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研究中“解释”的解释①

作 者:
范晓 

作者简介:
范晓,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汉语学习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语法研究既应重视描写,也应重视解释。把语法中的“解释”分为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两类:“狭义解释”旨在探索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以建立一种解释语法现象的理论模型;“广义解释”则包括共性解释理论之外的其他解释。文章认为描写语法应加强解释性,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所描写的现象,同时描写语法也应注重语法现象解释的多样性。文章还从生成、理解以及外因、内因等角度讨论了语法现象成因的哲学解释:提出句子的生成可分为静态生成和动态生成,静态生成的过程是由语义结构映射为句法结构的过程,动态生成的过程则是客观事件经过认知和思维到语法的过程;理解语法现象必须从句法结构深入到语义结构,并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解释;本文认为制约或影响语法现象的原因有外因和内因,外因是动力,内因是条件,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起作用。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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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就语法研究的目的(或目标,或任务)而言,有的语法学旨在对语法进行描写,被称为“描写语法学”;有的语法学旨在对语法进行解释,被称为“解释语法学”。描写语法学侧重对某种语言的语法现象进行客观的记录,描述其语法单位或结构的类别、格式以及规则,目的是构建体系(某个语言特定时代的语法系统)以服务于语言教学;而解释语法学的志趣不是构建某种语言的共时性语法体系,而是侧重通过跨语言的观察、比较来阐释语法现象存在或变异的普遍性理据。一般认为,结构主义语法和传统语法属于描写语法学,生成语法(也称“形式主义语法”)和功能主义语法属于解释语法学。②本文认为:从语法学的整体上说,语法研究既应重视描写,也应重视解释;但从语法学的局部上说,语法研究可根据不同的目的而有所侧重:有的以描写为主要目的,有的以解释为主要目的,有的二者并重,既有细致充分的描写,也有合理和充足的解释。很难说哪种语法研究是“最高目标”或“最终目标”,不同目的或目标的语法研究都是重要的,没有什么高低之别。③我们不主张把所有语法研究都归属于非此即彼(要么是“描写”,要么是“解释”)的两大类或两大派,认为除了这两大类研究外,也可有既是描写性的又是解释性的、分不清倾向性的语法研究。我们认为,描写和解释是相辅相成的,在语法研究中应贯彻描写和解释相结合的原则。④其实,这条原则可涵盖三个方面:一是从语法学的整体上说,既要重视以描写为主的描写语法学,也要重视以解释为主的解释语法学。二是描写语法学不能以单纯的描写为满足,应对描写出的语言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而解释语法学不应从理论到理论、为解释而解释,而只能在描写的基础上进行解释。三是在一些专题性的语法研究中,既要在发掘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地、细密地描写其类别、格式、规则,又应对描写出的类别、格式、规则等进行充足的、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可是共性的,也可是个性的)。本文不拟全面讨论这条原则,只是着重探讨语法研究中的解释问题。

      §1 语法学中“解释”的含义

      1.1 语法研究中的两类“解释”

      一是“狭义解释”,即狭义理解上的解释。其目的是探索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或“普遍性”),以建立一种在理论上能最大限度地解释语法现象的解释模型。其基本方法是演绎法,或用理论假设来解释语法事实,或用语法事实来验证和完善理论。这种语法研究称为“解释语法(学)”,从事解释语法研究的学派称之为“解释(学)派”。生成语法和功能主义语法在当前是语法研究中狭义解释的代表,生成语法主张通过解释来寻求人类利用有限的内部规则生成无限句子的语言能力,以建立一个关于人类语言知识或能力的普遍性的解释理论,认为语言是自主自足的结构系统,强调从语法结构内部去寻找解释,通常称为“内部解释派”;功能主义语法主张通过解释来寻求各种语法现象赖以存在的共同的外部功能(包括表达功能、交际功能等),以建立一个一切语法现象成因都决定于功能的普遍性的解释理论,认为语法结构不是自主自足的,要受外部功能的影响或制约,强调从语言外部去寻找解释,通常称为“外部解释派”。⑤

      二是“广义解释”,即广义理解上的解释,狭义解释+其他解释=广义解释。语法研究中的“其他解释”内容很多,如对语法“合格度”理由的说明,对影响语法现象的特殊原因的阐明,对歧义结构产生的原因和消除歧义的方法的说明,对违背正规的语序格式或超常的词语搭配的“偏离理由”的说明,对常见语法错误(包括非母语学习者的语法偏误)原因的分析阐明,甚至对各种语法范畴或概念含义的说明以及对语法单位或语法结构的分类体系和各种语法格式或语法规则等的分析阐明,都可以看成解释。由此看来,只要在语法研究中回答“为什么”、“为什么是这样的”等问题的都是解释性的;即使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也可以广义地看成解释。尽管有些解释不是当今解释派所提倡的解释,但从广义解释角度看,也不能说不是解释。

      “狭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都是需要的。前者偏重于建立语法背后动因的共性解释理论,后者偏重于对描写出的一些语法现象作出就事论事的个性解释;但两者有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些语法现象可能从这一理论或这一角度去解释比较合适,而某些语法现象可能从另一理论或另一角度解释更合适,没有哪种狭义的解释理论能解释所有语法现象,所以我们需要提倡对语法现象进行广义解释。窄化“解释”并拔高狭义解释必然会忽略其他解释并削弱描写语法和教学语法。

      1.2 描写语法里的解释

      语法描写要说明“是这样的”(即所谓“知其然”),语法解释要说明“为什么是这样的”(即所谓“知其所以然”),可见解释是描写的升华,只有进行解释,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所描写的语法现象;而且有效的解释(包括理论假设)也有助于语法规律的描写。因此,描写语法学、描写性的教学语法,也需要有一定的解释。

      事实上,以描写为主要目标的传统语法或结构主义语法在描写语法现象时,也常伴随着对语法现象的解释:有从句法上解释的,如为什么“大房子”可以说而“很房子”不可以说,有的解释为这是由词语间句法上的选择性(能否结合)决定的。有从事理、逻辑或语义上解释的,如为什么“他吃饭”可以说,而“饭吃他”不可以说,有的解释为这是由事理、逻辑和语义决定的。有从语用上解释的,如为什么有的成分在句子里可以“省略”、“移位”,有的解释为“省略”是为了“简洁”、“省力”,“移位”为了强调或突出;再如有一些动态的具体句(如:“他是一个年轻的老人”、“这孩子是一个父母双全的孤儿”、“我比你尖”⑥等),孤立地看似乎不合事理或不合逻辑的,为什么能成立?有的解释为适合于一定语境里语用表达的需要。有的解释还涉及“心理”、“信息”等因素,如吕叔湘(1946)《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在描写主宾语和主谓结构时说:“拿施事做主语,受事做宾语,是有很强的心理根据的”;吕叔湘(1946)又说:“汉语中的主谓结构反映着人们说话的由‘熟’而及‘生’…已知的先浮现,新知的跟着来”,并指出这是“遵从某一种语言心理的指示”。这是从语义、心理、信息的制约角度进行解释的。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在谈到“受事主语、与事主语和工具主语”时指出,主语为与事或工具时,施事有的可省略,有的不能省略(省略了与原义不符);因为与事往往指人,省略施事会产生歧义;工具多半指物,省略施事一般不至于引起歧义。这是从语义方面解释句法结构产生歧义的原因。传统语法学和结构主义语法学里的一些伴随性的解释一般都是就事论事的,并不是为了寻找语法现象成因解释的共性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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