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简作《决定》颁布前,我国已有部分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决定》颁布后,全国有相当数量的学校陆续予以实行。十多年来,已积累了这方面的许多经验,其中不少已被一些学校管理学教材所概括,对推动校长负责制的实行起了积极的作用。而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作《教育法》)已正式施行,这样,中等及其以下的学校,就是一个“依法”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问题了。应该承认,我们还得不断总结经验,因为毕竟校长负责制还是在实行的初期阶段。下面笔者就校长负责制实施以来的几个理论与实际问题谈些看法,与同行及广大校长们共同研讨。 一、校长负责制的概念 对校长负责制的概念,有的教材这样定义:“我国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以校长责任和职权为主要内容的结构概念。它包括上级领导、校长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四个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的组成部分。它的根本目的是建立统一的高效率的学校指挥系统”。笔者以为这种“结构概念”很难揭示出“校长负责制”的本质。不尽妥贴。 (一)“结构概念”难以成为源于法定文件的结论 建国以来,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已有过关于校长负责的明示,以改革以来的法律、法规为例:198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93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十七条明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学。”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从以上三个法律性文件规定中,很难得出校长负责制是个结构概念的结论来。 (二)“结构概念”的四个成份难以成为四个要素而结构为一个系统 这个结构的四个成份是不易从系统结构的意义上明确其关系的: 1.“上级领导”不明所指。 一般说,它应被理解为是学校“外部”的、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但校长负责制指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显然不能成为“校长负责制”的一个结构成份;如果这个“上级领导”被理解为诸如“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类提法中的“党组织”,那么它就与“结构概念”中的“党支部”这一成分重复,且书记是与校长同级的,也不能称为“上级领导”;如果不是以上的两种理解,那么学校内部的、要领导校长的“上级领导”当作何解? 2.党支部的“核心”、“保证”、“监督”作用这一项作为结构概念中的一个结构成份(要素)有多处含糊不清。 (1)关系不清。学校支部,是学校“同级党组织”,其书记与校长同级;它又是“上级领导”这一项的“下级领导”;它还是“教职工”,这一项的“上级领导”。讲系统的结构,一是要素(结构成份),二是联系(各要素依怎样的关系相联系而构成系统),由于党支部对于其余几个成分事实上的地位,要将党支部作为结构的一个要素,其结构关系显然是不清的,于是也就难以构成一个事实上的,所谓“统一的、高效的学校指挥系统”。 (2)与校情不符。就我国目前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办学的实情看,根据国家的办学政策,既有公办学校又有民办学校;这些学校的“举办者”有投资者,也有“投力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些“举办者”不同的学校其内部的领导体制有的为“校长负责制”,有的为“党支部(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的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的为“联合管理制”,但它们又统统都是校长负责制,这意味着“党支部”这一项并不必然是包括在“校长负责制”之内的一个结构要素。校长负责制要作为一个“结构概念”就与这种实情不符。 (3)与党情不符。从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党组织建设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有健全的党组织,有的地方,由于非常客观的特殊原因,甚至难以在一个学校中建立支部或党小组。据江西省弋阳县普通中小学党建情况看:弋阳县共有国家办的中小学191所,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学校28所,占15%;建有党小组的学校13所,占6.6%;仅有个别党员而不够建立党组织的中学有2所,占中学总数的8%;小学95所,中小学总数的57%;无党员而不可能建有党组织的“空白”小学53所,占小学总数的32%(见1995年弋阳中小学党建工作调查)。弋阳县是党建工作搞得好的县,党组织尚且如此不健全,那么“党支部”这一项何以能直接纳入“校长负责制”这一概念而成其一个必备要素?总不能说这些党组织不健全的学校是不能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结构概念”也就涵盖不了这些学校事实上实行的校长负责制。 3.“教职工”的“民主参与”这一项要纳入“校长负责制”这个概念而成其一项结构成份,在逻辑上也欠妥。校长负责制讲的是“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而教职工就其与校长的基本关系来说是“被领导者”、“被管理者”,他们当然有民主参与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模糊了他们受校长领导这一基本关系。“校长负责”与教职工“民主参与”怎么说也难以揉为一个概念,所谓“结构概念”事实上就模糊了这两者的基本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