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分析美学视野中的艺术定义

作 者:
徐陶 

作者简介:
徐陶,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艺术的定义是分析美学中的一个重要专题,它涉及对于艺术的界定和分类。对于这个问题,分析美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部分美学家认为艺术是不可定义的,而另外大部分的美学家则反对这种观点,并且提出不同的艺术定义理论,其中最重要的是乔治·迪基的艺术制度理论和阿瑟·丹图艺术世界理论。本文将在深入分析各种艺术定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艺术结构”的概念,对艺术定义的理论进行概括和重构。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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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8)06-0042-06

      “什么是艺术?”这经常被看作是美学或者艺术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没有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甚至不知道美学的学科题材是什么,也不知道如何来推进我们的研究。从美学的源头即古希腊开始到现在,对这个问题的探索从未停止过。它可以用两种方式来提出,一是“什么是艺术的本质?”二是“什么是艺术的定义?”前者是传统美学的提问方法,后者是分析美学的提问方法。

      一、艺术不可定义

      美国美学家魏茨(Morris Weitz)最先提出了著名的艺术不可定义的观点,从而引起了分析美学界对艺术定义的半个世纪的热烈争论。魏茨首先指出:长期以来美学理论的主要关注点是艺术的本质,并且认为能形成对艺术本质的定义,即充分和必要条件。但他明确提出他将拒绝“什么是艺术的本质”这一问题,因为在精确、传统的意义上我们永远不会得到答案,并且艺术定义是逻辑的不可能而非事实的不可能。

      魏茨承认他的论证借助于维特根斯坦的三个观点:家族相似理论、“语言—游戏”或“意义即用法”、语词的不同用法(即描述和评价的区分)。首先,魏茨认为艺术本质的问题就像游戏本质的问题一样,我们称作“艺术”的东西没有一个共同的本质,而只有相似性,我们能列举一些特征,但我们不能穷尽所有的特征。其次,魏茨认为首要的问题不是“艺术是什么”,而是“‘艺术’是哪一种概念”?① 哲学的根本问题是解释某种概念的运用和它们被正确运用的条件之间的联系。再次,魏茨认为我们是描述性同时也是评价性地使用“艺术”概念。描述性语句是对事实的描述,而评价性语句是表达我们对事物的态度,例如认为某个东西是“好”的。传统美学理论提出了各种关于艺术的本质特征的描述,但是“这是艺术作品”这个语句是评价性的使用,它不仅是描述,也是赞扬。他批评传统美学把描述性使用和评价性使用混淆起来,从评价性使用并不能推导到描述性使用。

      在此观点的启发之下,另一位美国美学家肯尼克(Williom E.Kennick)对魏茨观点进行了辩护和发展。肯尼克首先指出,“什么是艺术”或者寻找艺术的定义,这是传统美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对于“氦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找到科学的精确定义,但是当我们问“什么是空间”或者“什么是艺术”的时候,虽然和前一个发问形式上一样,但我们无法做出满意的回答。肯尼克认为“艺术”的意义在于我们对它的使用。② 例如叫一个人到一个大仓库(装了各种物品,如图画、交响乐、赞美诗、机器、工具、教堂、家具、诗集等等)去把里面的艺术品取出来,这个人虽然不知道艺术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上他能成功地完成任务。魏茨和肯尼克的观点可以看作对于传统艺术定义的猛烈批判,甚至可以说在美学界引起了一场恐慌,因为如果我们根本无法定义艺术,那么我们几千年来的艺术概念都是一个虚幻的概念。为了避免这场美学浩劫,很多美学家对艺术不可定义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二、对艺术不可定义的回应和反驳

      美国的西布利(Frank Sibley)首先回应了魏茨的观点。首先,对于魏茨的观点即严格区分描述性和评价性地使用“艺术”概念,西布利说:“我所考虑的是那种将确有艺术价值的作品称为艺术的艺术概念,因为这才是传统理论家试图通过指出成功的艺术所具有而失败的艺术所缺乏的属性来确定的概念。”③ 他认为美学理论中的艺术概念正应该是评价性地使用,指出什么是成功的艺术才是美学理论的目标。其次,西布利认为传统美学理论关注的是构成艺术价值的性质,这些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是确定的,例如构成艺术价值的性质有:优美、雅致、有力、统一、巧妙的平衡、结构紧凑等等,而有损艺术价值的性质有:冗长、装腔作势、勉强、芜杂等等。也许有新的作品和新的艺术形式出现,但只有具有构成艺术价值的性质的艺术才是真正的艺术。

      而曼德尔鲍姆(Maurice Mandelbaum)从另一方面对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及魏茨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魏茨等人不加批判地把维特根斯坦的这一理论应用到定义艺术上,而实际上家族相似理论本身并没有提出站得住脚的解释。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分析家族相似时,只关注的是家族成员外貌的相似,但是如果没有某种程度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我们谈的就只是相似而不是家族相似。曼德尔鲍姆接着批评魏茨、肯尼克等人是在消极的意义上使用家族相似理论,他们并没有去细致分析、澄清“艺术”一词的各种使用的相似和差异,而认为传统美学理论对于艺术品具有某种本质或限定性特点的假设都是错误的,并且进而认为传统美学的大部分问题也是错误的。而曼德尔鲍姆认为,我们不必假定艺术品的共同性是表面的、明显的特征,而可能是关系属性,他尝试性地提出,艺术作品都具有的共同的关系属性也许是:“它们的外部特征与它们的创造者的活动和意图的关系。”④

      可以说,西布利和曼德尔鲍姆已经深刻地揭示了艺术不可定义论的缺陷和弊端,但是艺术不可定义论是如此的具有破坏性,使得美学家长久以来都不敢忽视对于这个观点的批判。戴维斯(Stephen Davies)在其发表于1991年的《艺术的定义》的第一章“魏茨的反本质主义”中,仍然对魏茨观点进行了批判。首先对于家族相似理论,戴维斯列举了四条反驳意见:第一,家族相似需要以某种遗传因素为基础;第二,相似性不能用作分类的标准,因为任何东西可能在某些方面相似于任何东西,如果要用相似性来进行划分,那么必定加给相似性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不可避免地导向某些本质性的定义;第三,家族相似不能解释最先的艺术品如何被界定为艺术品的,因为即使大部分艺术由于相似于以前的艺术而被界定为艺术,但是最先的艺术品却不能依靠相似性而被界定为艺术品,因此家族相似理论在逻辑上也是成问题的;第四,艺术的现状也证明了相似性理论的困境,因为例如艺术馆中杜尚(M.Duchamp)的现成品艺术,一个小便器,与其他小便器在外观上是完全相似的,但却独立地成为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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