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索绪尔语言学的问世标志着现代语言学的诞生,而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被索绪尔称作语言学第一原则,“支配着全部语言学”[1∶68]。然而近年来,索绪尔任意性学说尤其在国内语言学界饱受质疑:很多人认为语言符号大多有理据,可论证,于是宣称任意性原则形同虚设,索绪尔夸大了任意性的作用。这些见解概括起来包括(1)语言符号大多是可论证(或有理据)的,因此任意性原则不成立(如[2])。(2)语言符号只在产生之初是任意性的,如许国璋先生说:“原始时期的语言符号是任意的,部落时期是约定俗成的,文明时期是立意的。如果说语言有任意性的话,那么也只是限于原始时期,在此以后就不是任意的了。”[3:32]换言之,只有在符号创制之处,与概念相对应的一刹那,任意性才是首要真理;一旦成为社会事实,任意性就无足轻重了[4]。(3)很多人承认任意性,但只限于单语素符号或根词(如[5])。(4)任意性指语言符号和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如王德春先生说:“我们说语言符号与所表客体之间的联系是任意的,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应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索绪尔的任意说。”[6] 导致这些认识的原因,一方面是人们把理据性当成任意性的对立范畴,非此即彼,没有上升到语言哲学高度来审视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本质,拘泥于字面表述,因此没有真正领悟索氏任意性学说。另一方面,人们对索氏学说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普通语言学教程》(以下简称《教程》),然而该书在内容和表述上都存在一定不足。索绪尔先后三次讲授普通语言学(1907、1908-1909、1910-1911)、但每次讲课内容都有所不同。由于他留下的讲课笔记很少,其同事Bally和Seehehaye未听过他讲课,只好根据学生听课笔记于1916年编辑出版这部著作。卡勒指出,书中存在误读,编者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尤其是关于任意性概念的讨论没有学生听课笔记翔实[7∶17],因此《教程》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准确反映索氏语言学思想。 关于任意性和理据性,国内外语言学界已有很多探讨和论述,如岑运强、李海荣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索氏任意性研究作了评介[8],但对二者本质差异的探讨仍显不足。我们发现对理据性的误读以及不准确的阐释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们对任意性的正确认识。本文根据《教程》和《普通语言学教程:第三期讲稿1910-1911》(1993)(以下简称《第三期》),并参照某些学者的论述,主要针对“任意性=无理据性”或“理据性=非任意性”的观点,来解读任意性和理据性,旨在消除误解,还索氏语言符号任意性学说的原本面目。 二、任意性 人们普遍认可语言符号是二元结构体,但究竟是哪两个成分,说法不一。索绪尔之前的命名论把语言简单地视为命名过程:语言符号联结的是事物和名称。这种观点认为语言是词语的堆积,词语代表事物,语言符号与客观事物一一对应,即symbols=things。正如张绍杰所阐释,索绪尔认为语词在语言系统内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语言与语言之外的事物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9∶69],索绪尔在批判命名论的基础上阐述了任意性学说[1∶65-70]。他把语言符号定义为声音形象和概念的二元结合体,音响形象即能指,概念为所指。他强调,音响形象与声音是不同概念,它不是纯物质的东西,而是这个声音的心理印记,即声音作用于感官所留下的印象;音响形象是感知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称为“物质”。因此索绪尔将语言符号概括为双面心理实体[1∶66]。他把语言符号比作一张纸:正面是思想,反面是声音,正反两面无法拆开[1∶113]。能指和所指彼此相互区分,又相互依存。 索绪尔指出,所指是概念,而不是现实。该论断表明,语言并非直接指称现实,即不直接反映现实,因此能指和所指之间不可能有必然联系。如法语“姐妹”的意义与其能指s-o-r这串音没有内在联系,也可用不同声音形式来表示,不同语言用不同声音形式表示同一概念也证实了这一点[1∶67-68]。申丹指出,索氏任意性概念包含三个层面的任意性:(1)能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2)所指之间关系是任意的,即语言对概念的切分是任意的,不同语言对概念的切分也不尽相同;(3)某个能指和某个所指的结合是任意的[10]。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任意性本质是无可争议的。该原则支配着全部语言学,它引起的后果是无数的。这些后果不是一眼就能看清的;人们只有在经过一些曲折后才能发现它们,并看清该原则之重要[1∶67-68]。该论断可阐释为:(1)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本质是不争的事实,并深信不疑。(2)任意性原则是索氏语言学及现代语言学的基石。任意性原则贯穿其整个语言学理论系统,包括言语和语言、组合和聚合、可变性和不变性、历时和共时、语言的价值、约定俗成性等概念。(3)索绪尔指出,该原则并非显而易见,人们需付出很大代价才能认识到它的重要。他不愧为大师,今天围绕任意性的讨论,尽在他预料之中;人们短时间内接受不了,是可以理解的;任何人不会轻易真正领悟索氏任意性论断的价值和作用。卡勒认为该原则所引起的后果包括语言与言语、历时与共时等[7∶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