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睡虎地秦简看秦国的上计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兴龙,硕士,重庆工学院会计学院。(重庆 400050)

原文出处:
重庆工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对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部分律文进行整理分析,考查秦国上计制度的状况。可以看出秦国上计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内容丰富,且以法律的形式对“以其年计之”的年度原则和“计毋相谬”的正确性原则进行了明文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秦国上计制度取得的辉煌成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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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8)08-0015-02

      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了《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甲种、乙种)等10种文献,计1000多支竹简[1]。律文涉及秦国的中央集权制、土地所有制、军事制度、刑罚制度、官僚制度、田租、劳役、手工业管理、会计管理、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等。这批弥足珍贵的“云梦秦简”的出土,使学术界通过对上述资料的整理与研究,对秦国的经济管理制度形成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认识。本文将着重对其中所包含的上计制度进行分析。

      1 上计制度的源起

      上计制度是指下级官员逐级向上呈送统计、会计报告。“每年,地方官吏事先把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吏必须把实际情况(收入、开支、损耗等),向朝廷报告。”[2]

      中国最早的统计报告,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通典·食货四》记载:“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史记》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早在夏商之世,赋税制度已经初步发展[3]。随着赋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级政府财政组织的经济责任也建立起来了。而这种经济责任关系的维持和实现,必然借助于统计报告的形式。由于历史久远,当时的统计、会计报告尚待进一步考证。就已知史料看,晚于古埃及和巴比伦。

      我国统计报告制度在周朝已经相当发展。《周礼·天官》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宋朝王安石解释说:“受其会者,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4]又《周礼·天官》记载:“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遂(考核)群吏之征令。”《商君书》中“强国知十三数”,显然是其进一步发展。当时,会计统计并未分离。“财用”属于会计反映和控制的内容,其他则属于统计内容。

      进入战国时代,对“上计”的记载更多。如:赵襄子(在位始于公元前457年)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言于襄子”(《吕氏春秋·知度篇》)。魏文侯(在位始于公元前446年)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新序·杂事篇》)。同时,西门豹为邺令,“期年上计”(《韩非子·外储说左篇》)。“上计之制,六国亦有之”(《秦会要订补·职官上》)。这说明当时的上计制度在全国已普遍运用,比西周的统计报告制度又是一大进步。

      2 睡虎地秦简中的上计制度

      史书记载,秦国“也实行上计制:每年,地方官要事先把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必须把实际情况(收入、开支,损耗等)向朝廷报告,这就谓之上计”[2]。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反映县上报的有“食者籍”(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它费”(既有“其它费用”,必然有各项经费)、“与计偕”中体现的会计报告[1]42,还有分品种的粮食产量、廥籍。秦律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1]105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9月报给内史。这样看来,既要上报器物注销年报,又要上报要求补充的器物计划。此律说明不仅按年报告实绩,还要按年报告求补计划,并以法律做出规定。

      秦国于年终后上计。《秦律十八种·仓律》记载:“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宫以计时雠食者籍。”[1]42各县于年终将粮食支出情况和其他费用,连同每年上计报告中的统计簿籍一起报送。这条法律连同有关秦律,可以说明秦国的会计报告制度已经相当发展。不仅报告的内容繁杂,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文规定,这就形成了秦国上计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

      又《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载:“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1]66这是说,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粗麻布制的衣服)10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京师府藏),并连同计簿,将按照规定发放的衣服数字,呈报上级。这里的所谓“与计偕”,有两层意思:一是上计本身就是一种包括年度数字在内的从下到上的报告制度;一是同上计一起,还有一些其他有关的统计数字,也要按照规定上报。

      为了确保各年度统计资料的可比性,秦律对一些可能跨年度的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并首次提出“以其年计之”的原则: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谬。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按受者同年入账。如在8月、9月输送,由于时近年终,要估计所运处所的远近,不能赶上运入处所(年终)结账的……改计入下一年账内,双方账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生产年度计账。

      正确性是数字的生命。秦律对核算的正确性提出严格要求:“计毋相谬”(《金布律》)。从江陵10号汉墓大批会计简牍看,通过核算,只发现丙组简有一笔错2钱,3号木牍有两笔分别差0.12石和0.04石,都是尾差,余均无误。说明秦律对核算正确性的要求已经基本做到。这样的正确性,即使在今天亦可谓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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