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认识与决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月红,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西藏民主改革是西藏在和平解放的基础上由封建农奴制到人民民主的历史性变革和发展,是西藏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的里程碑。这是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根据西藏和平解放后不同阶段的实际,正确认识和处理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与社会基础、时机与条件、策略与步骤以及性质与前途等问题,并依此相应地作出和平协商、“六年不改”、赎买和“稳定发展”等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开展和实现的。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西藏由和平解放、筹备成立自治区至民主改革,跨越几个世纪而成为人民民主的西藏。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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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41;D633;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09)02-0004-08

      50年前,西藏在平息武装叛乱的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解放,成为西藏真正的主人。西藏现代史上这一深刻的社会变革,始终是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指导下开展和实现的,西藏由此成为人民民主的西藏。

      一、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社会基础与和平协商方针

      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放西藏就是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驱逐出西藏,使西藏人民投入新中国的民族大家庭中来。新中国成立前后解放西藏被提上议事日程,毛泽东一方面运筹进军西藏和经营西藏;一方面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外国染指西藏。1950年10月11日,他在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关于印度对西藏问题态度的报告上批示:“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1]10月28日,他又在袁仲贤关于印度外交部次长梅农约请中国驻印度大使馆政务参赞申健谈话内容的报告上批示:“中国军队是必须到达西藏一切应到的地方,无论西藏地方政府愿意谈判与否及谈判结果如何,任何外国对此无置喙的余地。”[1](p.34)西藏地方的主权归属不容侵犯是毋庸置疑的。

      新中国是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于西藏解放后的发展前途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对民族政策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49年9月30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宣告,中央人民政府将遵照《共同纲领》,“在全中国境内实施人民民主专政”。[2]尽管当时西藏尚未解放,但《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不仅涵盖西藏,而且也适用于解放后的西藏建设和发展。由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西藏在解放后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建立人民民主的西藏。1950年1月20日,毛泽东授权外交部发言人就西藏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明确表示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方针,并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3]这对于仍然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的西藏来说,意味着要从根本上废除阻碍人民民主在西藏建立和实行的经济社会基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西藏人民当家做主。

      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根据全国解放的形势和进军西藏的实际需要,最终确定由西南局担负进军和经营西藏的主要职责。在酝酿和制定和平解放西藏的政策时,1950年5月27日,由邓小平起草,西南局拟定了一份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意见,其中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4]。西南局将这一意见报送中央审查。5月29日,毛泽东在“由西藏人民”后加写“及西藏领导人员”,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4](p.18),由此从思想认识和政策上明确了西藏民主改革的社会基础,也从根本意义上规定了西藏民主改革实行协商解决的基本方略。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协议根据《共同纲领》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4](p.44)这表明,西藏解放后要实行民主改革是肯定的、必然的,但何时改、以何种方式改则取决于西藏人民的意志及其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结果。

      1951年5月24日,毛泽东设宴庆祝协议的签订,在致词中指出:“现在,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力量与班禅额尔德尼所领导的力量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都团结起来了”,“这种团结是兄弟般的团结,不是一方面压迫另一方面”,“今后,在这一团结基础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1](p.43)《人民日报》于5月28日发表了协议全文,并在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指出,为实现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各民族内部不可避免地需要有步骤地实行适合于本民族发展情况的改革的规律,同样适用于西藏。[5]此前,毛泽东于5月26日在审阅社论稿时,就协议关于西藏改革的规定,加写了一段内容,强调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的自觉自愿,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进行,或由汉族或其他民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进行,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1](p.50)毛泽东从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主体性强调了这一改革应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的意愿,此后,他反复强调这一思想。1952年10月8日,他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西藏地区现在谈不上分地,将来分不分,由你们自己决定,并且由你们自己去分,我们不代你们分。”[1](p.89)1954年3月23日,他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我对西藏代表团说过,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1](p.105)1955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的谈话中说:“改革要你们下决心,你们不干,我们是不干的。贵族、喇嘛赞成了才干,我们不能替你们下决心。”[1](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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