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家庭规模再推算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玉臣,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现存80余则全国性户口统计资料,一直无法解开宋代每户平均有几口人这一困惑。宋神宗时期保甲法施行的规则是,两丁户出一丁以为保丁,保丁数就是多丁户数。根据这一推理,宋神宗熙宁末年两丁户为718万余户,与单丁户基本持平。单丁户家庭规模是“三代五口”,而两丁户家庭规模则当是“三代七口”。北方各路与南方各路的情况略有差异。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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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8)04-0036-06

      宋代“户多口少”问题自南宋人李心传发现之后,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史书流传下来的宋代80余则全国性户口统计数据,平均每户最多时2.5口,最少时仅1.4口①,明显低于汉唐明清时期户均人口数。这引起了人们对宋代统计资料、户口统计系统、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和成丁数、口数与户数等具体问题的热烈讨论,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论。吴松弟先生《中国人口通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一书,是目前宋代户口问题研究中最具份量的成果。是书对20世纪相关研究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细致的研究,得出宋代平均家庭规模约为5.4口。②而2000年以来又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程民生根据宋人文集中墓志铭与人物传记有关人口的材料进行了统计,提出宋代每个家庭约有子女5人,一个三代同堂的标准家庭约9人,加上一定数量的小家庭和鳏寡孤独,社会平均家庭人口约7人。其中,北方户均人口稍多,约9人;南方户均人口稍少,约6人。史料中宋代户均2口或2个成丁左右的统计记载,不是实际情况,确切地说不是一个同居同财的血缘家庭真实情况。③王曾瑜依据25例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救灾时人口统计史料,指出宋代家庭人口平均数要比以往高一些,有7口左右。④邢铁提出了“宋型家庭”结构,是以中间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组建的“三代五口”之家。⑤上述观点,各持有据,但分歧很大。在以直接户口数据和简便的口、户相除方法不能解决分歧时,根据旁证材料加以推算,不失为一种办法。笔者根据《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至一五中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与各路“草、镇市”保丁数,对照《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一》引《中书备对》⑥所存的全国与各路户数与丁数,推算出熙宁末年全国与各路多丁户、单丁户的比例,进而解密宋代的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是否可行,企盼同仁指正。

      一、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两丁户中一丁的总数,而不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

      宋代编排保甲、清查户口,是当时五大户口调查统计制度之一。⑦吴松弟先生对此已作专门探讨,但他认为保甲簿登记的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⑧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上旬,由司农寺制定并颁行的《畿县保甲条例》明确规定:

      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仍选主户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丁为保丁;单丁、老幼、疾患、女户等,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上装者,亦令附保,内材勇为众所伏,及物产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长)。……⑨

      由此,保甲法清查户口的对象是所有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而充当保丁者则主要是两丁户中的一丁,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也只能是两丁户中的一丁。这一点还可以从反对派的奏议中得到印证。司马光在《乞罢保甲状》中说:“今籍乡村人民,二丁取一(丁),以为保甲。”⑩在推行中,开封府界、河北、河东、陕西、京东、京西等五路一度“独选主户有二丁者入正保”(11),将客户排除在“正保”之外。但至少说明保丁是与多丁户有关。正是保甲法针对的是“两丁之家”(12)即多丁户,而不是单丁户,所以有的多丁户为了躲避保丁役,而“逐出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烙其肌肤以自至于残废而求免者”。(13)在宋代,残疾人既可免差役、征役,又不被作为“兼丁”来看待。若一家有一成年健康的男丁和成年残疾男丁的话,则此户是可以不服役的。如“管城县民魏定诉两目失明,惟有弟存一丁,祖母年八十一,存选在集校场阅教,乞依条放免。”魏存依法令可以不服差役,失明的魏定之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故魏存虽已领取了各种费用,朝廷也不能强留,只得听其自便。(14)这个事例说明的恰是“二丁取一丁、以为保甲”的保甲法编排原则。

      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或是两丁户中一丁的总数,从具体数字可以得到很好说明。《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二记载有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保丁数:

      熙宁九年,府界诸路帐管义勇、保甲并民兵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原注曰:不教阅保甲,用九年刺状,余并系十年数。义勇、教阅保甲弓箭手等,隶兵部。)义勇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15),民兵、保甲六百九十三万四百九十一人。(原注曰:教阅五十六万八百二十七人,不教阅乡村六百二十万三千三百七十四人,草、镇市二十三万五百二十八人,城寨内察奸细一十万二千六百六十二人,团洞六千一百二人。)

      《文献通考》简略记曰:

      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原注曰:熙宁九年之数。)合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16)

      《宋史》也有类似文字记曰:

      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云。(原注曰:熙宁九年之数。)(17)

      据上所记,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保丁数(含义勇人数)为7182028人,而这时全国户数为14852684,口为33303889,丁为17846873。(18)保丁人数仅为总丁数的三分之一强。显然,登录在籍的保丁人数,是两丁户中一丁的总数,而不是主客户的全部男性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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