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315(2009)01-0126-09 抗战时期①,国民政府社会部官员张永懋曾对“劳工”概念作如下解释:“所谓‘劳工’,系指被雇用从事生产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担任劳务并领受工资之人。”[1]253社会部另一位官员谢征孚则阐述了国民政府所谋的劳工福利:“借工厂法、矿场法限制劳动年龄、工作时间及工资给付等;以劳工制度预防并救济劳工之疾病、伤害、失业与老年之贫穷等;以团体协约法及劳动契约法保障其工作权”;“改善他们的生活,如组设生产、消费、运输、信用等合作社,改良农业或手工业技艺,办理农工补习教育、卫生、体育、娱乐、食堂、宿舍、家庭住宅、子弟学校、托儿所及职业介绍所等”[1]4。那么,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劳工福利问题上到底有哪些认识和作为呢?我们对此该如何评价呢? 一 国民政府对战时劳工福利的认识 国民党及其政府自称历来非常重视劳工福利问题。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在1943年曾宣称:“吾国政府基于本党社会政策,对于劳工福利之推行,向极重视”。“自社会部改隶后,因职责所在,对于劳工福利之推进更趋积极,在立法与行政上,均竭其最大之努力”[2]32-33。为何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劳工福利“更趋积极”并“竭其最大之努力”?原因在于劳工福利与抗战有着紧密的关系。 首先,改善劳工福利,能够调和劳资矛盾,避免工人斗争,既能巩固国民党统治,又能为抗战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1938年4月1日通过的《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声明:“抗战期间,同仇敌忾,阶级斗争更不容许其发生。”[3]471“避免”阶级斗争是国民党巩固其统治的必然内容。1942年11月,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阐述了政府劳工福利政策的本质:“一方面本民族重于个人,国家高于阶级,全体先于个体之旨,使全国劳工发挥效能,完成民族革命;一方面则主张阶级协调,鼓励劳资合作,弭阶级斗争于无形,其寓意之深远,与眼光之宏大,洵非其它国家所能及。”[2]229因此,通过改善劳工福利来避免工人阶级的斗争,巩固国民党统治,是国民政府劳工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国民党必须正视工人阶级对其统治的影响,原因是工人阶级队伍愈来愈强大。据统计,至抗战后期,扣除军工工人,国统区至少有30—40万产业工人,另外还有110—120万左右的手工业工人和其他非工厂工人[4]253,254。面对如此强大的工人阶级队伍,国民党如果处理不好与之的关系,工人阶级就必然起来斗争。工人阶级的斗争不仅会对抗战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威胁国民党的统治。对此,国民党认识到:“我国现正走入工业化途径,劳工数目日渐增多,劳工之意识日渐增强,倘对其福利不特加注意,使劳资关系保持协调,则将来恐难免重蹈欧美之覆辙……招致社会之重大不安。”[1]253在国民政府看来,改善劳工福利,“可以敦睦劳资间之情感,因劳资之协调,而使社会秩序得以安定”[1]255。换言之,改善劳工福利,不仅能够为抗战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能巩固国民党政权。 其次,改善劳工福利,能够增加生产,适应战时大量物资生产和消耗的需要。 一方面,增加生产需要大量的工人,改善福利、适当保护劳动力是增加生产的前提。特别是随着大量企业的内迁以及大后方工业的迅猛发展,技术员工严重不足,出现了“常有高价挖雇技术员工或任意开工停工情事”[5]111。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改善劳工福利,就不足以挽留技术工人。此外,在抗战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员工福利问题,已成为一迫切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乃由于物价不断的上涨,一般依靠薪工为活的员工,生活大都艰苦困难、动荡不安,以致影响到工作效率,抗战情绪”[6]。随着抗战时期物价上涨,劳工实际生活水平下降,也使改善劳工福利变得更为迫切。通过在物质上改善劳工福利,可以在精神上坚定人们抗战胜利的信心。 另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劳动力效能,必须改善劳工福利。1942年10月,立法院院长孙科在第一次全国社会行政会上对此曾直言:“我们征工应注意工人的福利,使得他们有所鼓励,心悦诚服替国家作工。”[7]180当时的舆论也认为改善福利与生产效率有直接关系。《新华日报》载文分析,“除了工时而外,工人生活待遇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生产率的高下”;《社会服务周报》第11期第3页也载文认为,“要完成抗战建国的神圣事业,便应该注意到提高劳工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便要先从办理劳工福利着手”[8]。社会部的官员同样认识到:“如欲提高生产效率,则增进职工福利,实为首应采取之步骤。”[1]254 第三,改善劳工福利,能够适应战时特殊环境与条件的需要。 受日机不断空袭的影响,工人的安全、工作时间、工资给付、空袭损害救济等赔付问题相应出现。因此,国民政府必须应对这些抗战前不曾出现的问题,适时制订出《空袭时间工厂停工复工及核给工资暂行办法》、《工厂矿场工人遭受空袭损害暂行办法》等战时劳工福利规定。换言之,针对新情况,“以工厂法关于工人津贴及抚恤之各项规定,现多不适用,故亦力求改善,以期保障工厂工人之合法利益”[8]417。 由于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劳工福利措施也必须发生相应变化。如随着抗战的深入,到1942年,国家物资紧缺,“后方各地粮物价格,渐趋上涨,一般劳工食用所需,日形昂贵”[8]417。此种情况要求制定针对物价上涨的劳工福利政策。因此,社会部为减轻一般劳工负担,并稳定工资力价起见,“经于三十年十二月咨请各省市政府,就工人众多之区,合办劳工食堂,以应需要。又及渝市及云南个旧等地,工人麇集,贫苦工人,大多居无定所,工人居住问题之解决,实不容缓;亦经于三十年十二月,分别咨请重庆市及云南省政府,酌量筹办劳工新村,或劳工宿舍,以便工人居住”[8]417-418。战争引起的情况变化,使国民政府的劳工福利政策不能不作相应调整,此一时期的劳工福利政策因而显现出临时性、救急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