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教育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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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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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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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众所周知,人们对“素质教育”存在相左的看法。倡导者与支持者的理性思考见诸报刊者从,但一直停留在对“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社会呼唤的回应上,停留在对“素质”概念的引伸上,停留在用“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涵素质教育的套释上,还没有找到“素质教育”赖以确立和存在自身的质的规定性。而歧议者的批评,达到的深度十分有限,可以说对素质教育的内在矛盾仅仅处于直觉性敏感的认识层次。因此,对素质教育,无论就确证而言还是就反证而言,当务之急是深化理论研究。提出“素质教育悖论”这一命题,正是出发于此,意在深入到价值、功能和意义等层面,对素质教育的有关问题进行剖析!

      按传统的看法,悖论是由于人们在思维过程中概念不准确或推理不严密所致的一种自相矛盾,有时是词语的误用产生的一种两难境地。悖论不仅存在于形式逻辑系统中,也存在于整个系统思维之中和文化历史之中。所以,悖论实质上是一种动态中的互为先决和静态中的自相缠绕,因而它既是历史性的又是逻辑性的,其逻辑性是对其历史性的抽象,其历史性是对逻辑性的展开(具体化)。悖论的产生是由于恶性循环,同时悖论又反过来导致认识和实践错误的恶性循坏,因而人们才格外重视它、研究它,以期避免它或排除它。

      悖论在单项性命题中,一般地区分为语义的、逻辑的和文化的。但对于一个复合性命题来说,其内可能包含的悖论则往往是综合性的,既有语义悖论,也有逻辑悖论,又有文化悖论。素质教育作为一种理论、思潮和运动,其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命题,现在我们就分别从语义上、逻辑上和文化上对它内在的悖论进行挖掘。

      一、素质教育的语义悖论

      语义悖论揭示人类思维过程中由于含义不清、词语搭配不当而使命题中暗含着两难的自我矛盾性,致使从自身肯定出发却走向自身否定;同时,从自身否定出发反而走向自身肯定。分析“素质教育”这一命题,它内在地包含着语义悖论。

      素质一词,本来含义主要有二:一为“白色质地”,二为“本质”[1]。近现代将其正常地引伸用作生理学、心理学的一个基本术语,因此在科学意义上说,“素质”,“一般指有机体天生具有的某些解剖和生理的特性,主要是神经系统、脑的特性,以及感官和运动器官的特性。是能力发展的自前提和基础。”[1]不少工具书中把素质的英文标为diathesis,据查英美科学中似无一个与汉语“素质”相对应的专门术语[2]。素质是中国特有的术语,无论从其本来含义看,还是从其科学引伸含义看,素质概念的基本特性是先天性。

      然而,“素质教育”中赋予“素质”的涵义,一开始就发生了超越,被规定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的思想品质,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行为习惯”;“读一般书报、写作一般文章的能力,基本的计算能力、自学能力”;“具有一般的自然科学知识”;“掌握一两门劳动技术,有一定的劳动本领”;“有健康的身体”;“具有现代的社会意识观念”。[3]这实质上是用“素养”代替了“素质”。尽管有的理论工作者审慎地在肯定素质的先天性的基础上,把“素质教育”阐述为充分挖掘“先天性”素质的教育,[4]但这被看作是“囿于概念而偏狭了些”,于是有人大胆地提出:“所谓素质,就应当指人们先天自然的和后天社会的一系列特点、品质而言。具体地说,素质就是人们身体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专业的和心理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和品质的综合。从这点出发,所谓素质教育,换言之,就是提高人们的自然素质和社会素质的教育;详言之,则是身体素质教育、政治素质教育、思想素质教育、道德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的有机结合。”[5]看来,素质教育的倡导者和支持者,在素质及素质教育的涵义上有三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把“素质”的基本特性改变为后天性;第二种主张坚持“素质的先天性”;第三种主张则提出,在坚持先天性的基础上,补入后天性,使“素质”实现先天性与后天性的“有机结合。”

      这三种主张均由于出现概念上的不确切或/和术语搭配上的超规则,从而走入自我悖谬的误区。第一种主张在发展“素质”概念上走了极端,从而导致其涵义“异化”。应该承认,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但这种发展是遵循着一定规律和规则的。纵观历史,概念发展走着两条路:一是引伸式,即在术语原义伸展的可能范围内逐步扩展加深,同时“术语”词汇不变;二是超越式,即术语含义的扩展超越了原义引伸的可能范围,产生了新的规定性,同时采用了新的“术语”词汇加以表达。“后天性”主张在概念发展上走的是超越式路,可它在规定性上产生了超越,但却未用新名词。其实,与之相应的名词是存在的,它就是“素养”。显然这种主张实质上是“素养教育”而非“素质教育”。换言之,这种主张使素质教育从自我走向了非我,从而陷入了自我相悖。第二种主张坚持素质的先天性,使“素质教育”出现了术语搭配不当和涵义相悖的问题。素质作为先天性的东西,是由父母的遗传基因决定的并只能发生在母腹中的孕育过程。“提高素质”的目的,是可以在实行计划生育中通过获得性遗传和优生优育措施而达到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这句具有科学性的口号。教育本身虽说意味着改变,但这种改变作用所及只能是后天性的“素养”,它是不能改变先天性的“素质”的。一方面,素质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素质”,但最终实现的只能是提高素养,这就出现了结果对目的的悖谬;另一方面,若“硬”要教育改变人的素质,那教育的内在规定性就被改变,因而教育就蜕化为“生育”而非“教育”,素质教育就从自我走向非我,陷入自我悖谬。第三种主张由于“脚踏两只船”,便将第一种主张和第二种主张分别存在的悖谬集于一身,既陷入了从素质教育走向素养教育、从教育走向生育的自我悖谬,也陷入了从提高素质走向不能提高素质的结果对目的的悖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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