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什么原则解决教育经费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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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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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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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里发生的择校高收费现象成为教育的热点问题。针对这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曾明令加以制止。已有不少城市成功地遏制住这类乱收费的现象,但仍在一些地方存在,在个别城市里甚至还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之一是围绕这种现象存在若干不同的认识。除了行政上采取措施以外,需要通过讨论取得共识。作为参与讨论,笔者提出下述见解来求教。

      一、如何解决经费短缺问题

      目前对教育经费存在着短缺问题是没有争议的。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方针,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已有原则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是否应该坚持呢?有的同志认为,主要靠财政性投入不能解决问题,最便捷的办法是把择校高收费加以制度化,以“调动”群众为了子女受到较好教育的“积极性”,来解决经费短缺问题。也有的主张形成“质量市场”,即入学缴费与教育质量挂钩来增加投入。这些想法对不对呢?

      “纲要”的规定,即以财政性拨款为主,多渠道投入的方针,是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得出的结果。这也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参照类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地区的经验,中央、国务院还确定了一个财政性投入的定量比例,即要在2000年时达到占国民总产值百分之四的要求。这个数字,是从1988年起就由有关方面进行反复论证,最终由中央和国务院确定下来并公布于众的。这是教育投入的主体。当然对此怀疑的同志也有某种暂时的理由,即从1991年以后,财政性教育拨款虽然绝对数增长不少,但相对比例数由1991年的3.1%下降到1994年的2.68%。

      财政性投入或通称公共教育经费投入,一般占教育总投入中的大头,这反映了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质。按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公共教育经费投入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确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可循。这反映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比例低了,教育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会制约经济的增长。反之,比例过高则超过了经济的承受能力。我国教育法明确了要由国务院规定这个比例。肯定要有一个比例并写到法律里去,应该说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的认识上取得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世界类似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都达到了4%,甚至更高。我国目前要达到这个程度,是要花出很大的努力的,但认为我国根本做不到也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我们不能从已定的目标上向后倒退。

      我国教育的财政性投入低是因财政收入在国民总产值的比重过低并逐年有所下降所致。财政收入比重过低,这个重大问题已引起了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五中全会讲话中论述了十二个关系,其中也讲了这个问题。这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顺便说到,财政性投入,不只是财政预算内拨款,而且包括了各种教育附加的税费等。已出台的征收附加费的办法不少地方存在未征足的问题,而有的地方则不仅比较好地征收了,而且还成功地开征了新的附加费。财政性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中份额过低,也正说明了在这方面也是有很大潜力的。此外,也还要多渠道投入,其中也包括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向受教育者适当收费。但这弥补不了主渠道上过大的缺口。

      问题的根本在于究竟应该沿什么原则去解决?我们总不能采取违背我国国情和发展教育的客观规律的路子去解决。口渴要喝水是生理规律决定的,而不能饮鸩止渴,这个道理也是浅显的。

      再是穷国要办好大教育,将来教育经费要较多地增长,但也不能没有一个度。目前我们就不能去追求全国都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更不要说普及高等教育了。既没有这种可能也没有这种需要。我们要办大教育,是因为人口多,是就总量讲的。就人均受教育年龄讲,我们一下子也不能要求过高。全国各地也不能要求同步发展。

      二、教育投入不能采取商品交换形式来解决

      这个问题在实践上早已是否定了的。世界各国,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就其教育的主体部分而言,一般都规定教育是非赢利性的事业。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法则已规定所有的教育原则上都是非赢利性质的。相应地教育投入也不是通过以学校、教师为卖方,而以家庭或学生为买方进行商品交换形式来解决的。即使在旧中国人们对教育商业化的现象也是卑视的。义务教育更由于它的普及性和强制性,一般都是免费的,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收取杂费,数量一般很小。如收费高了有些家长会因交不起费用而不履行送孩子上学的义务。由于我们缺乏市场经济的经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讨论。

      首先教育的功能与属性问题。教育有为经济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功能。肯定教育的这种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是一个进步。它有利于改变对经济的发展只重视物力资源的投入而不重视人力资源的投入这种过时的观念。但是,教育不只是智力开发。它对上层建筑以及其它社会进步所需的因素都可以通过对人的培养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些作用间接地也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教育,具有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因此,教育不能认为只具有经济功能,并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来加以对待。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教育活动作分析时也不能简单地去搬用经济活动的概念。我国教育方针规定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说明了教育首先是对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和全社会有利的行为,而不只是学习者个体或家庭的事。当然,受过教育的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的提高,将来可以指望有较好的就业机会和较高的收入,在社会不能支付全部教育投入的条件下,要求受教育者先付出一定的教育投入也是合理的。由于教育投入具有长期才能见效的特点,而教育投入的收益还同时具有全社会性,所以这种个体对教育的补充性投入与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得到的素质的提高之间,不存在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也不应该是什么买卖关系。如果把教育作为赢利的事业,把教育提供的服务商品化,其产生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趋向势必将得到强化。这会使教育的全面功能受到严重损害。如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的功能将受到排斥。相应地教学行为将带有逐利性质。这如何能要求学生不受拜金主义的影响呢?那时教育受到社会尊重的神圣光环将会丧失。前几年一度发生的教师“下海”,即兼经商的现象尚且引起了社会的焦虑,可以预见,教育行为的商品化的后果将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它只会导致对整个教育的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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