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造教育的本质

作 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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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海南师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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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曾假设: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只运用了其能力的10%,而玛格丽特·米德则认为不是10%,而是6%。后来奥托又估计为4%。总之,许多著名的心理学家都认为人拥有巨大的潜在能力。在这些潜力中,创造力又属于最有价值的能力。奥托指出:“我们所有的人,都有惊人的创造力”,如何将这种潜在的能力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关键在于培养。随着科技革命的一次次出现,世界各国在发展道路上的竞争必然归结为创造力的竞争。因此,研究和实施创造教育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把创造教育的研究引向深入,我们必须把握创造教育的本质。本文将从创造教育自身的内部结构以及创造教育与社会的关系这两方面探讨创造教育的本质。

      一、创造力及创造教育的概念

      创造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亦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受社会发展规律所制约。它是培养人的创造力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创造教育是培养创造力的教育,因此我们必须对创造力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才便于真正理解创造教育的含义。

      “创造力”是由拉丁语"creare"一词派生而来的。"creare"的大意是:创造、创建、生产、造成。在圣经旧约全书中曾写道:上帝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创造了天和地("qui creative cuncta de nihilo")因此,从词源看,创造力主要指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新事物。

      尽管各国许多心理学家都曾积极致力于创造力的研究,但至今仍无定论,众说纷纭:

      米德(M·Mead)在解释创造力时强调主观创新:“当一个人自己想出、做出或发明了一样新东西,就可以说他完成了一次创造性活动。这样看来,一个二十世纪的儿童自己发现,在直角三角形里,勾、股边平方之和等于弦边的平方,那么他也就完成了一次跟毕达哥拉斯一样的创造性活动。尽管这个发现的结果对于文化传统来说等于零。因为这句话早已是几何学的组成部分了。”[1]

      德雷夫达尔(J·E·Drevdahl)着重指出:“目的性”和“目标明确性”,及其在各个领域里的实现:“创造力是人产生任何一种形式的思维结果的能力,而这些思维结果在本质上是新颖的,是产生它们的人事先所不知的,它有可能是想象力或者是一种不只限于概括的思想综合。创造力本身包括已知信息重新组合新系统的能力,还包括把已知的关系运用到新场合中建立新型关系的能力。创造的产品尽管不一定能直接利用,也无须尽善尽美,但是,创造性活动必须是有目的的和目标明确的,而不是无益的、幻想般的。可以设想它是一种艺术的、文学的或科学的形式,或者是可以实施的技术设计和方式方法。”[2]

      申克——丹齐格(L,Schenk—Danzinger)阐明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定义,她强调信息量和创造积极性之间的关系。即原则上说,创造力可以在最小信息量的前提下产生,亦能在信息完备的充分条件下产生。信息的规模越大,对信息进行创造性加工所依据的现实性的范围就越大。正是在信息量不够的情况下,才产生了解决问题的战略和可能性,这些战略和可能性都可以看作是富于想象力和富有独创性的。当然,对文化和社会具有极罕见和突出的意义的创造力的最高形式,只有在拥有最大限度的信息时,才能达到。

      日本创造学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思田彰教授对“创造力”所下的定义为:“创造力是产生出符合某处目标或新的情境或解决问题的观念,或是创造出新的社会(或个人)价值的能力,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人格特征。”这就说明,一个人的个性品质也被看作是创造力的内涵。

      以上这些观点各有特色,都有一定的道理。创新,这是创造力最根本的特性之一,米德在定义中强调了这一点,实际上已抓住了创造力的本质属性。值得一提的是,他强调的并非是社会意义上的创新,而是对个体来说主观上的创新,即具有个体价值的创新。笔者认为,仅从概念的角度出发,无论创造的成果具有社会价值,还是仅具有个人价值,完成这一活动的能力,都应属于创造力的范畴。不少心理学家强调创造成果的社会价值,因此认为只有能产生具有社会价值的、独特、新颖的成果的能力,才算创造力。这样定义,造成了创造力概念外延的残缺。实际上,强调创造力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只说明我们将对创造力进行有效开发利用,以便使创造活动象德雷夫达尔指出的那样,具有明确的的目标性,目的性,以期带来更高的社会价值。而作为创造力本身并不意味着只创造具有社会价值的成果,因此承认创造成果的个体价值性是有必要的。

      申克——丹齐格是从创造力产生的条件着眼,分析了信息量与创造力产生之间的关系,所取的角度有新意,值得研究。但对创造力作了比较完整的定义的,还是恩田彰,他不仅提出了创造活动的目标性,还指出了创造成果的形式、创造成果的社会价值及个人价值,并强调进行创造活动所需的人格特征亦属于创造力的因素。

      迄今为止,对创造力所下的定义不少于百种,不同国家,不同学科的专家们给予创造力的定义各不相同,这与创造力本身的多元性,复杂性是密切相关的,作为一门新学科中有待完善的概念,这种情况的出现亦是很自然的。尽管如此,这些定义也有其共同的核心。正如海纳特博士所说:“我们一般把创造力理解为某种能力、力量和才能,用综合的,并非十分精确的概念来说就是:直觉、想象、灵感,富于想象力、发明天赋,独创性或(更科学的表达)创造性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的幻想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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