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教育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锐锷 李阳秀 华南师大教育系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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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独立前曾有着将近140年的英国殖民统治史,还有三年(1942——1945)的日本殖民统治史,并于1965年无奈地从马来西亚分离出来。成为亚洲最小的一个独立主权国家。这样一个小小的岛国,它所面临的是更加严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于是新加坡政府开始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而且越来越意识到国家掌握教育权的重要性。因此,独立前后的新加坡实行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截然不同。本文拟从新加坡教育管理的历史出发,探讨其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希望有助于人们对新加坡教育的整体把握,同时也更好地理解其整个教育的方针、政策及制度。

      一、新加坡教育行政管理模式的沿革

      自1824年新加坡沦为英国殖民地到1959年自治的一百多年期间,它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基本上是英国模式,即其教育的管理、领导、督导、评估、校长和教师的任命等等都是地方和学校自己的事情,国家极少干涉教育。这就是说,新加坡政府只有有限的教育管理权力,其教育管理权大部分掌握在教会、社团和私人手里。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多元种族和宗教的社会里,没有统一的国民教育制度,因而基本上出现依种族、宗教不同而形成的多种教育形态并存的局面。由于殖民地政府并不认为办教育是它的义务,更未想到把教育统一起来,以更好地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各种源流教育各行其是,自成一体,当局对此也基本上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当局不但对初、中等教育采取如此态度,对高等教育也是如此。1905年,新加坡出现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就是一所规模很小的私立医学院。24年后创办的用于培养中小学师资的莱佛士学院,也是私立性质。1949年这两所高校合并,并增添了其他学院,正式成立了新加坡大学。这所大学依然是私立性质,政府只部分地资助经费,而且它的招生只面向英文学校中学毕业生,华文中学毕业生只有成绩非常优异的才能入该校。于是,1955年由华侨出资兴办的面向华校毕业生的南洋大学成立,但其管理同样游离于政府之外。

      1942年到1945年,日本占领新加坡,1945年8月英国才光复新加坡。面对着一个衰败的社会,殖民地政府此时才意识到通过教育可以满足其复兴建设的需要,同时又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于是,殖民地政府提出“十年教育发展计划”,政府开始较多地干预教育。1955年,新加坡试行自治,政府更加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特别认识到掌握教育权的重要性。因此在当年,政府的教育局升格为内阁级的教育部,大大地加强了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为独立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管理奠定了基础。教育部于同年成立由前总理李光耀领导的教育调查委员会。1956年该委员会发表了调查报告书,提出了教育的一般政策。1956年4月新加坡出版了《教育政策白皮书》,随后一系列的教育法规也于1957年12月出版。1957年出台的《教育法》则制订出新的一套注册、巡视、督导以及财政管理的程序。政府当局第一次以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1959年,新加坡完全自治,1965年8月9日正式独立。新政府开始着手改造殖民时期的旧教育制度,建立新教育制度,并逐渐巩固其教育管理的权力。政府当局通过以下措施来达到其目的:①政府给所有源流的学校的所有教师支付薪金,并一步步取得任免校长和教师的权力,将学校的人事大权收归政府;②统一规范当时形形色色的学校,实施统一的教育目标、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颁布统一的教学大纲,推行统一的教科书,逐步将教育大权收归政府;③推行统一的全国普通考试制;④政府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通过将高校合并、重组,将私立变为公立,使高校为巩固独立、发展经济服务,而不允许大学按自己的意愿关门育人;⑤确立各语种,即英语、马来语、华语、泰米尔语四种语言的同等地位,将它们一视同仁,旨在消除民族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⑥建立一个组织严密、有序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教育部成立后,通过重组和调整,成立了各局、处、室,以便在组织上、体制上保证国家教育权力的行使和教育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政府通过以上改革,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从小学到大学的国民教育制度。随着教育大权和人事大权收归政府,国家逐渐取得了教育管理的权限,对教育的管理就逐渐从分权制向中央集权制过渡。到六十年代末,教育行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制正式形成。

      二、新加坡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独立后的新加坡,迎来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时期。而要发展教育,教育就必须由国家控制,并沿着国家规定的方向发展。为此,新加坡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所谓中央集权制,即指新加坡全国各级各类教育都是由代表国家的教育部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有关各级教育的方针、政策、内容、方法、规章制度及教师人事等等,均由教育部及其下属的各局、处直接负责,学校则无权过问。新加坡教育的最高管理机构是教育部,其最高行政长官是教育部长,以下依次是政务部长、会议秘书、行政秘书总监。教育部下设七个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局、新加坡课程发展中心、教育服务局、人事局、计划信息局、研究考试局、学校局。各局下设处。

      教育部还有以下的直属事业单位: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工艺学院、南洋工艺学院、义安工艺学院、淡马锡工艺学院、新加坡科学中心、东南亚研究所、工艺教育学院,等。

      总体来说,教育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和执行教育政策;主管政府所办和资助学校、初级学院的发展;并对私立学校实行监督。具体说,教育部的职能主要为:

      ⒈负责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各种规章条例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发展计划。如刚建国时,新加坡面临着改造殖民主义教育制度,实施新教育制度的问题,于是教育部制定了普教和职教的多层次分流学制;为了统一衡量全国各校的标准,达到学制产品的标准化,教育部制定和实施了全国统一的普通考试制,等等。

      ⒉统一全国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为此颁布了统一的教学大纲,出版统一教科书。如在基础阶段的小学,要求全国统一开设英语、母语和数学,并占教学时数的80%左右,其他课程如音乐、工艺美术和健康教育课程也须开设,还强调道德教育。对中学阶段的特殊流、快捷流和普通流分别规定统一的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⒊教育部掌握公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招聘和调动等人事权,并注重对校长、部门主任、教师的职前、在职和继续教育培训。校长一律由教育部任命,以保证校长的高素质并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办事。另外,教育部还与国家教育学院等合作,对校长、部门领导进行培训。教育部还领导了各校职能部门未来领导的试验性培训计划,目的在于培养一支能力强的行政队伍和专业队伍,以协助校长的全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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