益的带有倾向性和规律性的突出问题,向相关决策部门提出建议,通过决策部门的决策调整,以达到提高全行业、全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民间审计组织可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的委托开展效益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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