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大调查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俊民,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文静,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助教。(保定 071001)

原文出处:
党的文献

内容提要:

面对严重经济困难和纠“左”遇到的阻力,从1961年1月到1962年9月,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全国大调查。这次调查时间长、规模大,调查深入,成果丰富。这次调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调整,加深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丰富了党的调查研究理论。尽管这次调查及其成果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从总体上说,它的经验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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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597(2009)03-0027-06

      1961年3月,毛泽东在广州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说:解放后11年我做过两次调查,一次为合作化问题,又一次是十大关系。① 在说这番话的时候,他正在领导全党进行着一场新的旨在纠正当时已觉察到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寻找克服经济困难的办法、探索适合国情的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的全国规模的大调查。本文把这次调查称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大调查。

      一、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大调查的过程和主要特点

      1961年初,面对严重经济困难和当时纠“左”遇到的重重阻力,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始对“大跃进”以来的经济工作进行冷静反思,认为,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们的同志调查研究做得很少了,特别是放松了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那样的很有成效的调查研究,而是满足于看报告、听口头汇报,根据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材料,以感想代替政策。②“吃情况不明的亏很大,付出的代价很大。”③ 所以,在1960年12月至1961年1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和随后召开的八届九中全会上,毛泽东号召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使1961年成为“实事求是年”、“调查研究年”,并提出“分批摸各省、市、自治区的底”,每一省、市、自治区又“按地、县、公社分头”展开调查的具体要求。④

      这次调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61年1月到3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制定,是调查启动阶段。

      八届九中全会结束后,毛泽东身体力行,带头进行调查研究。1月20日,即会议闭幕后的第三天,毛泽东写信给田家英,派他和胡乔木、陈伯达各带一个组,分赴浙江、湖南、广东农村调查。26日,毛泽东也乘火车,离京经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南昌、长沙,到达广州。沿途他听取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七省以及田家英、胡乔木、陈伯达三个调查组的汇报,还与一些县委书记谈话。与此同时,一些省、市、自治区党委也作了调查研究。在这些调查基础上,从2月23日开始,毛泽东在广州主持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经3月召开的广州“三南”(中南、西南、华东)会议和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草案)》)。这次中央工作会议还发出《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并随信印发毛泽东在1930年写的《调查工作》(即《反对本本主义》),号召县以上党委领导深入基层,围绕《农业六十条(草案)》展开进一步调查。

      第二阶段:从1961年3月中央工作会议结束,到同年9月各方面条例颁布,是调查全面展开阶段。

      《农业六十条(草案)》发布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同志纷纷走出机关,深入基层,进行扎实的调查研究。刘少奇到湖南长沙县和宁乡县、周恩来到河北武安县、朱德到四川和河南、陈云到上海青浦县等农村进行调查,邓小平和彭真组织五个调查组在北京郊区怀柔、顺义调查。另外,中央还派出了赴河北徐水、安国、邯郸、河南长葛、辽宁海城、甘肃天水、黑龙江双城、山东泰安、山西长治等大批调查组。经过调查,认识到《农业六十条(草案)》中关于“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种种弊端。1961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取消了原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并发出《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信》,要求各地在试行的同时,继续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在农村调查深入进行的同时,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工业、手工业、商业、教育、科技、文艺等方面的调查也全面深入地展开。如邓小平领导和组织中央书记处、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派出11个工作组,分别到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吉林等地的工矿企业进行调查。教育部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小学校调查。在深入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商业四十条》)、《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手工业三十五条》)、《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十八条》)、《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简称《科研十四条》)、《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等重要文件,并陆续在全国试行。

      第三阶段:从1961年9月到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结束,是调查进一步深入、各条例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修改阶段。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制定后,经过试点和进一步调查,发现文件规定的生产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的“三包一奖”(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并没有解决人民公社内部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于是,1961年10月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就此问题展开专门调查。经过各地调查,党中央于1962年2月13日正式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决定一般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经几次修改,在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标志着这次大调查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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