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退伍军人安置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宿志刚,河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抗日战争研究

内容提要:

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一项重要工作。退伍军人能否妥善安置,直接关系到抗日军队的巩固和根据地的稳定。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把这一工作做好,从1937年开始,先后颁布相关条例,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抗日军人退伍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在边区人民的帮助下,分两个阶段对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边区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对边区的社会稳定,激励士气,推动扩军、归队工作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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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是国家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问题。而抗日战争时期,对抗日退伍军人的安置则直接影响到抗日军队的巩固、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以及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抗战时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中共及其领导下的根据地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于中共及其领导的根据地政府在安置退伍军人方面的研究,学术界已有一些涉猎①,但就陕甘宁边区的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史学界关注甚少。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制度建设、成效、特点和意义等方面入手,对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安置退伍军人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得到学界朋友的指正。

      一 边区抗日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抗战伊始,边区政府就开始注意退伍军人的安置和抚恤问题。1937年抗战爆发后,边区政府成立时就设立了民政厅,并规定民政厅的职责之一是“赈灾、抚恤、保育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②为了加强对边区抗日军人的安置和优待,民政厅专门设立了抚恤委员会,主管抗日军人工作。基层县级政权也设立了民政科(一科),抗日军人安置由该科负责;乡设有“优抗救济委员会”。③抚日根据地从政权层面上建立了从边区政府到基层政府的抗日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管理系统。

      1937年,陕甘宁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这是边区最早的关于优待抗日军人的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关于抗日军人的安置问题。规定享受安置的抗日军人的服务期限和年龄期限,“抗日军人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公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应得特殊优待,由民政厅发给特别优待证书”。还规定了残废抗日军人的安置问题,“抗日军人因战争受伤残废得入残废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由政府按年给终身抚恤费”。④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其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因此,1940年边区政府颁布了一个比较详细的《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优抚的主要对象是“边区内直接参战的抗日战士之优老养病抚恤伤亡等”,规定由边区民政厅优待抚恤委员会具体办理抚恤事宜。关于如何安置抗日将士,该《办法》规定:“抗日将士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岁者(后方工作人员八年以上),由该主管部属首长填具详细证明表,转所属优待抚恤委员会发给抗日战士年老优待证书,在职者每年发给优待金十元,退伍者发给优待金五元”,“持有优待证之年老战士荣誉将士退伍而家在边区以外者,除给路费外,还须给予相当优待费。”关于伤残抗日军人的安置,规定了伤残等级的认定以及抚恤办法,一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费30元;二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20元;三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12元。⑤实际上,随着物价的上涨,1941年抗日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已经提高到60元到100元不等。⑥

      陕甘宁边区是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敌后战场的中心,伤残和退伍抗日军人比较集中,如1941年11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作政府报告时说:“现在边区的残废军人共有5000余人。”⑦这些伤残和退伍军人都需要边区进行安置。特别是1942年边区实行精兵简政后,有大量的年老体弱的抗日战士退伍,以前颁布的各种政策已经不能满足边区对伤残、退伍军人安置的要求。于是1942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退伍军人的对象。《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退伍军人,系指现在或曾经直接参加抗日武装部队之将士。”而“现在或曾经直接参加抗日武装部队之将士,系指现在前方或后方留守部队工作之抗日军人以及曾经参加武装斗争,加紧[上]过去参加红军或于前方抗战,因残废或有病调到后方工作者。”也就是说,该《条例》所称的“退伍军人”应包括三部分:一是活跃在抗日前线的八路军将士;二是陕甘宁边区留守部队官兵,包括留守兵团、地方警备部队、保安团队和县区警卫部队,因为他们都是脱离生产、保卫边区的武装。在1943年边区政府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中,也把上述部队中的将士称为“抗日军人”,他们的家属被定为抗属。⑨三是指曾参加过红军或八路军因残废或有病调到后方工作者。上述人员如符合退伍条件皆可办理退伍手续。

      第二,规定了抗日军人退伍的条件。《条例》规定抗日军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准其退伍:“一、身体残废不能工作者:二、身患慢性病不能参加工作者;三、年满四十五岁以上,精力衰弱,不能继续参加工作者。”明确退伍条件,主要是在过去退伍过程中,“因无明文规定,故在执行中发生无原则的决定退伍和无原则要求退伍的偏向”。即常有不够退伍条件而退伍的情况发生。从退伍条件看,抗战时期边区的退伍军人以老弱病残官兵为主体,不同于我们今天所说的退伍军人主体。

      第三,严格退伍手续。一是明确退伍主办机关为边区抚恤委员会,“退伍手续,由该会统一印制”。二是规定批准抗日军人退伍的级别,“凡退伍军人属于军事系统者,须经团级以上长官批准;属于政府系统者,须经县长以上负责人批准”。三是严格审查手续,“凡退伍军人办理退伍手续时,须持主管机关之介绍信与公共卫生机关医生证明书”。抗日军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主办机关审查,符合退伍条件者,“始发给退伍证,准予退伍”。以杜绝“无原则的发给退伍证,如非抗日军人(守法期满者,工厂工人等)及意识落后不愿工作者,皆一律准其退伍和给予退伍”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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