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田制不立”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耿元骊(1972-),男,吉林龙井人,历史学博士,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唐宋史及经济史研究。沈阳 110036

原文出处:
求是学刊

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概念体系,“田制不立”说由中唐“均田制”崩溃说延续而来,意即到宋代不复存在土地制度。但是,《宋史》所云“田制不立”的原文在《宋会要》中全文收录,系宋《国史》作者概括上奏者的奏文而提出。在宋人的理解当中,“田制”就是“限田”,并没有作为“制度”的特殊含义,也没有暗含将其与前代的“均田制”作对比的隐前提。从学术逻辑体系及史料考订等方面综合分析,“田制不立”即“限田”不立,是关于“均役”的行政事务举措,不是在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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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4-0136-05

      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史上,一直把先秦到唐代看做有土地制度的,从“井田”到“授田”到“限田”到“屯田”乃至“均田”。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这已经成为一种“通识”,几乎所有的论著都把自己的理论预设在这个观点上。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宋代“田制不立”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史料以及学术观点上的误解,也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误解。最近已有学者如杨际平先生[1]和游彪先生[2]开始对“田制不立”问题有所思考。笔者试图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①,对此问题进一步加以讨论。

      一、“田制不立”说的学术逻辑

      视宋代为“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时代的观点,仍然与“均田制”是同一研究思路。也就是说,在中唐以后,“均田制”崩溃,土地变为“私有”,经过五代的混乱局面,到宋代延续了这个情况,所以宋代是“田制不立”的时代。例如,陈登元就认为唐末五代及宋都是无土地制度的时代[3](第10章)。这也恰能被1949年以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意识形态思路所接受:由于无土地制度,所以地主阶级必然有机会、有能力可以兼并大量的土地,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农民进行剥削。剥削的程度在逐步加重,那么农民就必然地要进行反抗,这种思路成为主流的学术观点。可以说,这是一种教条化的阶级分析方法,它把社会构成分解为最高统治者、大地主、中小地主、农民这样几个类型,土地就是若干阶级之间争夺的对象。因为最高统治者的动摇,大地主阶级取得了胜利,特别是南宋以后,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更得到了高度发展,土地更加集中,而所有的困苦都由农民阶级独自承受,因而引发了严酷的阶级斗争[4][5]。吕振羽[6](P447)、范文澜[7](P405)先生的两部通史性著作,认为宋代是大地主占有全国六分之五的土地,所以大地主阶级才能疯狂地剥削农民。杨志玖先生曾指出吕、范两氏著作中存在史料错误②,但仍然认为大地主阶级占田较多,达到全国土地的三分之二[8]。而李景林先生又对杨志玖先生的观点加以讨论,认为官僚地主和私人大地主占全国土地的70%~85%[9]。总而言之,无论持什么样观点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少数地主占据了全国多数土地,区别在于具体的比例。20世纪80年代初,程溯洛先生指出,两宋时期官僚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占有全境土地的十分之七[10]。漆侠先生的名著《宋代经济史》则认为宋代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其占有的土地是垦田面积的百分之四五十;且宋代的国有土地所有制在不断衰落,官田在不断地私田化,而这种“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态势令大地主阶级一方面严酷剥削农民,另一方面与最高统治者对抗,从而造成了民不聊生,财富集中,国家落后的局面,是一切动乱的基础[11](P566)。所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反动政策”[12](P176),是不利于人民群众的。

      葛金芳先生首先对“不抑兼并”有害论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这不能说是“反动政策”。该文指出,“不抑兼并”出现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以后,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的合法地位已经确立,地主阶级争取本阶级土地所有权的斗争已经结束,进入了农民阶级为自身争取土地所有权的新时期[13]。与葛氏观点类似,唐兆梅先生认为唐以前的田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中唐以后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政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而北宋的“不抑兼并”政策是唐五代以来土地兼并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促进了封建租佃制度的大发展,这种政策有其合理性[14]。所以“田制不立”就是新田制,是历史的进步,不是反动政策。

      王棣先生在所撰的《宋代经济史稿》中指出,“不抑兼并”是国有土地产权衰落、私有土地产权确立所导致的,是产权形态变化的最终定型,所以否定评价“田制不立”是倒退的论调,不抑兼并是产权私有化的痼疾,是田制不立的必然结果[15](P186-188)。林文勋先生也认为:“唐宋之际,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在土地制度方面转而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在某种意义上,‘田制不立’就是‘不抑兼并’。”他最主要的观点也是认为从中唐以后,土地私有制得到确立,“不抑兼并就是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配置,国家不再加以干预,如果站在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不抑兼并’无疑适应了当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16](P37-39)。于干千先生采用博弈论的方法继续分析“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制度演进,认为这是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使三者间的契约呈现了有效率的状态,是适合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制度安排[17][18]。

      上文所举不同时期对宋代“田制不立”的分析,都是与唐代“均田制”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唐前期有“均田制”这样一种土地分配制度,于唐中期陷入崩溃,所以至宋代最终就是“田制不立”,这确实是学术逻辑上的合理递进。笔者详细学习了诸多学术先贤的著作,也曾赞同并持有这种观点。不过,自戴建国先生在天一阁发现明代钞本《官品令》实为宋《天圣令》后[19],时至今日,《天圣令》已全部公布,并得到了很好的复原[20]。这一新材料提示了新的思考出发点:“田令”的名称是《田令》而不是过去认为的《均田令》。笔者随之分析过,“均田制”是后人的一种学术认识,是一种学术观点,并不是唐代实存的土地制度,唐人并没有建立一种叫“均田制”的土地制度,也就不存在什么“均田制”崩溃的问题。不存在“均田制”的崩溃问题,也就意味着没有可能直接推导出“田制不立”的可能性。因而,宋代是否真的是“田制不立”的朝代,就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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