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时期县级地方的军事化

——以湖南省平江县为个案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明前,厦门大学历史系讲师。(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湖南省平江县的地方军事化,作为南京政府时期民国县级地方军事化的典型个案,突出反映了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国共内战背景下,动员社会资源投入为各自政治利益而斗争的一般规律。其中上级行政机关的典则和物质支持,与县级行政机构根据县情推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军事化政策的结合程度,决定了双方地方军事化水平和运动的总体走势与命运。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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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平江县的地方军事化,作为南京政府时期民国县级地方军事化的典型个案,突出反映了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国共内战背景下,动员社会资源投入为各自政治利益而斗争的一般规律。笔者选取湖南省平江县作为研究个案,是因为该县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学术典型意义:其一,平江县是南京政府时期湖南新军阀推行“清乡”政策重点关注的县份。因为平江距离省会长沙较近,并与邻县浏阳组成平浏绥靖处,直接由湖南省政府领导,组成区域联防,执行湖南新军阀集团代表人物何键倡导的“清乡”政策,因此其地方军事化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①;其二,平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起义和土地革命的重点县份之一,爆发过平江起义和两次扑城暴动的壮举,是湘鄂赣革命根据地的发源地和中心区域,也是红军反攻湖南的重要基地。其县级党组织和地方政权的政策,可与国民党县当局的“清乡”政策形成对照,因而也具有学术意义上的典型性。

      一、平江县国民党当局的“清乡”

      由于平江和浏阳两县的工农武装割据对近在咫尺的省会长沙构成直接威胁,特别是1930年7月27日,来自中央苏区的红三军团以平、浏两县为跳板一举反攻并攻占长沙,迫使湖南新军阀当局特别成立了湖南省政府平浏绥靖处,以新军阀集团第二号人物刘建绪为处长,专门负责对这两个县份的清乡工作。绥靖处根据《湖南全省清乡条例》要求各县组织区域联防的要求,颁布《平浏绥靖大纲》,推行保甲制度,厉行清查户口,将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编入户口另册。在常规保甲制度外,绥靖处还制订《平浏两县姓氏族约大纲》,以宗法制度监视群众,隔绝群众对共产党人的支持,压缩共产党人的活动空间②。平浏绥靖处负责协调平浏两县的清乡工作,监督督促两县清乡团防队伍建设,其职责与清乡条例规定的清乡区相仿。具体操作上,南平浏绥靖处领导平江、浏阳两县清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湖南全省清乡条例》和绥靖处制订的《各县清乡委员会规程》,平江县当局在以下四方面配合湖南新军阀的清乡工作。

      首先,平江县当局设立由县长兼任委员长的县清乡委员会,具体领导清乡工作。

      该委员会“受平浏绥靖处指挥”办理“清剿匪共,安辑流亡”事宜。清乡委员会除委员长外,委员七至九人由平浏绥靖处“从县内公正人士中选任”,各委员分任总务、清查、团防、宣传各股工作。总务股负责“关于全县团队及铲共义勇队之饷械事项”,以及赈济、安抚流亡、会计庶务。清查股负责清查户口,办理共产党变节分子自首,“没收匪产,关于处理人民被共匪掠夺田地,焚弃契约发生纠纷事项”,以及“关于调查人民被共匪杀戮及烧毁屋宇、没收财物事项”。清乡工作的重点是团防建设,由团防股负责。该股除管理挨户团外,还负责与邻县的联防工作。另有宣传股负责做蒙蔽人民的反共宣传工作,也负责“劝促县属流亡回家复业事项”。清乡委员会作为负责清乡工作的专门机构,“有指挥节制全县所属团队及铲共义勇队之权”。委员会并无独立司法裁判权。规程规定“团队及义勇队捕获之共匪须转解平浏绥靖处或本县政府处理”,但有对清乡中缴获的财物负责“点收登记,随时公布充作公用”的责任。清乡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由“县有财产及没收共匪产项下开支”,但规程又规定“不足时得承商县政府召集行政会议议决另筹”③。这对平江这样一个经济落后,但是所谓“匪情”十分严重的县份来说无疑是为县级行政人员和土豪劣绅搜刮民财提供了机会。

      其次,平江县当局由于面临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的巨大压力,不仅依照省清乡条例兴办挨户团和铲共义勇队,同时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创设了自首反共队这一新的团防形式。

      平江县的阶级斗争,在国民党新军阀叛变革命镇压工农运动和共产党人以武装起义加以坚决反击的时代背景下异常尖锐与复杂。在国民党新军阀和乡村土豪劣绅的白色恐怖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长期坚持武装斗争,但亦有相当数量党员群众,在革命高潮时期积极参加革命,在革命暂时受挫处于低潮时出现悲观情绪,党员自首群众自新的变节投降情况屡有发生。这在新军阀和土豪劣绅当局的政治软化政策面前尤其容易大量出现。富有丰富政治斗争经验的地方势力自然不会放过分化革命队伍的机会。他们在兴办法定的挨户团的同时,创设了军事化的自首反共队组织,巩固对这些变节分子的“胜利”成果。平浏绥靖处颁布的《组织自首反共队规程》规定:“凡自首自新人员,显著工作及加入共党者均须编入自首反共队。”自首反共队作为挨户团常备队的预备队,以十人一组、三组一排、三排一队的形式编组,“不常驻,但不能出监视范围之外,听候临时调集”。自首反共队员经过考察后,如“成绩卓著”,可恢复自由,并编入铲共义勇队④。可见自首反共队作为地方军事化组织,一方面起到监督自首变节分子的社会治安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唆使他们参与对前同志的镇压行动,并以此作为其恢复自由的资本,从而达到分化革命队伍团结,动摇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斗志的目的。

      再次,国民党平江县当局在加强与邻县联络,特别是在平浏绥靖处协调下,与浏阳县当局合作组成区域联防外,还积极响应省清乡法令,厉行清查户口和办理联结连坐,强化其依托保甲制度建立起来的对民众的军事化控制。

      平浏绥靖处颁发的《检查户口办法》规定,平江全境“四域共划分为十段,每段派检查员兵一组”,检查员二名。检查员由县党部、县政府、县公安局及清乡委员会职员担任,另配备枪兵四名、警兵一名,由挨户团负责提供兵员。清查户口时“以公安局户籍为标准,倘人数多少不相符合者,应严加诘问,或带案究办”,检查完毕后发给一张查讫证书张贴门户。这种检查已经十分苛刻严格,因为在检查期问,除非有驻军师以上指挥部发给的通行证,禁止随意走动。加之检查时间随意,检查组配备武装也较强,因此对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已经造成极大威胁⑤。但土豪劣绅犹显不足。平江绅士周拥明就建议清查户口后,把户籍分为三等办理联结,所谓“如甲户丁口若干全数在家,得乙丙户之证明注为一等户;乙户丁口若干,内外出若干名随匪工作,能限期归家者,得丙丁户之证明注为二等户;丙户丁口若干,内有随匪工作若干名,能限期报出者,得丁戊户保证注为三等户。准其一体填人联结,但只挨户取保不得飞联。”周氏另有“实行保匪同坐,诬告反坐法”的建议⑥。地方豪绅深谙保甲制度之玄机,又有切身利害,献策自然比县当局更加歹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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