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9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09)02-0116-10 金代的镇作为行政建制的最基层单位,在地方经济发展、治安管理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研究可以深化对金代行政建置和基层社会的认识。因《金史》对镇的记载存在失误,加以相关文献较少,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成果不多①。对其中某些问题进行分析目前仍是必要的。 一 镇的数目及其系年 《金史·地理志》开篇曰:“金之京府州凡百七十九,县加于旧五十一,城寨堡关百二十二,镇四百八十八。”②但《中国通史》(第七卷)编者“据《金史·地理志》统计,金时共有镇513个,分布于各路。其中主要分布在山东东、西路(131个),南京路(98个),河北东、西路(71个),河东南、北路(70个),京兆府路(37个),大名路(23个),庆原路(23个),其他如凤翔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临洮路、鄜延路、东京路、上京路为数极少,总共才60个镇”③;张建松亦认为金代镇的数目为513④;周峰“据《金史·地理志》统计,金代共有建制镇518个,分布在全国19个路中的18路,咸平路无镇。金代镇的分布极为不平衡,按镇从多到少,路的排序为:南京路96个,山东东路83个,山东西路48,河东北路40个,京兆府路39个,河北东路38个,河北西路32个,河东南路30个,庆原路24个,大名府路23个,凤翔路16个,北京路14个,西京路9个,中都路7个,鄜延路、临洮路都为6个,东京路5个,上京路2个”⑤。以上不同的统计结果与《金史·地理志》给的数字出入较大,《地理志》的统计显然是错误的。金代镇多有置废,变动较大,《地理志》中镇数的系年并不明确,因此也不能轻信县下所附镇的数目即为确数。 郁越祖最早注意到镇数的系年问题,他认为,“《金史·地理志》所载资料系年比较混乱。据濮州鄄城县条:‘镇二:临濮、雷泽,皆旧县,贞元二年为镇。’则镇额系年上限不超过贞元年间(1153-1155年);又据真定府阜平县条;‘明昌四年以北镇置’,按真定府行唐县条记载:‘镇二:嘉祐、北镇’,则镇额系年下限不应超过明昌年间(1190-1195年),因此估计《金史·地理志》所载当为大定年间(1161-1189年)镇额。志文中常见‘旧有XX镇,后废’或者‘XX镇,后增(废)’,当是指大定前后镇额置废”。《金史》修撰者已经言明:“虽贞祐、兴定危亡之所废置,既归大元,或有因之者,故凡可考必尽著之,其所不载则阙之。”“贞祐、兴定”以后县镇的相关记载大可不必考虑,《金史·地理志》所记载之路、府、州、县和镇的问题,当以贞祐之前建置为主。 金代镇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升为县,县废后则降为镇,县、镇系年当有密切关系。县之升降置废多见于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之前,如中都路雄州容城县“泰和八年割隶安州,贞祐二年隶安肃州”,高阳县“泰和八年正月改隶莫州,四月复”;南京路裕州、息州、曹州等皆为泰和八年置或来属;山东东平府汶上县“本名中都、贞元元年更为汶阳,泰和八年更今名”,大名府路开州长垣县“本隶南京,泰和八年以限河不便,来属”,凤翔路陇州陇安县“泰和八年以陇安寨升”。泰和八年(1208)后、贞祐元年(1213年)前,县之更置很少,仅见大安元年(1209年)西京路德兴府由奉胜州武定军节度升置,其下之德兴县“旧名永兴县,大安元年更名”,此或应划入“贞祐、兴定危亡之所废置”。 考金代诸镇之废置年月,若以泰和八年(1208年)为准,多与之合。如东京路盖州建安县下有镇大宁,同州秀岩县下注为:“本大宁镇,明昌四年升。泰和四年废为镇,贞祐四年复升置。”若以明昌四年(1193年)为《金史·地理志》系年,则不当有秀岩县,若以泰和八年(1208)为准,因秀岩县之前曾存,故仍可作为县列出。又如北京路兴州宜兴县下注曰:“本兴化县白檀镇,泰和三年升为县来属。”而兴化县下则注曰:“旧有白檀镇。”与泰和八年(1208年)不悖。但需要注意的是,河东南路隰州仵城县下有注称:“兴定五年正月升为隰川之午城镇置。”但隰川县下并无午城镇,由此推论,似乎镇之系年当在兴定五年(1221年)之后。考《北史》、《旧唐书》、《宋史》等诸书可知,仵城在北魏时为县,唐因之,至宋已废,入金后不见于他篇有载,当在泰和八年(1208年)后置。另外,河北西路真定府阜平县“明昌四年以北镇置”,而行唐县下仍有“北镇”,此显系撰修者之疏,因为西京路抚州威宁县“承安二年以抚州新城镇置”,宣平县“承安二年以大新镇置”,而《金史·地理志》并不见有新城、大新二镇,故镇之系年当在承安二年(1197年)以后,结合起来考虑,北镇不应当存在。 综上所述,金代县、镇互有升降,因此《金史·地理志》之县、镇系年应综合考虑,将其定在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是较为合理的。镇数系年一经确定,就需要对镇的数目进行重新审视。将以前存在、至泰和八年(1208年)已消失(升为县或废除)的镇与泰和八年(1208年)仍存在的镇的数目加以区别,列表1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