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9)02-0229-07 西方20世纪逐步兴起了环境美学这样一种新的美学形态。关于环境美学的兴起,加拿大著名美学家卡尔松与芬兰美学家瑟帕玛都作了论述。卡尔松在《自然与景观》一书中认为,环境美学起源于围绕自然美学的一场理论论争。主要是赫伯恩(Ronald W.Heplurn)发表于1966年的一篇题为《当代美学及对自然美的忽视》的文章。这篇文章主要对分析美学对自然美学的轻视予以抨击。卡尔松认为“他这篇论文为环境审美欣赏的新模式打下了基础,这个新模式就是,在着重自然环境的开放性与重要性这两者的基础上,认同自然的审美体验在情感与认知层面上含义都非常丰富,完全可与艺术相媲美”。① 瑟帕玛也认为西方环境美学起源于赫伯恩对当代美学只讨论艺术的非难,但在20世纪中期之后就有了明显的改变。他说,“在(20世纪)70和80年代组织的美学会议——尤其是最近1984年在蒙特利尔的会议——中的一个主题就是环境美学”。② 由此可见,环境美学的萌芽在西方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而正式产生于20世纪70与80年代。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芬兰的瑟帕玛、加拿大的卡尔松和美国的伯林特。 一 约·瑟帕玛(Yrjo Sepanmana),芬兰约恩苏大学教授,曾任十三届国际美学学会主席,连续任五届国际环境美学学会主席,主要著作《环境之美》写于1986年,是较早的一部环境美学论著,1993年出版。他在本书篇首的“致谢”中说明,他在1970年就开始环境美学的思考与研究,1982年在加拿大艾伯塔大学得到导师艾伦·卡尔松“平等的同行式的态度——讨论,质疑,阐述其他可能”,③ 而芬兰美学会在1975年春季就组织了多学科的环境美学系列讲座,讲座的材料后来于1981年经过选择后结集出版。他对自己的《环境之美》这本书作了一个简要的概括说:“我这本书的目标是从分析哲学的角度出发对环境美学领域进行一个系统化的勾勒。”④ 这个勾勒包括: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本体论的:作为一个审美对象,环境是什么样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元批评的:环境是如何被描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环境美学的实践维度。很显然,瑟帕玛是在传统的分析美学的基础上来研究环境之美的。全书的基本观点可以作如下概括。首先是他所谓“环境美学的本体论”,也就是“核心领域”。他说:“环境美学的核心领域是关于审美对象的问题。”⑤ 也就是说,环境如何成为审美对象的问题。瑟帕玛认为,“使环境成为审美对象通常基于受众的选择”。⑥ 所以受众是真正的艺术家。瑟帕玛指出:“那么谁是艺术家?是受众,人。人选择将某物看做是自然的艺术品,而不管它是如何生成的。”⑦ 很显然,瑟帕玛在这里所谓的“本体论”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因为,最终环境之美还是人创造的,是人的选择的结果,环境外在于人,人与环境还没有构成整体。当然,他借助于隐喻,将环境之美作为大自然的艺术品,以大自然作为艺术家来代替这个缺席的创造者。⑧ 这个缺席的创造者带有几分神秘性,成为神化的人。瑟帕玛从12个方面论述了环境之美与艺术品的差异:艺术是人工的,环境是给定的;艺术是在习俗中诞生的,环境则没有;艺术是为审美创作的,环境之美是副产品;艺术是虚构的,环境是真实的;艺术是概括的,环境是它自身;艺术是被界定的,环境是无边的;艺术的作者有名字,环境则没有;艺术是独特的,环境是重复的;艺术有风格,环境没有;艺术是感官的,环境是感官与理论的合一;艺术是静态的,环境是动态的;观赏艺术是有限的,环境是自由的,等等。由此可见,瑟帕玛讲的环境美大多是指与艺术品相似的风景之美。第二个主要观点就是他的所谓“元批评”。从分析美学来说,与言说有关的批评是其主要部分,所以瑟帕玛说:“环境美学便是环境批评的美学。”⑨ 他将这种“元批评”分为描述、阐释与评价三项任务。瑟帕玛作为分析美学家,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一种元批评的关系,一种描述与阐释的关系。他说:“只有当自然被观看和阐释时,它对于我们来说才是有意义的”。⑩ 而且他断言:“但是在感知与描述之外便不存在环境了——甚至环境这个术语都暗含了人类的观点:人类在中心,其他所有事物都围绕着他”。(11) 很显然,在这里,他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他还列了环境评价的四个前提条件:物质上不受制于自然需要,理智上转向科学世界观,具有自然和文化过程的知识,具有对自然进行归类的能力。(12) 这四个前提条件也包含着人类中心的内容。但瑟帕玛在他的环境批评中也不完全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仍然包含着某种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现代生态哲学的观点。他将自己的环境批评分为肯定美学与批评美学两类。所谓“肯定美学”,他认为主要是评价未经人类改造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任何事物。他认为“任何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事物都是美的,具有决定性的是选择一个合适的接受方式和标准的有效范围”。(13) 显然,瑟帕玛在这里受到卡尔松“自然全美”观点的影响。关于卡尔松“自然全美”的观点,我们下面还要评述,在此不赘。但瑟帕玛的“自然全美”也还是有价值取向的,那就是因自然灾害而出现的自然自毁现象,如森林火灾、植物疾病、雪崩、火山爆发、飓风等。他认为,这些作为“一些例外的情况被视为丑陋的”。但他接着又说,“但如果把它们置于一个更宽广的背景下,也可以‘解救’它们:把它们看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其中发生高潮与低谷的戏剧性变化”。(14) 也就是说,从自然演变的一个过程来看,可以把这些现象看做是自然全美中的一个阶段或一次低谷,但并不影响自然美的全景。另外一种则是“批评美学”,即为“评价人类活动的结果甚至在必要时进行否定的评价”。在这样的对于人类改造过的环境的批评中瑟帕玛认为是有着明显的价值取向的。他说:“人类按照自己的目的来改造环境,所有价值领域都有这些目的。但行动有伦理学的限制:地球不只是人类使用也不只是人类的居住地,动物和植物甚至还有自然构造物也有它们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受到损害。”(15) 在这里,瑟帕玛使用了一个伦理学的准则,就是动植物的权利不能受到损害的准则。这自然是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标准。而在谈到审美价值与生命价值的关系时,瑟帕玛显然是更加重视生命价值的。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他所说的审美价值还是传统的西方的和谐比例对称的形式主义方面的审美,而非深层的生命与生态主义上的审美。因此,他将这种审美的价值看做是浅层次的,而将生命价值看做是深层次的,前者不能危及后者。他说:“审美的目标不能伤害到生命价值,因此不计后果的审美体系被排除在外。”又说:“在环境中,人不能从深层意义上甚至在审美上认可与破坏力量相关的东西。任何事物——甚至奥斯维辛的尸体堆——都能作为一种构成和颜色从表层来考察,但这样做将是脱离由生命价值或意识形态给予的框架的畸形行为”。(16) 在这里,他明显地排除了纯形式的审美,而将生态的与意识形态的价值评判带进了审美之中。同时,瑟氏还谈到了荒野的价值,他认为西方与东方特别是中国和日本对于荒野的赞美不同,在历史传统上对荒野的价值是普遍掩藏的。这主要是从自然与人的生计关系考虑,将自然土地的肥沃与否及其对人的生计的关系作为美丑的界线。但当人们摈弃这一切以后,审美的观念就有了改变。他说,“当人们摒弃了单一的对肥沃的土地和丰饶的绿地的赞美后,荒芜的自然以简约清晰为特征的美便引起了人们的注意”。(17) 他还谈到了审美的生态原则问题。他认为,在自然中,当一个自然周期的进程是连续的和自足的时候,这个系统是一个健康的系统……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平衡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一个审美原则在系统的经验性和各部分的和谐之中得到突破。在系统中,任何东西都是必要的。在他看来,生态系统的连续性、自足性、动态性、平衡性、和谐性最后是健康性就是审美的最重要的生态原则。很明显,在这里瑟氏仍然没有完全做到从生态的科学原则到生态的哲学原则再到生态的审美原则的必要转换。他在总体上还是倾向于或者说局限于生态的科学原则,这与前面谈到的生命价值是一致的。第三个主要观点就是他的“应用环境美学”。瑟氏一方面强调了美学的理论品质与哲学品质,同时也提到了环境美学的应用问题。他说:“以下我将探讨由美学所产生的理论知识的传播方式和影响实践的方式”。(18) 主要涉及环境教育、人对环境的影响、未来前景展望的具体化等。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瑟帕玛环境美学中的生态原则不仅具有理论的品格,而且具有实践的品格,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因为作为具有生态维度的美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将生态审美的原则推行到现实生活中去,使人们掌握这些原则,并以审美的态度去对待自然。首先是环境教育,是通过提供环境的知识、理想和目标,“为理解环境因此也为审美地理解环境创造一个基础”。(19) 我们认为,所谓“审美地理解环境”就是指以审美的态度对待环境。瑟氏有关“人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环境的理想、立法、积极美学与消极美学等内容。所谓环境的理想指人在改造环境的实践中所要遵循的“伦理的限制”与“对和谐、完整的要求”等;所谓立法,即在环境的改造中“对整个变化也都必须从审美的角度考虑,通过立法来保证把这个方面考虑在内”;所谓积极美学是试图对趣味与对象造成积极影响的美学,而消极美学就是一种力图消除内在矛盾的美学;所谓展望的具体化是指伦理学与环境美学的关系,前者为后者设计了界线,但没有决定界线之内的具体惯例,因此在严格的意义上并不具有规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