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荀子分职分工思想

——从“礼义”“法度”原则到“农士工商”职业序列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志新(1956-),女,天津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天津 300222

原文出处: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作为春秋战国这一重要社会转型期的亲历者和见证者,荀子对于当时社会分工问题的观察与思考,不同于同一时期其他思想家。荀子主张根据人的社会性实行合理的社会分工;在对传统士农工商分职分工思想进行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本商末思想,并逐步凝炼成“务本禁末”论,并提出了新的社会职业序列——农士工商。荀子的这一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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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9)08-0083-04

      荀子关于社会分职分工的思想,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礼义”是实现合理分工的基本依据;“法度”是实现合理分工的重要保障;从“本末”“源流”到“务本禁末”;“农士工商”型的社会职业序列。本文就其这一思想略作探讨。

      一、以“礼义”作为实现合理分工的基本依据

      关于如何进行社会分工,荀子在《王制篇》里指出:“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也,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①[1]

      这里的“群”,即群体性,亦即人的社会性;“分”,是由人的社会群体性为基础所产生的社会分工;而决定社会分工的内在依据和基本原则,是“义”;只有依“义”分工——即合理、有序而稳定的社会分工,才能使社会发展处于和谐的状态。因此,“群”——“分”——“义”——“和”,也就成为荀子社会分工理论逻辑发展的完整过程,而且也是荀子整个社会思想的核心基础。在“群”——“分”——“义”——“和”的终端是“和”,而要达到“和”的目标,必须是在“分”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义”的规则。因此,荀子在《王制》篇、《王霸》篇和《富国》篇里一再强调,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主要取决于社会分工是否坚持了“礼义”的原则:“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②

      作为性恶论的首倡者,荀子主张以“礼义”矫正性恶而导人向善,那么,在处理社会分工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关系时,他同样主张用“礼义”的原则、规范来防范和改造人性之恶,使社会分工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而荀子认定的“礼义”规范,是从血缘亲情出发,演绎为温情脉脉的宗法道德伦理;然后再由宗法道德伦理推导出一整套的贫富贵贱等级制的社会政治伦理。荀子归纳出来的“礼义”规范是:

      “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③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④

      分工的合理与否,就取决于能否贯彻这些“礼义”,即“明分使群”。“离居不相待则穷,群居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⑤

      因为只有“明分”,才能“使群”,所以荀子特别强调“明分”的作用。他认为这些礼义规范与天地自然一样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而且必须由国君来推行和实施。

      “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为之,贯之,积重之,致好之者,君子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通,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故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君者,善群也。君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⑥

      “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⑦

      “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⑧

      由“礼义”演化出来的这些政治伦理与道德规范,既是社会分工的尺度和依据,也是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的基本保障。在这个演化过程中,荀子是通过“礼义”的原则使社会分工充分地泛政治化和泛道德化的,从而产生出君臣、官民和农、士、工、商的社会分工模式。

      “论德使能而官施之者,圣王之道也,儒之所谨守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摠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⑨

      实际上,这个社会分工模式基本上属于儒家大力倡导并努力追求的社会等级伦理秩序。儒学也正是通过这个学理发展的逻辑过程,强化了传统社会的等级秩序。

      二、以“法度”作为实现合理分工的重要保障

      如果说管仲的士农工商四民分职定居论,是以限定居住区域来绑定职业分工完全属于一种刚性的社会分工法则的话,那么,荀子的“礼义”规范论,似乎就属于一种柔性的社会分工政策。不过,荀子并非仅仅主张依靠“礼义”这种软权力来控制社会分工,他还非常重视“法度”的刚性作用。

      由于人性本恶,“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他认为,既要用“礼义”规范来约束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使其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同时,还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度”来绑定这种正常的分工与合作。而且也只有通过“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这种三管齐下式的制度性安排,也才能达到“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10)。这也正是他所说的:“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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