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夯实基础

——国民党改组时期廖仲恺民主思想的新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姜义华,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自由主义、精英主义民主先后成为中国民主思潮的旗帜,但在一次次的失败之后,廖仲恺逐渐认识到只有平民主义民主才能真正保障人民主权。为此,他积极致力于指导建设工会、农会的工作,希望由此将广大平民组织成为强有力的政治共同体,并努力探索利用合作社制度为平民主义民主夯实经济上的基础。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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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11-0160-08

      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

      “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是1924年3月廖仲恺出席石井兵工厂青年工人学校开学典礼讲演时所阐述的中心思想。在讲演中,他指出:

      如一个国家的权力,不是放在少数人手上,放在我们四万万同胞手上,国家一定比较安宁。因为国家所以能存在,一定依赖全国人民来把持住,人人知道把持国家,国家自然发达,人民自然安乐,享太平之福。

      据此,他做出结论:

      现在我们想国家发达,人民安乐,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①

      这一演说,延续了两个钟头,发表的纪录稿仅3000余字,自然不完整,但这时他将建立“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放在最突出的地位,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五四”运动中,学生游行示威和罢课、商界罢市、工人罢工,迫使北洋政府免去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三人职务,改变了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的决定,廖仲恺大为兴奋,以为这正是美国政治学家所倡导的人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三大民权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为此,他特别撰写了《三大民权》一文,并翻译威尔科克斯的《全民政治论》一书,认定上述三大民权乃是直接民权,公众通过行使这三大民权,就可以防止议员为少数特殊利益拥有者立法,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做出错误决策和牟取私利。然而,廖仲恺也清楚地意识到,在拥有四万万人口的中国,在平常状态下,要通过全民投票来行使这三大民权,实际上无法操作,“中国政治,万端俱废,人口调查,交通设备,无一能举。则此制现时不能适用于广大之行政区域,自是定论”。就全国而言,他仍寄望于代议制度,既无法集合四万万以议政事,“则代表制度,实不可少”。三大民权,他希望能在都市及繁荣的县城中得到行使,“于都市及繁荣之县,与自治同时并举,必可实行,且收良效。而一国政事亦以施于此细胞或单位者,为最切近于人民也”②。

      然而,“五四”爱国运动高潮甫过,民意便照旧为形形色色的当政者所漠视、所利用、所伪造、所蹂躏。1920年7月直皖战争,直系军阀假借民意打败了以段祺瑞为首的皖系军阀。1920年8月粤桂战争,陈炯明利用民意赶走了盘踞广州的桂系军阀陆荣廷,孙中山于是年11月返回广州,重建护法军政府,并于1921年4月经“非常国会”选举任非常大总统,接着,统一两广,发动北伐,而陈炯明则于1922年6月发动武装叛乱,炮击总统府,孙中山不得不离粤返沪。而与此同时,直奉战争于1922年4至6月全面展开,奉系败退东北,直系军阀则以恢复法统为名,扶黎元洪恢复大总统职务,要求恢复第一届国会。1923年6月,直系头领曹锟以重金诱引国会议员赴京开会,通过贿选,被选为大总统,并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凡此种种,都足证中国确实仍“由少数人来把持”,人民继续处于无权状态,国会成为强权者手中玩物,“这就是中国的乱源”。

      在《全民政治论译本序》中,廖仲恺便尖锐地批评过代议制政体“所谓实际政治,则全在政党之操纵民意”,“议会内之多数,决不是代表民意之多数”,“至于选举则全由政党政客操纵”③。几年来,中国政坛的现实是军阀们凭借手中的武力呼风唤雨,政客们周旋于军阀之间分得一点残羹剩饭,议员们在威逼利诱之下更不惜一次次出卖灵魂,这些一次又一次证实了代议制度根本保障不了人民主权。1919年10月廖仲恺在《革命继续的功夫》中指出,在代议制下,“人民选举代表的时候,虽然是有选举的全权,却是在国会立法,只有代表才享有这权利。代表立他自家以为很有利、很正当的法,选民的意思怎么样,于人民有利没有,正当不正当,他们是不过问的。再坏的就拿人民代表的资格,定出种种压制的政策、殃民的法律,勉强人民去服从他……这一来民权两个字的实质,就化为一个昙花水月”④。在论及选举制度时,他更指出:“代议制度原是防行政部专制不得已的办法。近来这制度本身的缺点,跟着政党的弊端透底显露。少数政客利用政党的力量,伪托平民政治的招牌,来行富人政治特权政治之实。选举完全归少数政客和有利益关系的把持,弄到自好的人不愿当议员,而当议员的人差不多拿政治来做买卖。”⑤

      正是基于这一严峻现实,廖仲恺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使国家权力真正放在四万万同胞手上,而不是放在少数人手上。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正是针对这一现实,针对代议制度的弊端,针对通过全民公投行使创制权、复议权及罢官权事实上难以操作的现实而提出来的。

      民主追求中平民主义路径的择定

      1923年10月11日,廖仲恺在国民党党务讨论会上所作的《民权主义之极则》发言,对于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民众所应享有的权利,作了较之先前更为完整的新的解读。他指出,民权包括有法律民权、政治民权与经济民权。早在1919年10月10日,廖仲恺于《星期评论》纪念号发表《革命继续的功夫》一文解释民权二字:

      民权这两个字的解释,从政治上说,就是人民有参预立法、容喙政治的权,在法律上说,就是人民有不许别人侵犯他的身体、言论、信仰、住居、集会种种自由的权。我们想知道一国民权发达的程度怎么样?第一要看这国人民在立法上有什么关系,在政治上有什么势力。第二要看这国家实质的法律,对于宪法上许给人民保障的特权是怎么样。……要各种实质法的内容,未有和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相反,这民权才能确实得到。⑥《民权主义之极则》解释法律民权、政治民权和经济民权时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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