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前后中国农家收支状况的实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东刚,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天津 300071;关永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的农村革命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而要深入理解革命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就需要对近代农民的经济尤其是收支状况进行研究。本文从1930年前后的社会调查资料出发,考察了当时农家的收支状况,以及农家借贷的主要用途。实证数据表明,在1930年前后全国有接近一半的农户负债经营,约三分之一的农户收不抵支,而农户借贷的三分之二以上是为了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婚丧消费开支而非生产性开支。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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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近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运动是首屈一指的重要事件,并且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在1920-1930年代,广大农民之所以会踊跃参与革命斗争,又是与当时大量农家收不抵支和负债经营的现实经济状况有关的。

      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有一些学者和机构认识到了农村经济问题的严峻性,并对包括农家借贷和收支状况在内的很多农村问题开展了大量社会调查。在这些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近年来很多学者又对农家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主要有涉及华北地区的史建云(1994)、夏明方(2002)和郭谦、王克霞(2006),涉及江南地区的曹幸穗(1996)、周中建(1999)、李金铮(2002),①以及一些关于高利贷和典当等借贷形式的研究。但是,专门针对农家负债和收支平衡情况的全国性研究和估算至今尚付阙如。因此,笔者不揣冒昧,在本文中从前述的全国性调查资料出发,结合一些地区性个案资料,对1930年代全国农家的收支负债情况以及借贷的用途作一个初步的实证性研究。

      一、农家负债状况

      二三十年代涉及农家负债问题的全国性或跨省社会调查主要有三项,分别是1929-1933年由卜凯(John Buck)主持的金陵大学调查、1933年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和1934-1935年的国民政府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其中,金陵大学调查由该校师生完成,共涉及了22省143县15212个田场的农家负债情况,其主要调查结果被汇集在《中国土地利用》一书中出版(商务印书馆,1937年);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采取由各地报告员上报的形式,涉及了22省的850个县,其结论《各省农民借贷调查》发表在《农情报告》1934年第2卷

      第4期上;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由委员会派遣专业调查员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共涉及了16省163县的1745357户农家,其主要结论体现在国民政府全国土地委员会印行的《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中。

      在这三项调查中,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所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报告人员不如另外两项调查专业;金陵大学调查有可能存在着因调查员所在地限制所引起的抽样偏差;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的质量较高,但是没有计入城居地主,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农家经济水平(但是考虑到城居地主一方面占农村人口比例很低,对结论的影响不会很大,另一方面他们的生活和消费主要发生在城市,不计入他们对于我们考察农村地区的收支而言也是有理由的)。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三项调查进行交互比较来考察1930年前后中国农民的负债状况。

      在卜凯主持的金陵大学22省调查中,借贷农户所占的比例最低的是西南稻作区(11%),最高的是扬子稻麦区(51%)和春小麦区(56%),其他地区的农户负债比例都在40%上下,北方小麦区平均为38%,南方水稻区则为40%,没有明显的差异,全国平均值为39%②。

      中央农业试验所和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发生的时间很接近,前后相差不足一年,其结论如表1所示。

      这两项调查中负债农户比例最高的省份均为察哈尔(70%以上);负债比例最低的省份则有所区别,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为河南(41%),而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则是山东(27.88%)。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的各省借款农户大多在50%以上,平均约为56%,借粮农户多在40—50%之间,平均约为48%;而土地委员会调查的负债农户大部分在40—50%之间,平均值为43.87%。总体而言,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结论要略低于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而略高于在此之前进行的金陵大学调查。

      

      

      分地区来看,中央农业试验所调查中,南方各省借款和借粮农户比例分别为55.83%和50%,北方各省则分别为56.2%和44%;土地委员会调查中南方各省负债农户比例的平均值为47.94%,而北方各省为46.21%。从统计上来看,两项调查中南方农户和北方农户在负债水平上均没有明显的差异;与稍早的金陵大学调查相比,南北方农户的负债比例均有所增加。

      二三十年代的一些乡村个案调查还为我们提供了不同阶层间农户负债比例差异的资料。从表2中可以看出,负债并非雇农和佃农独有的现象,自耕农的借贷比例相对于佃农和雇农也不遑多让,甚至还有相当比例的地主和富农也处在负债的境地之中。这一方面是因为富裕农户的负债中有着一定比例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的而非贫困所致,另一方面也表明经营地主和富农与一般农户在经济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生活水平上只是温饱而已,整体尚未达到小康水平③,一旦遭遇经济波动或意外状况就很容易陷入举债的境地。

      总体而言,30年代全国负债农户约占总农户数量的40%强,即有略少于一半的农家是有欠款的,他们广泛地分布在农村的各个阶层中;与1930年前后相比,1934年的负债农户比例可能还有所增加。为了验证上述估算的可靠性,以下我们再通过收不抵支农户的比例和农家负债的用途来进行对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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