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经济思想今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加荣(1932-),男,《光明日报》社新闻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北京 100062

原文出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墨子经济思想概括为:讲究功利,讲究实际效用,以一个利字作为判断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标准,“凡费财、劳力而不加利者,不为也。”以利为目的,以义为手段,他提出,“义,利也。”“利人乎既为,不利人既止。”他认为,社会的财富和价值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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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00(2009)03-0108-05

      墨子经济理论的主导思想,概括起来说就在于一个“利”字。他追求功利,讲究实际效用,这从他评价公输般的一段话中就足可以看出:

      “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至巧,于墨子谓公输子曰:‘子之为鹊也,不如匠之为车辖。须臾斲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功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见《墨子·鲁问》)

      从这一段话中便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墨子观念中,人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以功利和实际效用为标准,以有无功利和实际效用大小为衡量依据。有功于人的,谓之巧,谓之有价值,应当鼓励其大发展;无功利于人的,即使是像公输般制作的能在天上飞三天的木鹊,也不能称之为巧,因其没有实际效用,不能鼓励其发展。

      这与西方19世纪70年代兴起的边际效用说理论颇有些相似。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和他的继承人庞巴维克都认为:一件物品有无价值,主要看它对于人有无用处,依据其用途的大小决定该物品价值的大小。庞巴维克进一步解释说,有价值的东西必定是对人有实际效用的,由于这种物品的存在,可以免除人们没有它时而须忍受的疲劳和痛苦。因此,价值并不是商品的内在的、客观的属性,而是人们对于这一物品的主观评价。商品价值的大小,是买主主观评价的上限和卖主主观评价的下限的综合平衡的结果。这与墨子所说的“利,所得而喜也”,颇为相似。(见《经上》)

      在谈到生产成本时,墨子的主张也与西方边际生产率的观点差不多,即新投入的追加成本要同新产出的效益相比较,相衡量。如果新投入的追加成本没有带来相应的效益,或者是新产生的效益低于追加投入的费用,就应停止而不为。墨子在《辞过》中说得明确:“凡费财劳力而不加利者,不为也”,他把这种无效益的财物和劳力的投入,看作是国家的“七患”之一:“先尽民力无用之功,赏赐无能之人,民力尽于无用,财宝虚于待客,三患也。”(见《七患》)因此他建议说:“诸加费不加民利者,圣王弗为!”(见《节用中》)

      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墨子认为,如果新投入的追加成本,能够产生功效并大于新追加的费用投入,便是正常的、可取的、可以兴办举措的,例如,“修其城郭则民劳而不伤,以其常正”;再如,“其为舟车也,全固轻利,可以任重致远,其为用财少而为利多,是以民乐而利之,法令不急而行,民不劳而上足用”(均见《辞过》)。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凡其为此物也,无不加用而为者,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其兴利多矣!”这也就是说,凡是生产制作某件物品,必须能增加功利和效用,而所追加的费用和劳力较之新增加的功效要低,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从中得到大的利益。所以,善于治国者必须根据这个道理尽量去掉“无用之费”,去掉不增加新的功效的追加费用,这是“圣王之道,天下之大利也。”他还认为,只要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可以使天下的财物成倍地增长:“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均见《节用上》)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直言功利,并将其作为自己学说的主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视作为治国兴邦第一要务的,只有墨子。虽然在他之前,管子也曾畅言一个“利”字,认为“百姓无宝,以利为首”,“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等等;在他之后,韩非子也约略地提过“利之所在,皆为贲、诸”之类的话。但不同的是,他们将“利”当作为一种手段,当作用以驱民治国的一种手段。而惟有墨子,不仅将“利”当作为一种手段,而且把它看作为目的,看作是治国兴邦的最终目的。他曾明确地提出:“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均见《非乐》)

      与其他各家一样,墨子当然也谈仁义,而且专门设立一章名曰《贵义》,毫无疑义,他是把“义”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上的。他强调地指出:“万事莫贵于义”;“夫义,天下之大器也”(以上均见《贵义》)。但是,墨子所理解的义,与其他诸子百家是不尽相同的。在他的概念中,“义”是一种手段,是取得功效、达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一种正当手段。他曾多次地为“义”字下定义,说:“义者,正也”(见《天志下》);“义者,政也”(见《天志上》);“义者,善政也”(见《天志中》)。总之一句话,他是把“义”当作一种治理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极重要的手段,即其所谓“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见《天志上》)

      在《耕柱》篇中,他对“义”字做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当其弟子耕柱问他:“为义孰为大务乎”时,墨子回答说:“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成也。”墨子将为义比作为筑墙。可见,墙是目的,义是手段。墙是有功效于人的,是利;而筑墙是义,是手段。那些能筑的人去筑;能夯实土壤的去夯实土壤;能掀举的掀举,这些都是义举;也就是说,为了获得墙这个具有一定功效的利,那些筑墙者都在各自竭尽其所能;在获得墙的功利中,各得其所宜。同样道理,治国从政也是一样:能谈辩的谈辩,能说书的说书,能从事的从事,通过这许许多多的义举,最后达到国治、达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目的。而在这些活动中,那些谈辩的、说书的、从事的,也都是在各自竭尽其所能各得其所宜。这也就是其弟子耕柱所问的“为义之大务”。由此可见,义就是宜,就是使天下人各得其所宜。通过各得其所宜地竭尽其力,最后达到兴天下之利的目的。所以,墨子最后更为直截了当地下定义说:“义,利也。”(见《经上》)在这里,他将辩证的思维推进到更高的一个层次,将手段和目的辩证地统一起来;将作为手段的“义”,归根到底地归结于作为目的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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