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讲语法,先要讲词类,因为词类是讲语句结构必不可少的“道具”(或叫“理论构件”),有了这个道具才方便我们讲语法。有人说,区分词类是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值得分类和需要分类,吕叔湘(1954,1979:32)一再说,“这个话,对于有发达的形态的语言也许适用,对于汉语不适用,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实际上就指的是形态变化。”“即便拿形态发达的语言来说,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结构这句话仍然是对的,因为词只有在语句里边才有各种变化形式。”现在又有人在说词语有“固有的词性”,指词语“在词汇层面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郭锐2002:89),然而《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给词标注词类的原则是“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分类,能够概括地说明词的功能与用法”(徐枢、谭景春2006)。这部词典过去不标注词类,词性是通过词所在的例句体现出来的。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有一场汉语词类问题的大讨论。高名凯(1953)认为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因为汉语没有印欧语的词形变化。吕叔湘(1954)的反驳主要是:不分词类怎么讲语法?以后的争论就不再集中在能不能分,而是集中在怎么分法上了。随着结构主义语法理论的深入人心,汉语语法学界的主流形成一个共识:词类是根据词的分布特点或语法功能来区分的。本文对这一共识不持异议。 尽管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但是在讲语法时我们始终面临两个难以摆脱的困境。困境一,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困境二,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回想我研究汉语语法30来年,前半段是想摆脱困境一,后半段想进一步摆脱困境二。现在我自以为已经走出了这两个困境,如果有同行认为还在困境里打转转,那就敬请不吝指点。 2 第一个困境 第一个困境,胡明扬(1995)概括为: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这里的“职”是指充当什么句法成分。 传统语法用“词类转化”来解决“类无定职”的问题,譬如,认为做主宾语的动词已经“名词化”,这实际是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做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倒是做到了“类有定职”,但是结果是“词无定类”,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出现就要划归不同的类。 朱德熙(1985:4-5)坚持“词有定类”,不过他认为,在印欧语里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有一种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印欧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 而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大致的情形如图2所示。
图2 汉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 动词除了做谓语还可以做主宾语,形容词除了做定语还可以做主宾语、谓语和状语,名词除了做主宾语还可做定语,一定条件下还可做谓语,只有副词是专做状语。其实在一定条件下动词也可以做定语(如“调查工作”、“合作项目”)和状语(如“拼命跑”、“区别对待”),名词也可以做状语(如“集体参加”、“重点掌握”),这些用法不见得比名词做谓语少见。这样一来,名、动、形三大类实词成了“类无定职”,词类和句法成分功能完全割裂,而我们划分词类的目的正是要作句法分析,因此词类总要跟句法成分功能挂上钩才是。 说汉语的特点是动词做主宾语时还是动词,其实这个论断的意思是汉语的动词可以“不加形态标志”而直接做主宾语。英语的动词也可以做主宾语,只不过要加形态标志而已,如在动词后加“-ing”,动词前加“to”。沈家煊(1999:246)曾指出,我们在汉语词类的划分和转类这两件事情上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在划分词类时,考虑到汉语是一种缺乏形态标记的语言,因此得依靠所谓“广义的形态”,也就是词跟其他词和成分的组合能力和组合状态。然而在词是否已经转类的问题上却仍然坚持狭义的形态标准,只要动词没有加上“名词化”的形态标志,做主宾语时就还是动词,不再考虑动词在主宾语位置上“广义的形态”有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处理至少给坚持“实词不能分类”的人提供了辩驳的论据:既然转类可以只拿狭义的形态做标准,分类为什么不能也只拿狭义的形态做标准?要按狭义的形态标准,汉语的实词就不能分类。 3 关联标记模式 为了摆脱上面这个两难处境,我的办法是提出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联标记模式”(沈家煊1997,1999:257-259)。这个模式的提出是受到Croft(1991)的启发。Croft从跨语言的角度,在词类、语义类、语用功能类三者之间建立起如下的关联标记模式: 词类 名词形容词动词 语义类事物性质 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