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政府时期河北省戒治烟毒活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红松,河北大学人文学院。(保定 071002)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南京政府时期河北省对烟民戒毒治疗工作给予足够重视,遵行各种戒烟法规,多渠道筹集经费,设置专门机构,优先重视公务人员的具结调验,加强对烟毒吸用者的戒治。这些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亦存在诸多问题,其间的成败得失值得深思。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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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4-0076-04

      在民国时期,烟毒包涵鸦片、吗啡、海洛因及红丸等合成毒品,查禁烟毒工作涉及烟毒的种制、贩售、吸用等各个方面。其中对烟毒吸用者进行戒瘾治疗是整个工作的关键环节,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明确宣告,“禁烟戒烟,应同时并进,相辅而行,方能收完满之效果”[1](p.45)。

      一、制定法规,加强对烟毒民的监管

      各级政府首先重视官员、公务人员的具结调验。国民政府在1929年公布的《禁烟法》规定:“吸食鸦片、施打吗啡或使用鸦片代用品者,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有瘾者并应限期令其戒绝”;对有此行为的公务员则“加倍处罚”。次年又颁行《公务员调验规则》,明确要求党政军各机关公务员应由各机关检举调验,凡经调验确有烟瘾者,应即褫职并送交法庭依法从重处断[2](pp.921,942~943)。河北省高度重视官员的吸烟问题。1928年夏,省政府通过《查禁官吏吸烟以肃官方案》《查禁官吏吸烟严厉办法案》,略谓:官吏为人民表率,禁烟须自官吏始;凡设在河北境内各机关中,其属于省治范围者由省政府通令各该管长官限期查明所属职员有无吸食鸦片及施打吗啡情事,由各长官取具属员不吸烟切结,送省府备查,其不属省治各机关由省府通知一律照办;如有犯者先行解职,依《禁烟暂行条例》从严办理[3]。10月,国民政府通令中央直辖各机关公务员沾染嗜好应由各省高级地方政府负责检举、调验[4]。次年7月,河北省颁布《调验公务员施行办法》,着手组建省、县各级调验公所,规定公所设所长、监察长、事务主任各一名,所长由省委委员及县长兼任,监察长由省、县党部监察委员充任,事务主任由所长就省县政府职员中派充,经费由各级政府经费项下支出[5]。1934年1月,又颁《厉禁公务员烟毒嗜好办法》,规定省府所属各厅处职员由各厅处长官负责调查,除发现有烟癖嗜好者即行检举外,如认为无烟癖者,应造册具结,送民政厅汇报省政府查核,各厅直辖机关职员及学校教职员由主管厅调查结报;各县政府、特种公安局员役由各县长局长负责;县属各局及各自治机关人员亦由县长负责;各县县长、特种公安局长须由同级公务员两人具保,但彼此不得互保;各级公务员关于调验自首及具保不实应处分者依《公务员调验规则》处治[6]。河北省还督促各级政府设立调验公所,就近调验公职人员。1934年3月21日,河北省公务员调验公所成立,省委委员严智怡任所长,各县公所也相继设立。1935年省政府迁到保定,8月省调验公所由省立医学院附设医院接办,省委委员李培基兼任所长,监察长由省医学院院长兼任,各县调验公所监察长由县政府聘请公正绅耆充任(受资料限制具体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挖掘研究)。

      对于一般烟毒吸用者各级政府则鼓励自愿限期戒瘾,对于逾期不戒或戒后复吸者予以刑罚、勒戒的惩处,并加强对烟毒吸用者的监管。第一步是瘾民登记,作为调验的前提。1928年8月,河北省政府颁行了《禁烟暂行条例》《烟民登记规则》。《条例》规定河北境内一律禁止吸烟,违者依《刑法》鸦片罪处断,但因病、年老吸食者准予登记,限期戒断。《规则》要求吸烟者限期到县政府或公安局申请登记,逾限不申请者以违禁吸烟论罚[7]。1935年国民政府颁行《限期办理吸户登记办法》,命令在全国办理烟民登记,各省务必在年内完成,并以登记人数为准,分5年戒净烟民。有学者统计,1935—1939年全国举办了5次烟民登记[8](pp.401~402),但均无河北省的统计数字。禁烟总会解释说,该省“以地方情形特殊,烟民登记未能举办,业准暂缓施行”[9]。这一说法似乎可信,笔者爬梳史料,也仅见到河北省1935年6月的一组统计数字。统计来自大兴等120县的报告,各县烟毒民计80313人,民政厅认为此数过低,估计全省烟毒民约在20~30万左右[10]。第二步是调验,作为对吸用烟毒嫌疑人进行施戒、处罚的依据。《禁烟调验规则》要求凡吸食鸦片或施打吗啡、吸用毒品成瘾嫌疑者须于24小时内发交各级戒烟戒毒院所调验,该院所须于10日内检验完毕,填具鉴定书;被调验人确实有瘾,应交军法机关依法办理,并限期交医勒戒[2](pp.1125~1126)。同时,如上所述,各级政府对公务员吸用烟毒的问题尤为重视,颁行《公务员调验规则》等相关法令,检举调验党政军学各机关公务员,确有烟瘾毒瘾者免职,并依法从重论罪。第三步,采取施戒、惩罚两种手段使瘾民限期戒瘾。施戒即由医疗部门戒断瘾民毒瘾,惩罚则由司法部门处以徒刑、罚金、拘役等刑罚。1927年财政部《禁烟暂行章程》规定,凡有鸦片烟瘾者25岁以下强迫禁吸,25岁以上因疾病年老吸烟者须领照吸食,按年减吸,到1930年底一律戒绝;戒烟方法系准给相当戒烟药品或入戒烟医院依限戒绝。依照次年的《禁烟法施行条例》,各地戒烟所于1929年2月底结束,自3月1日起严禁吸食,违者法办[2](pp.843,868)。河北省申请展限至4月底。实际上,以刑罚代替戒治的做法并不能达到禁止吸食的目的。因此,1930年禁烟委员会及时调整政策,先后公布《中央及各省市调验所规程》《市县立戒烟所章程》《医院兼理戒烟事宜简则》《个人或社团创设戒烟所简则》[2](pp.947,954~955,966) 等法规,注重医疗戒治,筹设各级各类戒烟调验院所,规范其组织管理、考核奖惩、戒治规程等,为戒治烟毒民工作提供了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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