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之特征分析

——以齐鲁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

作 者:

作者简介:
孔祥增,男,1982年生,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民国企业史、中国国民党史,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高校版

内容提要:

齐鲁公司等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党营特征所在。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中国国民党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组织形式通过对企业股东的指派、董监事会人员的遴选与指导及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的任免实现对党营企业的控制与管理。中央财务委员会通过对齐鲁公司的财务控制,从而实现党营企业的盈余作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来源。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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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2-0021-06

      对企业史的研究来说,民国企业史的研究大都分为国(公)营企业、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大类,而把国民党党营企业笼统地归之于国营企业或是在研究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时顺便提及。实际上国民党党营企业既不属于国营企业也与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有着很大的区别,国民党党营企业理应作为企业史研究的一个独立的门类来探讨。本文主要以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为史料基础,以当时国民党所创办的一典型党营企业——齐鲁公司为个案研究,力图对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的特征进行归纳概括,从而对党营企业史的研究做粗浅尝试。

      一、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

      抗日战争胜利之初,中国国民党面对国际、国内的民主宪政潮流,凭借接收日伪资产的历史契机,提出“以党养党,创办党营事业”动议,决定大力兴办党营经济事业,从而为民主宪政体制前景下的党务经费来源寻求新的渠道。

      1945年中国国民党在重庆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认为宪政即将开始,国民党党费亟待自筹,故而于5月17日第16次会议通过了由陈果夫主导的《关于筹措党费之决议案》,对党务经费改革进行了全盘的筹划。决议规定:运用党费基金创办各种事业,以巩固党的经济基础,以期党费自给。

      在陈果夫等的积极经营下,至一九四八年夏天,国民党在大陆已经拥有了青岛齐鲁公司、天津恒大公司、济南兴济公司、沈阳益华公司、台湾兴业公司、安徽农产公司、上海树华公司、永业公司、亚东银行及济南面粉厂等十家事业,此外,尚有中国盐业公司等投资事业。各公司均颇具规模,如齐鲁公司辖有橡胶厂、面粉厂、啤酒厂及食油厂,恒大公司有火柴厂、面粉厂及烟草厂,益华公司有油脂厂、酒精厂及酿酒厂等[1](pp.37~38)。

      齐鲁公司是当时中国国民党在大陆创立的党营企业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公司之一。1947年6月初,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派曾养甫、毕天德到青岛办理财委会所办企业的接管事宜。抵达青岛后,即于敌伪产业处理局所拨馆陶路35号办公大楼成立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曾养甫、毕天德分别为筹备处正、副主任。齐鲁公司筹备处自1947年6月初成立后即投入到公司的筹组活动中,从接收工厂到组织复工、加强组织、健全管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齐鲁公司的正式成立奠定了坚实而有力的基础。经过筹备处为期半年多的多方艰辛筹备,至1948年元旦,公司于青岛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决定公司定名为齐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于元月七日正式成立。

      党营事业之开创或改组都在中央财务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筹组,其筹备人员与组织章程及筹组计划等项都须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核定。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首先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

      二、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和最高控制权为中国国民党所独有

      (一)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民党

      首先,党营企业的创办资金由中国国民党筹拨,中国国民党是党营企业的出资者。

      企业的创办资金来源于中国国民党的党费基金。中国国民党六大通过的《关于筹措党费之决议案》规定:一、基金数额暂以100亿元为目标,以之投资或举办各项生产事业,即以所获之利润,供给中央及省(市)党部经常支用。二、基金来源分下列数项:其中之一为发动一次党员特别捐,党员除各视其财力尽力捐输外,并应各就其能力分向同情本党之党外人士,努力劝募[2](pp.389~390)。据此,1946年4月8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党员特别捐实施纲要》,规定:一、党员特别捐劝募总额以国币200亿元为最低目标。由国内各级党部经募160亿元,海外各地党部经募40亿元……二、捐款期限国内外统限中央文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3]。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党营事业的建立和管理计划方案》的决议案,决定在接收敌伪工商企业资产项下拨给大约5000亿元为党营事业基金。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国民党利用一党专政体制下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和权势,变相地将国家财产让渡于国民党的具体形式。

      其次,党营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是中国国民党。

      党营企业大都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以民营企业的姿态向政府机关注册登记。按照国民政府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均分为一定面值股票,并由5或7人以上发起、全部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作为股份所有权凭证的股票通过上市发售后,即可自由转让、买卖,由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产业资本的证券化和流动性,这一点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型公司的重要特点之一[4](p.323)。但这一特征,恰恰是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所忌讳并予以严格控制之处。因此,《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中明确规定:党营企业之股票非经中央财务委员会之核定不得转让或流入证券市场,从而有效地保证了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的性质,使中央财务委员会牢牢控制公司的股票。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只是中国国民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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