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所”构式的动词标量取值及其意义浮现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北京 100732);安徽大学(合肥 230039)。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以往对于“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在+处所”的语义功能和语法意义两个方面,从而忽略了事件对构式形成、遴选的作用以及构式自身的意义。本文试图从心智扫描的角度来诠释两种构式源于不同的识解方式,反映了不同的认知路径,而“在+处所”的句位实现是心智上的“焦点”和概念描写中的“凸显”问题的语言化后果。同样,不同的构式也会对听话人产生不同的识解效果,映现不同的概念内容,产生不同的意义浮现。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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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汉语中,介词短语“在十处所”可以有句首、动词前和动词后三个不同的句位分布,构成三种常用构式。本文着重考察“在+处所”位于动词前和动词后且谓语动词是由动作动词①充任的行为构式,至于“在+处所”的状态构式的讨论请参看张国宪(2008)。

      以往对于“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在+处所”的语义功能和语法意义两个方面。俞咏梅(1999)就语义功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描述。俞文首先将处所范畴细化为起点、原点和终点,然后根据“在+处所”的语义指向,给出其语义功能的表述规则。其实,起点、原点和终点并不是句法分析的结果,而是动词词项所蕴含的意义。比如:在墙上钉/起/拧钉子,只要我们掌握了动词“钉、起、拧”的含义,就能够理解“在墙上”分别表述受事的终点、起点和原点。正如Tai(1981[1975])所言,动词前的“在+处所”并没有确指施事、受事位置的功能。范继淹(1982)也用“小明在桌上写字”中人和字至少有四种可能的位置关系来说明其复杂性。可见位置关系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听者的百科知识,是一种自身经验的推测。因此这种研究本质上并不含有多少句法因素,而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主义的语义解读。与语义功能的研究相比较,学者对于“在+处所”的语法意义的探究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王还(1957、1980)认为动词前的处所“表示某个动作在什么地点发生或某种状态存在于什么地点”。而动词后的则“表示动作的施事或受事因动作的结果达到什么地点”。Tai(1981[1975])持相近的观点。范继淹(1982)则认为未必完全如此,并细化了分析程序,区分出及物和不及动词句,其结论是:“在+处所”在动词前时指动作发生的处所或状态呈现的处所,动词后则指动作达到的处所或状态呈现的处所。其实范文的概括也同样存在问题。如沈家煊(1999)所言,“动作达到的处所”对不及物动词句也许适用,但对及物动词句不适用。纵观以往的研究,无论是给出语义功能还是分析语法意义都是对位置关系所做的阐释,但语法研究的目标并不仅限于此,还要对这种语言可能会有的合格构式做出预测。迄今为止汉语语法学界对于下述现象还难以给出一个令人较为满意的解释:

      (1) A.不及物动词句: 在床上不停地咳嗽*不停地咳嗽在床上

       *在手术台上死

      死在手术台上

       B.及物动词句:

      在砧上切肉丝*肉丝切在砧

      *在纸篓里扔废纸废纸扔在纸篓里

      A和B都是行为句,左端和右端的句子在概念内涵上映现着相同或相近的情景,但“在+处所”并非都能构建以动词为镜像的两种迥异构式。为什么句法特性上完全相同的动词却有着不同的构式要求?又是什么动因诱发了构式的不对称现象?用现有的解释规则都无法对对立的语序序列构式作出统一的阐释。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发展,人们尝试从认知的角度来阐释处所的句位安排,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戴浩一(1988)的时间顺序原则。其实即便用戴的理论仍然不能圆满地解释例(1)的全部现象,时间象似原则在解释“死在手术台上”时同样受到挑战。

      毋庸赘言,现代汉语中有些具有对称言语表述的“行为”构式是最能体现当今学者分析意志的研究领域,也被视为是最富有解释力的成功例证。其实,即便是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得到了成功阐释的范例也不是没有深思的余地:

      (2) a. 小猴子在马背上跳。b. 小猴子跳在马背上。

      按范继淹(1982)的说法,a里的“在马背上”是“动作发生的处所”,b则是“动作达到的处所”。戴浩一(1988[1985])的分析更是令人耳目一新:a是先在马背上后跳,b则是先跳后在马背上,事件发生的顺序跟语序对应,符合“次序象似动因”(iconic motivation of order)。不过,用今天的眼光审视,范文、戴文等也只是阐明了事件的事理,而没有触及构式意义,以及在构式意义作用下动作的“意象”(image)差异,因为在我们头脑中这两个句子有着两种迥异的行为“意象”(详见下节)。在我们看来,正是这种基于事件模型的不同意象直接映照了“在+处所+动词”(简称“动前式”)和“动词+在+处所”(简称“动后式”)这两种不同的构式,概念结构的差异是导致例(1)最小句法对对立和例(2)构式遴选的认知动因。

      概言之,以往给出的规则只是部分地阐述了“在+处所”句位分布的现实,但对可能会有或不可能出现的构式并没能作出应有的预测。我们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认知机制导致了“在+处所”的句位实现与拒斥,其真正的诱因是什么?

      本文采纳功能主义的语言观,认为句式是一种“完形”(gestalt),“在+处所”的句位分布只是说话人心理意象的语言化现实。由此,我们试图从人类体验的角度去诠释导致“在+处所”句位实现和拒斥的真正诱因,在“整体”的背景下考察和探究构式的构成组件(component)对整体意义形成的贡献以及与整体意义的互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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