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法律监管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镇之,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露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原文出处:
新闻与写作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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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最高可罚5000元”是1月19日媒体上最抢眼的新闻之一,并引发了不少网民质疑。“据人民网当天做的调查,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禁止‘人肉搜索’,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网易当天也做了一项调查:对于‘你担心被人肉搜索吗?’超过80%的网民表示‘不担心,我又没做亏心事’。有近15%的网民表示‘担心,但反对立法禁止它’。”①尽管徐州方面予以“澄清”,但媒体和网络上已呈一片反对之声,如“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被质疑封杀网络监督”、“禁止人肉搜索保护了谁”、“立法让全国网民下岗徐州人大真能耐”、“对‘人肉搜索’如此‘说不’太荒唐”②,民意汹汹,显示出不同于几个月前的舆论环境。

      不久前,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自杀博客”事件宣判,网友败诉,“人肉搜索”顿成禁忌。但一审后有学者提出质疑③,认为法官对此案涉及“隐私权”的法律界定有误,指出,披露信息“对主体造成伤害的只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舆论的强制力不仅仅是“不指名道姓的舆论批评和谴责,而应该允许指名道姓的批评”。(刘德良,2008)

      笔者同意上述意见,认为“人肉搜索”的行为涉及复杂的现象,界限不清,含义不明,与“隐性采访”一样,不宜作为法律适用概念进行定罪,特别是径行禁止。那么,什么是“人肉搜索”?为什么“人肉搜索”会在中国成为突出现象?“人肉搜索”有什么样的表现和功能?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和对待这种行为呢?

      界定:似可称“群体互动式人工搜索”

      作为一种夸张的网络语言,“人肉搜索”乃是一种噱头式的命名。根据百度的界定,“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间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在此,“人肉”是搜索的工具,而非搜索的对象。

      “人肉搜索”发生于互联网,它相对于机器和工具(互联网搜索引擎)的自动搜索,重在人的参与、过滤和辨别。“人肉搜索”强化了人群的参与,提高了搜索目标的选择性和信息的相关性,因而效率极高。网络搜索借助人脑的判断和智力的筛选,采用互动提示的方法,通过群策群力的途径,体现了群体的智慧和“人民战争”的威力,是网络公开性和互动性的突出表现。“人肉搜索”真正的命名似乎应该是“网络群体互动人工搜索”。而围绕“人肉搜索”发生的侵权现象和产生的有害后果,不能一概径直算在“人肉搜索”的头上。

      分析:“人肉搜索”的正面和负面功能

      “人肉搜索”不仅是一个中国命名,而且在中国的表现十分突出。但它是一种互联网的现象,而不是一种中国独有的现象④。在中国,“人肉搜索”的出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些舆论环境的逼仄、言论的拘谨和信息公开性的不足。

      网络人工搜索具有正负两类表现。好的功能主要是揭示真相,舆论监督,例如“周老虎”事件;其次是查询信息,例如四川地震后在通讯、交通大面积中断的情况下,许多网站推出了寻人功能,数十万人通过网络查找亲友。

      近几个月,通过“人肉搜索”,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明显的积极功能,最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所谓的“猥亵门”事件:林嘉祥这位酒后失德、行为不检的官员被视频记录行为、网络搜索出身份后被免职。另有一位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耕,则因为抽着“九五至尊”香烟、戴着天价手表的照片被网友搜索,引发贪腐质疑,也被免职。“中国的人肉搜索,以网络的形式,演化成公众参与的免费侦探,……夸张的说法是,中国式人肉搜索,已经令国际刑警组织黯然失色。”(刘雪松)

      虽然网络搜索在进行舆论监督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和积极的功能,使很多人寄希望于网络对行政渎职和贪腐内幕的揭露,以及对道德缺失行为的舆论压力,但“人肉搜索”也有坏的后果。首先,是网络披露的个人信息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此外,信息的公开可能导致网络及现实中的暴力行为。不容否认的是,目前的“人肉搜索”行为仍然集中在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敏感问题上。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等事件,因为能够满足人们的“窥私”欲望,常常成为“人肉搜索”的主战场,也因此而易于侵犯隐私。例如,“女白领自杀博客”事件就基本属于外界不应过多干预的私人领域。当然,如法律所认定的,在此事件中,“第三者破坏婚姻”的“罪名”可以成立,因而进行网络舆论批评并非完全不可以,但散布亲友信息甚至实施骚扰行为,就超越了“合法”的界限。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一些错误的言行表达了正当的愤怒,但在“人肉搜索”信息的同时,特别是因为连锁反应的后果,对搜索对象产生了伤害,令人觉得“罚不当罪”。例如“虐猫事件”和“辽宁骂人女孩”事件。应当指出,这些错误行为本身都涉嫌或者接近违法。就“虐猫事件”而言,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已有反虐待动物法案,虽然在中国还是空白,但立法趋势是明显的;而“辽宁骂人女孩”涉嫌散布仇恨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即使用“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也是无法支持的。对这些道德问题,甚至违法言行,网民和广大社会公众表达震惊和愤慨,是非常自然的,也是完全正当的反应。对此进行舆论批评是正确的,非此不足以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道德。然而,在网上公布个人信息,从事后的效果看,对当事人的身心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能不加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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