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沦陷区发行公债,隐性劫掠中国资财,是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实行对华经济战、以逞其“以战养战”战略企图的一个重要手段,给中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但迄今为止,学界对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关注、研究不够,成果寥寥。① 本文拟就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公债政策②做进一步梳理,以期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 一 日本在华推行公债政策的目的 发行公债,是日本军国主义赖以支撑对外侵略战争的重要工具。日本对于浩大战争经费的筹措,80%依赖公债。第二次侵华战争期间,日本不仅在本国内发行公债,压榨日本人民,而且在中国沦陷区大发公债,最大限度地榨取中国的资源和财富。其目的固然是为了筹措战费,此外更包含着不可告人的祸心: 第一,将庞大的军费转嫁给中国,实现用中国人的钱打中国人的阴谋。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其后随着战争不断扩大化、持久化,日本在华侵略军逐年增加,所耗军饷、给养及其他军需物资急剧膨胀,成为日本战时财政的一个巨大包袱。为缓解这一巨大财政压力,日本将发行、推销公债的范围扩大到在中国占领区,企图以此隐性劫掠中国人民,实现用中国人的钱打中国人的阴谋。据1939年3月国民政府的调查报告称:“敌军在察、绥军饷亦系以敌公债掉换蒙钞发给”,“在伪满蒙及华北一带用此方法可销敌公债三分之一强”。③ 1941年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军费急剧上升,蒙疆日本侵略军强迫伪蒙疆银行购买日本国债1亿元,占当年蒙疆银行贷出总额的36.8%。④ 1942年8月,日本正金银行与汪伪中央储备银行订立存款契约,牢牢掌握了自由调拨中储券作为军用通货的实权,中储行完全成为侵华日军“军费及其它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日军可任意向中储行借贷、透支和提取现金。⑤ 1944年,日本在东北的军队军费和华北、华中一样,由日本正金银行向伪满借用,以节省日军的临时军费预算。到1945年7月止,伪满中央银行共借给正金银行用于支付关东军的军费达23亿元。⑥ 而国民党接收伪满中央银行时,该行尚有在日债权9539532002.17元⑦。 第二,开发、掠夺中国的国防战略资源,供应日本支撑和扩大侵略战争所需。 日本国小地窄,资源贫乏,无法满足和支撑持久化的对外侵略战争所必需的资源和物资,因此依靠疯狂掠夺被占领国的战略物资和资源,实现侵华日军军需物资的完全自给,“以战养战”成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既定国策。日本占领东北伊始,即强调“当前最急需的就是迅速开发这些产业资源”。⑧ 随着战争的扩大化、持久化,日本为了应付长期战争,实现侵华日军的“现地取给”,强化了“以战养战”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掠取中国的物质资源。1941年1月25日,日本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日军生活必需品及埋藏资源,要全部在中国沦陷区取得。1942年12月21日,日本御前会议正式制定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对华处理根本方针》,规定:“当前对华经济施策,以增加获取完成战争所必需的物资为着眼点,以图重点开发取得占领区内紧急物资,并积极获取敌方物资。”⑨ 而发行公债成为日本解决其投资基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东北,日伪先后制定了《投资事业公债法》、《兴业金融公债法》、《满洲储蓄债券法》、《产业振兴公债法》等法规,并依此发行五花八门的债券,募集产业开发资金。日本还实行将“带有国防的或公益的性质之重要事业,以公营或令特殊会社经营为原则”⑩,建立所谓国策会社,并给予发行社债的特权,投资开办各种公司、企业,对沦陷区经济进行统制和“开发”。如1937年12月成立的满洲重工业株式会社,战争期间共发行了10次公司债,其中仅第二次发行额即达3亿元。(11) 1938年11月,日本又在华北、华中沦陷区分别成立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华中振兴公司两大国策会社,加紧对沦陷区的“开发”和掠夺。与此同时,日本银行也在华大发所谓“事业债”,给予大力配合。1939年至1945年,仅日本兴业银行经营的“在华日本事业债”即达23.5亿元。(12) 第三,支撑伪政权财政,以达其“以华治华”,分而治之的企图。 日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采取了“以华治华”,分而治之的策略,相继在东北、华北、华中占领区建立了傀儡政权。这些伪政权不但要担负日常行政开支、伪职员薪酬、沦陷区治安费、“扫荡”和“清乡”费等,还要为日本侵略军筹措军费和产业“开发”资金,仅仅依靠税收根本无法解决上述各项财政支出。因此,滥发钞票和公债成为其维持伪政权的救命稻草。主管汪伪财政的周佛海在1942年10月1日的日记中哀叹:“明年上半年国家支出,每月约需六千四百万,而收入只四千余万元,每月不足二千余万,除发行公债,实无他法。”(13) 汪伪自1942年开始发行公债,其金额每每高得惊人。如1942年的“民国三十一年安定金融公债”,发行总额为15亿元(14);1945年3月公布的“民国三十四年内国公债”,总额定为200亿元,4月发行第一期50亿元,至8月又修订发行总额,其数额竟高达3000亿元!并规定第二期发行2200亿元!(15) 由此可见,滥发公债是汪伪政权赖以维持的重要支柱。 显然,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是服务于日本侵华的总体战略——经济上“以战养战”,政治上“以华治华”,是日本对华经济战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 日本在华公债政策的演变 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在中国的公债政策是以依战局的发展而转移的。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1931—1937年、1937—1942年和1942—1945年。 (一)1931—1937年。 这一时期,中日战争尚处于局部战争阶段,日本帝国主义疯狂扩军备战,企图把中国东北建成日本“以战养战”的战略基地和兵站基地,为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做准备,并为此加紧在这一地区的“开发”建设。该时期日本在华的公债政策亦着眼于此,发行额逐年上升,但总体规模不大。 日本自1905年日俄战争后就已经在中国东北开始发行公债。(16)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视之为“帝国的生命线”,“日满经济不可分,两国经济一体化”,刻意将东北经营成为一个重要的军事供给和日本经济及物资的战略补给基地,加紧进行所谓的“满洲建设”。为此,日伪更加重视公债的筹资作用,将其国内的公债政策原封不动地移植到东北,逐步建立起“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地方债的发行法规和体系,并逐渐使伪满政权成为公债发行主体。1932年至1936年伪满历年发行公债数字:1932年为35000000元,1933年为50925900元,1934年为13599350元,1935年为68150000元,1936年为90000000元。(17) 1936年12月,伪满还成立了“满洲兴业银行”,专门负责对东北的工矿事业投资,主要业务就是应募并承受“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发行满洲兴业债券、满洲储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