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叶飞,安庆师范学院文学院新闻系。

原文出处:
新闻世界

内容提要: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舆论监督、捍卫道德和惩恶扬善的作用,但是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等人格权。那么,“人肉搜索”是社会资源还是网络暴力?如何平衡宪法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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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提问者通过网络发帖子提出问题,其他网民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甚至道听途说的方式回答问题,这种搜索变传统的网络机器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式搜索方式。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体现,一定程度上也起到舆论监督、捍卫道德和惩恶扬善的作用。然而,人肉搜索又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甚至由此演化成现实生活中的暴力。因此,如何平衡宪法上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值得探讨。

      一、“人肉搜索”的缘起与传播特性

      “人肉搜索”最早是猫扑网的一种人工参与的搜索方式。描扑论坛经常有人提问,提问的人往往会用猫扑的虚拟货币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一些人为了挣取Mp而勤于回答问题,他们被称为赏金猎人。广义而言,“人肉搜索”就是这样一种人工参与的搜索方式。但经常引起隐私权争议的是针对个人信息的搜索,也就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它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一人提问、八方回应,成百上千的人从不同途径对某个人的各种信息进行挖掘和搜索,并将其公布。

      三年来,具有轰动效应的“人肉搜索”的典型案例有:2006年的魔兽“铜须门”事件;2006年的“踩猫事件”;2007年钱军无端打人事件;《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抽烟1500元/条》的帖子引起的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如此等等。

      从以上人肉搜索案例的传播过程来看,人肉搜索一般首先通过发帖启动搜索行为,将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相关网站或论坛版主高度关注或反复置顶,广大网民通过参与搜索并提供、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可见,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离不开信息征集者、提供者和网络信息服务商(ISP)的共同参与。

      从人肉搜索的对象来看,大部分是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违法的行为以及涉嫌腐败的政府官员。例如铜须门事件、踩猫门事件等都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另外一些对象是政府官员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例如华南虎事件、局长抽天价烟事件、猥亵幼女事件等。人肉搜索主要出发点是进行舆论监督,网民集合民间资源成为一支虚拟的监察部队,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表达意愿,甚至进行道德审判。

      从人肉搜索的传播效果来看,网民的话语权得到充分体现,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被无限扩张和蔓延。但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在道德谴责的旗帜下往往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一些网民对被人肉搜索的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以及人身攻击,出现所谓的“网络暴力”情形,这种网络暴力甚至从网络虚拟社区延伸到现实生活当中。例如2007年“辱师”事件,部分网友甚至到学校堵截辱师学生。

      二、隐私权的界定和侵犯隐私权的范围

      人肉搜索引起最大争议的莫过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了。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人格尊严的一个重要武器。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公民重视和社会关注。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近几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强化对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上了日程。然而,学术界关于隐私权的界定存在很大分歧。主流观点认为所有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秘密都是隐私。①有的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②还有观点认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秘密。例如隐私就是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③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④

      但是,有的学者则提出不同的观点,把个人信息分为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和没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所谓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指即使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一经披露或为人知悉,即可对主体的尊严、社会评价或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例如裸照、性生活信息等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某些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教育背景等,对其披露或正常的使用不会使主体受侵害,因此不算是侵犯隐私。造成侵害的只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对于该类个人信息,即使是未经许可的披露或使用,只要不构成滥用,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果属于滥用,法律应根据滥用行为具体侵害的利益为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对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行为予以规制。⑤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是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体现,公民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仍属于隐私权范围,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公布其个人信息(例如住址、电话、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公民身份证号码、生理特征和医学诊疗记录等等)应当视为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为隐私权保护的是一种独处的权利,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可能引起各种干扰,甚至攻击,而这种信息的后期滥用与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加以规制必然引起人人自危,况且对个人信息的后续滥用的侦查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困难。在国际上,这些信息也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保护和人权机构的认可,美国把侵犯隐私权的范围确定为以下四类:不合理地侵入他人之隐私,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之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⑥。许多国家和地区把个人信息作为个人数据进行立法,从而为个人的隐私提供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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