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林,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教育伦理规范要有效实现对于教育道德建设的价值,其本身的道德性至为重要。这种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必须依循正确路径:确立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植根于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将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多方参与教育伦理规范的确立,从而为其实现提供必要的合力。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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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对教育者行为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必须通过转化为新的“实然”即为教育者自觉遵行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而这种“应然”向“实然”的转换又受制于诸多因素,其中,教育伦理规范本身的合道德性无疑是至为重要的。一种教育伦理规范是否具有合道德性,决定了它有否存在的根据;这种合道德性的程度如何,则关乎其为教育者所信守的程度。因之,对教育伦理规范的道德追问,乃是教育伦理研究者的应有意识,也为教育道德建设所必需。而要确保教育伦理规范的合道德性,又必须使其生成过程依循正确的路径。由教育及教育伦理规范特定的价值意蕴所决定,这一路径具体地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逻辑起点:确立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

      从道德价值论的视角而言,作为引领教育者行为的教育伦理规范,其本身首先有一个是否道德的问题。教育道德建设的实践也昭示人们,教育伦理规范的效应既可以表现为道德上的善,也可能沦为道德上的恶。而要使教育伦理规范符合和达至道德的善,就必须以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引领其生成过程,这是从“源头”上确保教育伦理规范趋善避恶的需要。因为,虽然教育伦理规范并非是人们头脑中概念运动和逻辑推演的结果,但制定者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对其生成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就是制定者在这一意识的引领之下,将教育伦理规范的应然价值转换为实然价值的过程。这一道德批判意识,乃是教育伦理规范生成的价值保证,也是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逻辑起点。只有确立了这一意识,才可能自觉地以道德价值引领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从而使其与社会主导价值保持最大程度的契合。在教育道德建设中,这种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之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们对社会之于教育伦理规范价值期待把握的失准需要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就价值指向而言,教育伦理规范蕴含了社会所期待的具有理想意蕴的教育者行为模式,这是教育伦理规范的追求所在,也是社会对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期待所在。在教育道德建设中所制定的教育伦理规范,必须正确反映这种价值期待,而不应将教育伦理规范仅仅当成人们主观价值的表达。对此,马克思对立法者的忠告颇具启迪意义。他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①P132这告诉我们,法律的创制过程,乃是立法者把握和表达社会对法律的价值期待的过程。在这里,马克思说的是如何创制法律,但由于法律和教育伦理作为规范的相通之处,这一思想同样适用于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就是制定者把握和表达社会对教育的价值期待的过程。

      但是,教育伦理规范能否必然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这是必须进一步予以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即使是社会主义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也并非必然确切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要求。因为,社会对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期待需要制定者的领悟并加以表达,而制定者的领悟把握本身则有一个是否准确的问题。由于教育环境的纷繁复杂和变化不居,由于教育领域尤其是教育主客体所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也因为制定者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教育伦理规范往往难以契合和体现社会的价值期待。正缘于此,当人们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而对社会之于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期待失准,从而使教育伦理规范所蕴含的道德之实然与应然发生背离时,就要求制定者以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对教育伦理规范予以必要的审视和校正,使其最大程度地蕴含和体现社会的价值期待,从而从价值上确保教育伦理规范的合道德性。

      其次,和西方相比,我国对行为规范进行价值追问传统的阙如决定了道德批判意识的必要性。前已论及,作为对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定,规范本身也存在一个是否应该的问题。从而,无论是对法律规范还是教育伦理规范,都有一个必须进行价值追问和批判的任务。在西方,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论及法治时就明确指出其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全体公民守法,而全体公民所遵守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且,西方社会还存有一种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一种以道德为法之内在精神和评判标准的法律——传统。从实际效应来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解读和自然法传统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当人们面对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时候,人们几成习惯的思维就是追问这种规则是否符合道德之应然,而这确乎是确保规则具有合道德性的必备要件。

      和西方相比,传统中国是在工具意义上把握规则之实质的。虽然,早在先秦百家争鸣时期,儒法之间就有热闹异常的法治和德治之争,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一直是人们所议论的话题,但那都是在接受法律和道德作为规则这一不言而喻的前提下,讨论两者作为工具,谁更有利于社会治理的问题。正是对于法律和道德的这种工具性理解,也正是由于法律和道德乃是民众必须遵守的客观实在,而并非是首先必须给予理性审视并根据审视结果再决定是否遵从的价值实体,所以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如何使自身行为契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形成诸如西方“恶法非法”的观念,没有也不可能出现追问规则之道德性的思想家和学术流派。中国传统规范文化的这一缺憾,要求我们在教育道德建设中自觉地确立起道德批判意识,从而使教育伦理规范最大程度地契合道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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