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乐记》与儒家政治美学

作 者:
朱承 

作者简介:
朱承,上海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礼记·乐记》对“乐”的认识,集中体现了政治与审美互相渗透的儒家政治美学,其用意在于实现优美和崇高的一致。在儒家看来,作为一种政教之具的艺术,“乐”的制作应该由政治领袖来承担;“乐”与政治事务相通,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来表征政治事务;“乐”不仅意味艺术美的欣赏,更主要的是承担实施道德教化、推行王道和判断政治得失的政治功能。由此可见,儒家的政治美学其着力点在于崇高的政治目标,用崇高的政教来统摄优美的乐音,而不仅仅是为了纯粹的审美愉悦。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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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017-05

      作为人内在本质的艺术呈现和人的一种本真释放,音乐往往超越时间和空间,记录社会文明、抒发人类心声、传递生活价值,并且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到现实生活中。在中国传统尤其是儒家传统中,音乐除了以声音之美装点和修饰生活之外,同时还作为政治元素参与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并发挥独特作用,表达了音乐作为政教之具的本质,试图将艺术上的“优美”和道德、政治上的“崇高”结合起来。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才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这样的质疑,认为音乐绝不仅仅是钟鼓之喧。儒家反对仅就钟鼓之声来讨论“乐”,而将关怀指向“乐”背后所蕴含的政治道德价值及其精神。换句话来说,理解儒家的音乐理论,只有从社会政治和伦理道德角度,才能把握其内在的基本价值取向。

      《礼记·乐记》(下引该著只注篇名《乐记》)作为儒家集中论述音乐美学的一部经典,所表达和传递的既是音乐理论,更是儒家的一套以艺术服务政治的学说。其中所凸现的倾向,既有政治的审美化,也有审美的政治化。在《乐记》里所谈到的“乐”无论从“乐”的创制、表征还是从功能角度来看,表达的更多都是政治生活而非纯粹的审美活动,有着将审美活动与政治活动纠结在一起的价值取向。究其根本,《乐记》里所表达的音乐美学可以称之为“泛政治化的美学”,在这一美学思想指导下,政治借助音乐表达出来,音乐是政治事务的象征性符号,只有合目的性(道德和政治目的)的“乐”才是善的和正当的,这也是儒家政治美学的本质特征。

      一、“乐”之创制:圣人、先王作乐

      儒家的音乐理论认为,自然之动静只是“声”,而“乐音”出于人心,是人内在本质的外化,同时也是人伦的符号,区别人禽,“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乐记》)而且,乐音还反过来对于人心有所影响,乐音应该承担教化的功能,不仅仅是满足感官刺激,“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乐记》)可以这么认为,分析儒家的音乐美学以及儒家心目中的“乐”,如果单从艺术审美角度来品味其“优美”与否的话,那么将会完全丧失其本质价值——政治道德内涵,也就偏离了儒家音乐美学的实质。

      儒家音乐的政治道德内涵首先体现在道德品质高下的分别上,儒家认为,在品味音乐上就可以区别君子小人。《乐记》上说:“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简单世俗音乐的审美感受,庶人即可能获得和达到,而增加了政治内容的审美,唯有君子能够实现,也就是君子能够领悟“乐”所蕴含的政治和道德价值。又说:“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乐记》)在“乐”的问题上,同样存在“天道”和“人欲”的分野,小人之“乐”充斥着人欲的成分,而君子之“乐”顺应天道,只有以“天道”来克服“人欲”,以“道”来充当“耳目”之主,才不至于走向混乱,也才是真正的道德之“乐”。换句话讲,“乐”在儒家那里实际上已演化为一种道德或政治的艺术符号,承载的不仅仅是艺术,而更多的是社会政治道德事务,这就是宋儒程颐所言:“礼只是一个序,乐只是一个和,只此两字含蓄多少义理。”①

      所以,在儒家传统里,“乐”之制作关乎国家大事,故而是一件神圣的政治事务,只有圣人或者先王才拥有制礼作乐的合法性权力。而且,先王作乐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美学意义上的欣赏,而是有着强烈的政治关怀,甚至有着直接现实的政治目的。在《乐记》里,圣人作“乐”除了呼应天命之外,还有一个意图,那就是圣人、先王以作“乐”的方式奖赏诸侯:

      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时孰,然后赏之以乐。(《乐记》)

      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乐记》)

      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乐记》)

      如上所引,儒家的“立乐之方”,更多的是出于现实的政治关怀和政治目的,或是道德政治的一种手段,而音乐的审美意义在一定意义上是被遮蔽的。从作“乐”的动机看,古典儒家的基本做法是因政治而音乐,而音乐也就成为了政治人物表达和文饰情绪的工具,“夫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乐记》)。

      不仅作“乐”的动机出于政治目的,而且创作“乐”的契机也源于政治生活。圣人创作音乐的时节不是艺术灵感的萌发,而是在天下大定后,需要“乐”的出场时才可能“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谓之乐。”(《乐记》)这也就是《乐记》里所强调的“王者功成作乐”。关于这一点,《礼记》中与《乐记》并立的另外一篇《中庸》里也提到:“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制礼作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制礼作乐焉。”可见,在儒学的视域里,必须是有其德、有其位者,也即是政治领袖或者道德领袖才有制礼作乐的资格。

      在《乐记》里,列举了许多早期儒家所推崇的先王之乐,如《南风》、《咸池》、《大章》、《韶》、《夏》以至《诗经》里的《雅》、《颂》等等,并以此表达了儒家的一个基本的“往后看”的乌托邦想象,那就是往圣先王因政治而作“乐”,以“乐”来施政,乐教而后政通是最理想的治理方式。如《尚书·尧典》就记载舜之所以命夔制“乐”的原因:

      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尧典》

      诸如此类的传说说明了,在儒家的集体想象和政治理想里,先王试图通过制定优美和谐的“乐”来实现社会教化,使超越性的“神”以及现实性的“人”都能愉悦,而这种愉悦,既是审美意义上的,更是政治道德教化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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