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附军改编于原南宋军队,对南宋军投降军官和部队的收容整编是元江南统治和军事体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有关新附军的被整编过程和其整编后的制度、地位,十余年前笔者曾撰《元代新附军述略》等专文做过初步的阐述和讨论①。其中有些问题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以往日本学者如爱宕松男、寺田隆信等认为:“由于佣兵制怎么也不符合军户的原则,加上对南人的戒心,元朝从一开始就没有让新附军永久存在的打算。因此实行不再进行补充的方针,这样不到二十年新附军就会因老朽化而自然消灭,而元朝也只有以江北汉人组成的汉军军户存在了。”②国内权威学者则指出:忽必烈处置新附军的主要方式是别有用心地命新附军征日本、征爪哇,最后“达到了不杀降而降人自消的目的”③。笔者拙文对上述观点提出了疑问,以为“促使元对外侵略的主要原因是蒙古贵族尚武掠夺的传统思想。元对新附军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利用而不是消灭。事实上新附军远没有在几次出征后消亡。直到英宗朝,离宋残余在崖山溃败已有四十余年,老的新附军无疑早已全部退役,史料表明当时由军户制下继续当兵的新附军子弟组成的部队仍以新附军的番号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此后仍有学者在多部论著中坚持认为:经过十余年的整编之后,完全由新附军军官和士兵组成的军队组织已经不复存在;散编在各军中的新附军人,经过世祖朝后期十几年的战争消耗,已经所剩不多;至于新附军户,已成为和汉军军户几无区别的军户了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为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我们还找不出新附军户在经济待遇等方面等同于汉军军户的证明。但笔者在上述拙文中也承认:“泰定朝以后,新附军名称在史料中逐渐消失了。”经过这些年史料爬梳,笔者认为,自己以往对新附军问题的基本观点,包括到英宗时仍有大量新附军人及部队存在的看法大体上是正确的,至于仍有争论和以往不太清楚的问题,尤其是泰定朝以后元朝是否还存在新附军的问题,笔者有一些新的发现和想法,在此作进一步的论证和补充。 1 元统治者开始系统的整顿处理南宋灭亡后的宋军问题是在至元十五年(1278),该年元廷接连发布了几个招诱拘刷新附军的文件⑤。之后直到元成宗大德初年,元廷在二十多年里威胁强制与经济利诱双管齐下,整编、拘括了超过20万的南宋降军和散布在民间的前南宋军人,一方面减轻了元朝对江南统治中的危险因素,同时也为自己的统治机器补充了武力。 前南宋军队和军人被整编成新附军时,大部分南宋军队原有的编制被打散并在元军万户、千户、百户的编制之下重新进行了编组,这种编组并非是将新附士兵“完全打散”并以个人的形式“附籍在侍卫亲军和各地万户府、元帅府之中”,而是仍按组织来分编的。至元二十年,元廷下令将所括新附军“立牌甲,设官以统之”⑥,后又规定新附军“以蒙古、汉人、宋人参为万户、千户、百户领之”⑦可以判断,新附军人在元军队体制中至少要保持百户以上级的组织。至元二十二年,元江淮、江西行枢密院以江南“蒙古、汉人、新附诸军相参,作三十七翼”⑧时,新附军是作为“诸军”中的一军,与汉军、蒙古军相参编成37万户的。以后这种组织长期存在。整编后的各地新附军组织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附军以百户或千户的组织形式数目不等的分编在以汉军为主或汉军、新附军混编的镇守万户中。如参加攻宋的汉军万户部队益都新军万户府,整编后其管下包括了“蒙古、汉军”和“新附军”⑨。杨州地区有蒙古、汉军、新附军三十多个千户翼,新附军至少有十八个千户⑩。这是各万户内部的“相参”。另一类则是军事体制中“相参”以新附军人为主的新附军万户府,如江南的沿海万户府、湖州万户府、寿春万户府、建宁万户府、临江万户府、龙兴万户府,华北的大名万户府、太原、卫辉的新附军团等。这些万户府的指挥官往往不是南人,但其军队中以新附军人为主的性质在成宗及以后一段时期的史料中都有明确的记载(11)。 新附军人在元军队体制中至少要保持百户以上级的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军户制下后勤补给和管理的需要。元军户制的主干建立于灭宋之前的北方。北方蒙古、汉军户从军须自备鞍马器杖和日常盘缠,朝廷发给北方军户制下的军人的补助是每人每月五斗米、一斤盐,另每年支给冬夏衣装。军户占有土地四顷以内可以免纳地税,称为“赡军地”,赡军地所出作为出征军人自备鞍马器杖和盘缠的资费,称为“封装钱”。蒙古军、汉军军户均由奥鲁管理,奥鲁负责军户军人的签发、顶替,从军户征取军人的盘缠,和管民官一起处理军民相关的案件(12)。元代蒙古、探马赤军维持“即营以家”的特点,部队集驻之地即其军属所在,故其奥鲁由军队掌管。汉军军户固定于其军人被签点为军户的故乡,军人军属两相脱离,故其奥鲁由北方各地地方官兼管。 新附军户的后勤补给和管理与蒙古、汉军户都不一样。元统治者在搜刮整编前南宋军队时将原来完全实行募兵制的新附军也纳入了军户体系。日本学者认为元廷对新附军采取了“不再补充”的方针,这种看法如果从至元时期新附军籍确定后基本不再增加的角度说不无道理,实际上其他军种如汉军的军籍在确定以后也是基本稳定的。但“不再补充”如果是指老新附军人伤亡或退役后不再补充缺额就不符合事实了。因为如果是这种出发点,元廷就根本不必将新附军也定为军户,完全保持南宋原来募兵制的结构并不再募兵便可以很容易的使其自然消亡了。元统治者在整编新附军时反复强调要防止“哥哥兄弟孩儿们,替头里不曾交补,数目少底一般”(13),他们将新附军纳入军户制的目的说得很明白,是为了“所生儿男,继世为军,似为少失元数”(14)。显然,将新附军变为军户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新附军数量的稳定以期长期使用。不过江南的现实使军户制要完全推行到南方比较困难。元廷无法解散原南宋军队,因为南宋旧军必须控制,不能放归社会;而出于稳定的考虑又不能采取重新普遍计户签军这样的北方征兵方式,元统治者也不想大幅变动复杂的南宋体制,于是便在又要长期利用又要稳定社会的思路下将包括北方军户制和南宋募兵制生硬的混和在一起。这样新附军人除了被强制编入军户体系,其他方面仍然保持着典型的募兵制特点。元廷规定对新附军“照依亡宋体例,每月支给钱粮”(15)。新附军户始终“全家老小支请口粮”(16),“靠请过活”(17)。朝廷支给新附军人每月“正身六斗米一斤盐,家口四斗米”和一定量的韭菜钱(18)。新附军户无赡军地,其鞍马器杖等出征军需和军装基本全由国家供给。但新附军户没有蒙古、汉军户所享有的减免差发赋税方面的特权。新附军人在经济待遇上的这些特点必然造成其管理上和北方军户的不同。北方军户征点士兵的对象是“户”,军户是军队兵员的固定来源和后勤基地,在军队出征或远方镇戍离开军户征发地后,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奥鲁进行管理。而南方原宋军招兵的对象是“人”,国家用钱粮招募,供给士兵生活费用和战争使得军需,军人家属只是依靠军人俸禄为生。故国家只是和军人发生关系,不通过类似奥鲁的渠道和部门。新附军在元代虽然进入了军户系统,但其来源和供给仍然保持着南宋军队的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象蒙古、汉军那样设置奥鲁。新附军的家属既有大量随军的,也有相当多留于地方。随军的家属由所在部队为其建造营舍,其口粮的支给、户籍的管理、军户的顶替、除名、存恤方面的事物也由所在万户府直接管理(19)。留在地方上的新附军户,由所在地方官管理。但有关逃军的追捕,军户的签补和存恤等,应该由军人所在部队派专员与有关地方协调解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