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中的教师专业性:政策文本分析的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莉,香港中文大学教育政策与行政学系,博士研究生;卢乃桂,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所长。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教师被认为是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在变革的社会中,政府、家长、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各不相同,同时对教师专业性概念也有不同的诠释。其中,政府颁布的各种教育改革政策对教师工作的影响越来越频繁、直接。本文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相关教师政策加以梳理,以期揭示国家政策对教师专业性的规定及其内涵。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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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专业性与政策分析视角

      在改革的过程中,来自于不同立场的群体会对教师提出不尽相同的要求,这些要求在根本上反映了他们各自对教师所应当具备素质的理解和期待。这些不同的甚至有可能相左的诉求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构成了一个关于“专业教师”的整体图景。

      虽然教师专业性指称的是构成教师专业工作的本质特性,但它的内容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由社会共同建构而成,具有动态的特征。[1]在特定的历史社会情境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会以各种方式阐明自己的诉求,而来自于不同立场的表述又共同构成了有关教师专业性的议论。

      社会对专业教师的期望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同层面:一是学术研究者对教师专业性的应然状态所提出的规定性要求(prescribed professionalism);一是某些特殊的实权群体对其所提出的指令性要求(demanded professionalism)。[2]而在各种群体当中,国家无疑处于绝对的支配性地位,它一方面通过教育改革的政策议论不断对教师提出新的要求,对教师的专业工作加以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国家课程对教师进行培训,以使得新入职的教师能够具有符合新政的专业性。[3]所以,透过国家政策了解其所要求的教师专业性成为目前教师研究的关注焦点之一。[4]

      有关教师发展的国家政策体现着国家对教师专业性的基本理解和要求。而要想了解国家对教师专业性做出了何种规定,就需要采取文本分析的方法。一般而言,对政策文本进行分析主要涉及文本的内部分析和文本的脉络分析。具体来说,政策的内部分析首先要分析是什么样的社会问题被界定和凸显出来,这个问题如何被意识到、如何产生、对人们的生活有何影响。[5]第二,要考察行文所运用的词语、句式、语态等,分析其所透露出的意义。第三,对文中所使用的概念要加以甄别,审查有什么概念是模糊的、想当然的或不加界定即使用的。[6]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文本表现了什么、又抑制了什么。[7]文本的脉络分析不仅要勾勒出与政策文本相关的情境脉络,还应说明特定政策文本在此脉络中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因素的互动关系,即它们究竟是对话、假设还是排斥的关系。[8]

      当然,针对所要研究的特定政策,我们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和视角,而无需采用整套的文本分析方式和框架。本文便是借助政策文本分析的方法,试图对国家对于教师的期望做出清晰和整体的把握。

      二、有关教师专业性的政策文本分析

      依照重要性及相关性标准,我们选择了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的《教师资格条例》、1986年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99年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以及胡锦涛主席2007年8月31日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为分析的主要对象。同时也将兼顾其他文件,以期完整地勾勒出国家政策文本中对教师专业性做出了何种规定。

      1.政策文本的内部分析

      作为我国教师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的专业性做了基本和全面的规定。通过对《教师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国家对教师及教师工作的哪些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并以此作为深入分析的基本框架。首先,《教师法》开宗明义地认定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次,它对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做了两方面的限定,分别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良好业务素质”。这为我们理解我国教师专业性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两分框架,实际上其他各个涉及到教师的政策文件也都延用此法,并在此框架下对教师专业性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是对教师入职制度所做的具体规定,是为教师职业设置一定的入职门槛以确保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按照条例规定,要想成为一名教师除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及一系列证明文件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国家举办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具有教师资格并被聘为教师,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在职业性质上被归为专业技术人员。其基本职责包括以下几点:承担学科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同时,条例规定为完成以上职责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师德;教书育人,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成为教师,这就“告诉”人们只要达到这些标准就有资格成为教师;而教师任用制度规定了教师满足了何种条件才能得到晋升。如果说资格制度说明的是成为教师的起码标准,那么职务条例的规定则通过相应的评价和晋升机制规范和引导教师朝更高的方向发展。

      通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上述对教师的要求得以层层落实,逐渐转化为广大教师的教学实践。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和师德修养的提升、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以及教育教学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训练等。从这些内容来看,教师应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四方面不断学习和发展。显然,这一要求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不仅如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也再次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地位。结合其他有关教师培训的政策文件还可以发现,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教育改革,根本上是为了国家的发展。所以,每次发起教育改革的时候,都伴有相应的师资培训规定出台,只是每次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不同,规定也更为具体。换言之,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改革的需要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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