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四海,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原文出处:
新闻记者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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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侵权纠纷发展趋势

      在资讯越来越重要的现代社会,媒体侵权纠纷已成一种常态。具体来说,当前新闻侵权有如下趋势:一是涉案媒体多元化,不但传统媒体涉讼频频,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也日益发展成侵权主要媒体;二是侵权对象多元化,媒体侵权对象从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向普通民众、社会组织扩展;三是媒体侵权内容多元化,从原先较单一的媒体名誉侵权向隐私侵权、肖像侵权等人格权利扩展;四是侵权索赔目的多元化,有从单纯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阻吓媒体监督权利行使方向转化趋势;五是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化,目前有关媒体侵权纠纷解决的机制基本限于诉讼解决,其他可替代诉讼的解决机制还没有引起相当的重视。

      目前在我国,包括侵权在内的媒体纠纷和诉讼率攀升是一个必然趋势。其原因有三方面:第一,媒体实力扩大的必然结果。作为信息和意见载体的媒体,完全融入了信息社会的变革中。随着传统媒体进一步发展和新媒体的繁荣,媒体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媒体行为渗透于社会各层面。冲突是在联系中形成的,媒体在发展实力的同时,也增加了与社会个体的冲突点,扩大了冲突面。可以这么说,媒体侵权诉讼率逐年递增基本符合媒体蓬勃发展的现状。

      第二,媒体权利与民众私权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权利意识被进一步唤醒,权利保障广度和深度都有深刻变化,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众私权的法律都比较健全。反观媒体权利,虽然《宪法》有相关表述,如言论自由权、批评权等,但规定抽象,尤其欠缺对上述权利具体化的下位法。所以,媒体具体权利更多的是停留在法理层次的阐述或政策性文件中,且缺乏相应保障性或救济性的配套规定。在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大幅扩大,而媒体权利发展停滞不前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媒体陷于讼累或败诉。

      第三,非诉讼救济机制建设的不足。在新闻侵权领域,包括仲裁、行政裁决等在内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缺失,民间组织也没有发挥有效调整新闻纠纷的功能。因此,可供冲突双方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极为有限,这直接导致大量新闻侵权纠纷涌入法院,诉讼成了新闻侵权纠纷适用最多的救济方式。这是导致新闻侵权诉讼率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目前,ADR已被大规模应用于其他民事纠纷领域。实践证明,该机制能够有效分流纠纷、减轻法院负担、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但在新闻侵权中,ADR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相当匮乏。在新闻诉讼率不断攀升、新闻实体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背景下,为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信息传播等功能,防止诉讼带给媒体“寒蝉效应”,讨论新闻侵权ADR机制的建立便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现实的紧迫性。

      一、规避法制不健全的风险。我国作为非判例法国家,判决是基于法律的判决,即法律条文是法院判决最重要的根据。由于媒体法制不健全,这使得媒体很难依据法律条文向法庭阐述主张,维护权益,这实际上加大了媒体的败诉风险。ADR突出优势之一就是解决纠纷标准的非法律化。应用ADR机制可以克服法律制度的僵化和适当弥补新闻法制缺失的弊端。只要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有利于新闻侵权纠纷合情合理地解决。

      二、减少媒体与社会直接冲突。英国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说,诉讼程序所导致的“截然划分正确和错误的判决结论”,很可能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强制结论,“它会导致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或不可能再维持下去”。①不同于诉讼机制,ADR是水平式结构,媒体、新闻相对人以及纠纷解决主持人处于同一位阶上,其程序安排和结果取得,突显双方的主体性,当事人直接交流观点的空间很大,处理结果充分尊重双方合意。且ADR本身就包含了一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防止直接对抗的救济办法,方式灵活多变,这可避免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一无所获,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双赢结果。此外,相比诉讼,基于ADR合意的结果也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强制判决而引发媒体和相对人的二次冲突。

      三、调和法律专业主义和新闻专业主义的矛盾。新闻侵权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诉讼中,因专业领域的差异,以及对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规律的陌生,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官极易忽视新闻侵权的特殊性而视之为普通侵权,并借鉴一般民事侵权规则进行判决,有关新闻传播的专业性问题则难以被法官考虑。有学者因此说,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解决“多中心的问题”,因为它涉及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某种程度上,新闻侵权纠纷就是“多中心的问题”,它涉及几个在理论和实践中从未被彻底解决的问题,即新闻言论权保护、个人权利保护以及两者的平衡问题。客观地说,对于这样一对经常矛盾着的权利,很难简单地判决谁对谁错。而通过ADR,可在法律职业人士的法理思维之外,引入传媒业界人士的观点,有利于更平衡、公允地处理新闻侵权纠纷。

      我国新闻侵权ADR机制的构建

      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媒体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应对诉讼爆炸带来的司法危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推崇ADR机制在新闻侵权纠纷领域的运用。域外新闻侵权ADR机制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民间性质的ADR机制,如各国的新闻评议会。该类机构可受理和处理新闻投诉,调解媒体纠纷,对违背操守的媒体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做出更正、道歉。二是官方性质的ADR机制,典型的如英国广播标准委员会、独立电视管理委员会等。该类机构在承担着传媒管理职能的同时,能够依法受理和独立调查新闻侵权投诉。三是半司法性质的ADR机制,如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瑞典报业荣誉法庭等。该类机构相当于新闻专业法庭,裁决具有公法上的效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新闻侵权ADR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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