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09)02-0045-06 近几年来,国内关于“实践存在论”问题的讨论开始多了起来。这个问题从最初的哲学、美学领域渐而蔓延到文学和文艺理论领域中来,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从哲学上来看,它直接承续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实践本体论”的探讨。进入90年代之后,学界对诸如“本体”、“存在”、“本体论”、“存在论”等问题有过长时间争论,且一直延续至今。从美学上来看,伴随着对“实践美学”和“后实践美学”的探讨,有论者提出了“实践存在论美学”,并对其不断加以修饰和填充。就“实践存在论美学”提出者最初的理论指向来看,它不仅仅是一个美学问题,从一开始就也是个文学理论问题。[1]因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能仅仅局限于美学,而应同时在文学理论领域中展开。 一、“实践存在论”的提出 “实践存在论”何以可能?在主要提出者的文章中,首先对这个问题展开说明的是从语言翻译的角度。即认为,文学和美学研究中的“本体论”问题,存在着翻译上的误区,认为“本体论”(英文为“ontology”,德语为“Ontologie”)真正的中文译法应该为“存在论”。相应而言,如果“实践本体论”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实践存在论”或许更是一个合适的译名,因而,正式地将“实践存在论”纳入美学研究的视野。从这个层面来说,“实践存在论”不过是“实践本体论”的另一种说法而已。 客观地说,无论是英语的“ontology”,还是德语的“Ontologie”,译介为“存在论”都未尝不可。从词源学上来考察,它们都是关于“on”的学说或学问。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拉丁语,后来进入古希腊语,即“ov”,也就是英语中的being,即“存在”或“存在物”。同时,这个词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用法,就是作为系词“是”来使用,因此有学者主张将其译为“是”,将“ontology”或“Ontologie”译为“是论”。①事实上,无论将其翻译为“本体论”、“存在论”,还是译为“是论”,单纯从语法和意思上来说,都是可以的,也都能说得通。其中的差异,更多地表现在中西方语言的习惯和两种哲学思维的差别上。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概念翻译过来之后,是应按照汉语语言的理解习惯来加以阐释,还是解释时要注意其原始的意涵和最初的哲学背景,这是需要考虑的。 汉语中有“本体”的说法,但却没有“本体论”这样一个西方的哲学范畴。从概念范畴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来说,中国哲学是没有办法展开自己的“本体论”的,试图从汉语言的“本体”出发挖掘出完全中国化的哲学“本体论”来,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就不能不充分顾及“本体论”的西方语言习惯,不能不考虑西方哲学尤其是形而上学的实际特点。 对“本体论”问题的阐发,是无法避开西方哲学理论的。从“实践存在论”的主旨来看,它是想将“实践观”和“存在论”加在一起。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实践”的范畴和“存在”的范畴两者之间,不存在一个完全融合与涵纳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这两个范畴各自的哲学内涵和理论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既然如此,那就只能对这两个范畴分别加以对待,各自进行阐发。有些“实践存在论”的阐述,实际上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结合起来,为此构筑出一个新概念,并建构出一个新的美学或文学理论体系,这是需要我们加以讨论的。 任何理论创新都不能离开具体的理论现实。实事求是的科学的理论创新,应该建立在对一套概念和理论的基本、完整的考察和理解基础之上。如果只是为了求新,而把两种不同甚或对立的观念拉扯到一起,在尚未进行理论的阐释之前,就预先认定它具有理论基石的作用,那么,这种理论的提出是欠妥当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不是不能综合,但必须要考虑它们之间的某种共属性或同一性。无论是理论的移植,还是理论的拼接,只要能够两相适应,而不至于出现强烈的“排异”反应,那么新的理论生成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是允许的。倘若两种理论形态存在较大内在的差异,甚至是完全对立的,那么它们之间的搭配组合,就很难说是“创新”,对这种搭配组合的阐释,很可能造成理论资源和智力的浪费。 从理论的历史生成和范畴谱系来说,一种理论形式如果想要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理论生态中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其概念范畴的界定与生成,必须首先能够站得住脚,因为任何理论都是通过概念或者范畴的构织作用而产生的。概念或范畴作为理论阐释的观念单元,起到理论支撑点和理论网结的作用,正是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的这种单元组合和网结关系,一种理论才得以生成和阐发。对于一种具有科学性的理论来讲,“绝不能是一些不相干的、偶然的和毫无联系的知识的堆积。在文学理论框架内,概念、范畴、术语和问题与问题之间要实现彼此的‘系统联系’,必须‘共同适合于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否则,系统会变成阻碍和破坏对文学合理认识的东西”[2]53。同时,概念范畴的演绎和演化,又构成了理论的历史生成,概念或范畴的谱系性及历史性,直接决定了理论自身的阐释效果和历史轨迹。 如果上述的原则是合理的,那么对于“实践存在论”来说,它的理论成立性也应做如此的判断。从“实践存在论”提出者的理论解释来看,它那里的“实践”,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而那里的“存在”,指的是存在主义的“存在”,更确切地说是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这两种理论的组合,是否能够达到理论的整一性而不出现“排异”反应,这是需要辨析和考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