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90年前的那场波澜壮阔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文明意识、思维方式乃至行为习惯,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五四”新文化运动一方面具有反帝反封建反专制的正当性,一方面又把培养现代公民作为努力的方向,开启了对中华民族崭新国民形象的诉求。 “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其核心是人自觉不自觉地建构起来的人之形象”[1]。可以说,文化的实质在于人化,文化的功能在于化人。在此意义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实质就在于呼唤“新人”的出现,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陈独秀发表于《新青年》创刊号上的《敬告青年》中。在这篇文章里,陈独秀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明辨是非的“六义”[2]: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这既是向消极、保守、退缩、封闭、陈腐的封建意识发起挑战,也是告别臣民与私民的宣言,更是向一种“新人”形象——现代公民——发出深沉的呼唤。 其实,如果把时间稍稍上溯,这一对现代公民的呼唤和培养在严复和梁启超那里就已经有了开端。 与中国封建社会着眼于培养“明人伦”的士大夫不同,严复在《原强》一文中首倡“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救亡图强主张。他认为西方“黜伪而崇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屈私以为公”的民主制度是其得以富强的根本原因,而这又是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的。严复把中国落后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有专制而无自由,基于此,他提出了“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的深刻命题,并把实现自由寄希望于国民素质的提高。为此,他认为必须把教育放到重中之重的地位,“为今之计,惟急从教育上着手”[3],由此吹响了培养公民的号角。在历史观上,严复持一种积极有为的进化论观点,这就同儒家“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循环论有了根本差别,从而为一种“新人”——公民——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严复的意义就在于,他敏锐地抓住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症结所在,即,主要不是由于缺少声光化电、坚船利炮等器物,而在于社会制度的落后和民族精神的沉寂,为了扭转这一点,就必须通过教育培养具有自由、独立意识的人,进而变革社会制度和唤醒民族精神。质言之,只有打破依附与奴性,公民才能真正诞生,而一个现代化的中国才有可能实现。 作为第一个把“自由”概念引入中国的启蒙大师,严复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一书时颇为踌躇。由于“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所以“中文自由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严复担心“自由”会被国人误解“为放肆、为淫佚、为无法、为无礼”,[4]所以煞费苦心地把密尔的《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从而给中国带来了“自由”的经典定义:人是生而自由的,他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但必须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界标。应该说,这个中文书名准确地提炼了自由主义的精髓,那就是分清公私权域:公域讲权力,私域言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 严复认为民权就是使权利“必在我,无在彼”。他明确指出:“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非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使彼而能吾仁,即亦可以吾不仁,权在彼者也。在彼者所胜之民也,必在我,无在彼,此之谓民权。”[5]同时,他看到了保障民权的民主制度的重要性:“民主者,治制之极盛也。使五洲而有郅治之一日,其民主乎。”[6]严复的深刻之处就在于,他清醒地意识到了民权与民主的运作决不能依赖于统治者的仁心,而必须以制度的建设防止权力的滥用,使统治者“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另外一位启蒙大师梁启超,则在他一系列脍炙人口的文章中深刻揭示了现代公民的内涵。他一方面大力批判专制,指出专制对于人之尊严的伤害,“专制久而民性漓也”[7],“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于其君上也,故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8]。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权利之于个体和族群的重要性:“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9]梁启超以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定位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进而指出“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0]。这里不但指出了权利、平等的价值所在,还深刻地指出了教育的天职——养成根利思想,生成权利意识。也就是说,教育必须要使国民具备公民人格,享有人权,并能自动、自主、自治、自立等。因为“国也者积民而成。……未有其民愚陋、怯弱、涣散、浑浊,而国犹能立”,所以“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11]教育对于个体自由和国家富强的作用已经不言而喻了。 权利事关人的尊严,梁启超认为争取自由平等的权利乃“天经地义”:“人人于法律内享有自由,法律之下人人皆平等,而断不容更越此界以作别种之解释”,“争回此平等自由之权利,宁非天经地义?”[12]这和德国伟大思想家康德对公民的理解已相当接近,康德指出: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的人格的所有权,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13]这表明,那一时期的中国学者对现代公民内涵的理解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