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土地产权交易

作 者:
方行 

作者简介:
方行,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清代前期,随着社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经济发展到了极致,而社会转型又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因素。整个经济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的局面。清代前期土地产权交易的发展,如地权交易的多种形式和加找、亲邻优先的发展变化,使封建性的地权交易发展到了极致。而市场配置资源这种新因素的作用在农业生产上正日益扩大。通过对清代前期土地产权交易发展的考察,本文认为这些发展变化都是清代经济发展的明显反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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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前期,随着社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经济发展到了极致,而社会转型又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因素。整个经济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的局面。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也不例外。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农民收入结构的多元化,土地交易日益趋向频繁和复杂,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发展。我曾经写过一篇关于中国土地市场的文章,对清代前期的土地市场有过一些论述,后来又读了魏金玉、龙登高、周玉英、卞利等学者的文章,深有启发。特作此短文,加以补充。当然文中的观点、材料难免有些重复。

      多种多样的土地产权交易形式

      中国地区广大,对地权交易,各地有各地的习惯称谓。如押、借胎、质、典、当、按、抵、借、揭等等。名目繁多,难以尽述。加以有的同实而异名,有的则同名而实有差异,准确分辨,亦属不易。现选择各地较为通行的交易形式,做一点讨论。

      农村的土地产权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借贷性的土地产权交易。许多农民,甚至包括地主,总有“逼于穷蹙”之日,正如宋人袁寀所说:“盖人之卖产,或以缺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①当时农村金融业稀缺,如借贷无门,只得以押、当、典、抵等形式,通过土地流通,以济一时缓急。

      押是最流行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以土地文契作为凭证,以换取钱物。通常以地租或利息支付给债权人。不发生实际地权转移。明确规定取赎年限,到期归还钱物,收回地契。如:

      湖南浏阳县卢行三将田1亩,向邓绥侯家押银40两。每年交租10石作利。原是押当的田,并不是买业,故不敢报税。②

      又如:

      云南宣威州罗阿二,乾隆四十五年欠姬成奉连本带利银六两五钱。姬成奉要求一并起息三分,还要押当。罗阿二只得将坐落泥猡地方的置田一份,原价银40两,写立借票,同田契交姬成奉收执。讲定田不过户,银仍起利,每年将利息俟取赎时,总在田价内清算,方还田契。③

      但是有些地方的抵,实际上就是押。如湖南芷江县乡俗,借银必写田作抵。广东香山县俗例,借银必写田契作抵。④陕西西凤县也是要先“指地借债”。⑤这些地方虽然叫抵,但要用田地文契作保证,与押是相同的。如:

      湖南芷江县侯应祖于雍正十三年两次借田观音柒两银子,当地乡俗,凡借银子都要写田作抵。侯应祖只得把高墓山那丘田写约作抵,议定银子三分起息。⑥

      直隶高阳县张日明父亲于乾隆三十一年五月,因一时缺用,指地十五亩向李大各借了十五千大钱,按月三分起息,约定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里还清。如至期不还,许李大各种地。⑦

      此外抵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并且田不过户,其主要特征与前述的押,实际上也是相同的。

      当也是一种甚为流行的形式,它是将土地出当与银主,借贷银钱。在当田期间,田土必须脱离业主,由银主耕种,或由银主召佃耕种,所收获的粮食或地租,即为银主收益,至期钱还田退。如:

      乾隆二十年,四川巴县彭良臣将秧田四丘,长田一连三丘,榜上田九丘,凭众当与牟尚朝名下耕种,当时议定当价铜钱一十六串正。内有厢房一间,柴山一段,一并在内,其钱无利,田无租,不拘年限,照日钱退田回。⑧

      但有的债主只收取利息,不耕管田亩。如:

      乾隆六十年五月,四川巴县刘善祥将田二丘,凭众当与叶天贵名下,实值当价银九五色银二十五两正。彼即入手现交刘姓亲收,并无货物准折扣算,其银每两每月加二分行利,其银十月内本利一并相还,不得短少分厘。如过期无银,任从叶姓耕种。⑨

      乾隆三十年七月,江西乐安县陈职一,将两处旱禾田共八亩零,向陈瑞九当钱二十五千,契写三分起息,田仍陈职一耕种,按年还利,原议若利息不清,听陈瑞九管业。⑩

      这里所说的管业,可以理解为耕种田亩,也可以理解为地权转移。但从后文看,两家发生争斗,造成命案。官府仍将田亩判归陈职一家管业,可能以前说为妥。

      典是与当相近的一种地权交易形式,二者区别不大。当的债权人通常要掌握土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典也同样如此,有些地方官实际上对典与当不加区别。如《西江政要》说,

      江右民人往往因一时急需,无处借贷,将田质与人。每月四分起息,名曰乡例。而有余之人,乘其急需,贪近肘腋,勒写卖契,包利一年,虚填契价,方肯质当,名曰白口卖契。及至年满,赎则照契。不赎则必先将利银归楚,次年仍照原契回赎。如无利银,即执契起业,每至滋讼,实为锢弊。嗣后凡系借贷将田宅质当者,将实借银数写典契。其管业者,银不起息,业不起租;不管业者,只许照当利二分行息,多则不过三分,年月虽远,不得利过三分。(11)

      现下面录记几个关于典田的乡例,是否是一种细微的区别,以备查考。福建莆田县乡例:祖遗典耕田地,取赎后仍由原佃批耕。湖南耒阳县乡规,田地钱粮由典主转交原主完纳。山东商河县乡例,年限未满的典当田房,向典主说明,即可转卖。(12)

      在押、当、典之外,还有一种叫抵,与前三者有所不同。抵是以价值相当的土地或土地收益来偿还旧欠。也就是借钱还不起,只得以土地或土地收益作抵,“抵还旧欠”。这是一种先借钱,后以土地抵还的事后行为。同时押、典、当的借债,土地产权始终掌握在债务人手中,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使用权与收益权,以获取租息,产不离业,始终不发生产权转移。但抵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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