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制定了一批教育基本法律、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教育法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建立,这是全面走上依法治教轨道的重要标志。由于教育法制建设是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并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深入理解教育活动的基本性质,准确把握教育改革的复杂性,是提升教育立法水准和改革决策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当前,教育法制建设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变迁,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文已经过时,或与变革中的新制度设计相抵触,应适时加以修订。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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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制建设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社会变革,作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法律对教育正在发生越来越大的组织和调节作用。

      一、理性的选择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之前的旧法,开始了新中国的立法历程。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曾经根据当时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教育法规、法令,内容包括教育事业的计划管理、中小学教育的改进与发展、课程改革、学校领导关系、师资的培养与管理等方面。这些规章制度有力地配合了解放初期的学制改革、旧学校的接管与接办、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等项教育工作。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由此促成了法制建设的高潮。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法制观念并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植根,轻视法制的倾向没有得到有力的纠正,以致一遇风浪就遭受重大挫折。1958年,为了纠正学习前苏联经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全国开展了以勤工俭学、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中心的教育革命。这场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苏联教育经验的局限性,但同时也出现了“左”的错误,必要的法规制度遭到破坏,例如教师和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过多,忽视了课堂教学与教师的指导作用,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的质量等。因此,从1961年起,中央对教育事业进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通过总结经验,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失误。1961年发布了由教育部草拟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为各级学校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规程。

      总的说,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民主法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法律不仅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反而受到各种非法律手段的干扰和侵蚀,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家的立法工作完全停顿,已有的法律、法规丧失了权威性,司法工作也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的法制建设终于进入了划时代的新时期,一个大规模的立法进程展开了。教育界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重新颁发了1961年的大、中、小学《工作条例》,逐步恢复学校的教学秩序。长期与法制隔阂的教育领域,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宏伟蓝图为基础,也开始向着依法治教的伟大目标进发。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条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为立法目的,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和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提高民族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教育法制都有重要的影响。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在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一批教育行政法规,并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定的数百个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己所辖地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可能,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从而大大丰富了教育法的内容。[1]

      二、十年磨一剑:教育基本法律的制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依法治国逐步深入人心,以法治来推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制定一部教育基本法律,完善教育法制,实现依法治教就成了当时教育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同期,国务院也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16部相关的行政法规,初步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与当时宏观的社会转型要求以及教育自身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相比,教育立法还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为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事业尽快地、全面地走上法制轨道,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教育工作的母法。因此可以说,制定《教育法》,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

      从1984开始,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多次提议应加强教育立法,尽快制定教育基本法律。1985年,国家教委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的学者开展《教育法》立法的前期调研、起草工作。1988年,国家教委把起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请教育界、法律界的有关专家参与研讨和修改草案文本。从1994年开始,《教育法》进入了修改送审阶段。1994年初,国家教委将《教育法(草案)》送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民主党派、部分高等学校、教育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及教育界部分老同志,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教育法(草案)》进行修改后报送国务院。1994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教育法(草案)》作为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三个重要文件之一,提交会议讨论。1994年11月,国务院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教育法(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年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教育法(草案)》,认为其比较全面、成熟,基本符合我国实际,决定提交199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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