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01-0088-08 在欧洲近代哲学史上,斯宾诺莎是继笛卡尔之后的另一个理性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以自己独特的哲学思想来观察和解释美学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创的美学观点,丰富和深化了理性主义美学思想。但是,由于他没有写过专门的美学著作,他的美学思想在西方美学史研究中一直被严重忽视,有的美学史著作甚至认为斯宾诺莎并“没有被吸引到美学问题上来”。① 这种看法与事实不符,并且影响到我们对近代理性主义美学的形成和发展、全面而科学的认识,应当得到补正。 斯宾诺莎的哲学研究具有强烈的伦理动机和目的,这也构成了他的哲学思想的鲜明特征之一。在《知性认识论》第1章“论哲学的目的”中,斯宾诺莎明确指出:“我志在使一切科学都集中于一个目的或一个理想,就是达到……最高的人生圆满境界。”② 斯宾诺莎的哲学以达到“人生圆满境界”为依归,这种人生圆满境界既是至善,也是至真,同时也就是至美。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总是把理性的完善与人的德性、人生快乐互相联系,如他所说:“人的真正活动力量或德性就是理性”,③ “人生的最高快乐或幸福即在于知性或理性之完善中”。④ 在斯宾诺莎看来,知识论、伦理学和美学是互相结合的,真、善、美也是互相结合的。这是在考察斯宾诺莎的美学思想时尤其要注意的一显著特点。 一 美丑观念及事物的圆满性与美之统一 在《伦理学》和《书信集》中,斯宾诺莎多次直接谈到美、丑问题,这些谈论实际上是对人们一般持有的美丑观念所做的阐释和评论。在他看来,美丑观念和善恶观念一样,并非指自然和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人按照事物给予人的感受和作用,对自然事物所做的解释和评价。他说:“我绝不把美或丑、和谐或纷乱归给自然,因为事物本身除非就我们的想象而言,是不能称之为美的或丑的、和谐的或紊乱的。”⑤ 这就是说,美、丑不在自然事物本身,而是人对事物的一种想象。在另一处,斯宾诺莎对这一观点做了更详细的阐述:美并不是在知觉者心中引起的一种被知觉对象的性质。如果我们的眼睛的网膜长一些或短一些,或者我们的气质不像现在这样,那么现在对于我们表现美丽的事物将表现是丑陋的,而现在是丑陋的事物将对我们表现是美丽的。最美的手通过显微镜来看是粗糙的。有些事物远处看是美丽的,但是近处一看却是丑陋的。因此,事物就本身而言、或就神而言既不是美的,也不是丑的。⑥ 这段话明确表达了两点意思:第一,美、丑不是指被知觉对象或自然事物本身的性质;第二,对美、丑的感受依赖于人的主体条件和对于知觉对象的主观感觉。有的研究者据此认为斯宾诺莎是主张“美在主观”的,“在美学上是一个主观论者”。⑦ 但斯宾诺莎这里所讲的美丑其实是指美丑观念,上述看法只是他对人们一般持有的美丑观念所做的分析和评论。在他看来,美、丑观念和善、恶观念一样,都不是对于事物本性的理智的了解,所以不是表示自然事物本身性质的事实判断;而是“以想象代替理智”,依据自然事物对于人的作用和感受,来解释和评价自然事物,因而都是反映着自然事物对人的关系的价值判断。他说:“只要人们相信万物之所以存在都是为了人用,就必定认其中对人最有用的为最有价值,而对那能使人最感舒适的便更加重视。由于人们以这种成见来解释自然事物,于是便形成善恶、条理紊乱、冷热、美丑等观念。”⑧ 这种从自然事物与人的关系来解释美丑观念的看法,也包括笛卡尔、霍布斯在内的17世纪许多哲学家的共同主张。我们当然不能将这种主张简单地归结为美的主观论。 在上述引文中,斯宾诺莎认为善恶、美丑观念的形成是来自一种成见,这种成见就是他所批驳的“万物有目的”论。按照这种成见,自然万物无一不有目的,它们与人一样,都是为着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无一非为人用。正是基于这种成见,人们便想象着自然事物对于人的作用和价值,于是便形成善恶、美丑观念,并把这些观念当做事物的重要属性。他指出:“像我早已说过那样,他们相信万物都是为人而创造的,所以他们评判事物性质的善恶好坏也一概以事物对于他的感受为标准。譬如,外物接于眼帘,触动我们的神经,能使我们得舒适之感,我们便称该物为美;反之,那引起相反的感触的对象,我们便说它丑。”⑨ 在斯宾诺莎看来,美丑、善恶观念既是来自万物有目的的成见,那它们就不是属于事物本身,也不能把它们当做事物本身的性质。因为“自然本身没有预定的目的,而一切目的因只不过是人心的幻象”。⑩ 这里表现了斯宾诺莎哲学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万物受制于绝对必然性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自然界中存在的各种物体都处于不间断的因果系列的链条之中,具体事物之间存在着因果必然联系。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其所以发生的必然原因,它们都是宇宙的普遍秩序的必然结果。他说:“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反之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11) 这种观点彻底排除了神学目的论。因为在斯宾诺莎看来,神既不为目的而存在,也不为目的而动作,神只按照它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动作。既然万物有目的论不能正确解释自然事物,那么由此成见而形成的善恶、美丑观念当然也不能正确说明自然事物本身的性质,它们仅仅是人们依照事物对人的作用和价值,对事物所做出的想象和评价。对此,斯宾诺莎进一步明确指出:就善恶两个名词而论,也并不表示事物本身的积极性质,亦不过是思想的样式,或者是我们比较事物而形成的概念罢了。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或不善不恶。譬如,音乐对于愁闷的人是善,对于哀痛的人是恶,而对于耳聋的人则不善不恶。(12) 这里讲善恶是一种思想的样式或概念,而所举例则又关系美丑,可见美丑和善恶一样,也是一种思想的样式或概念。因为善恶、美丑概念或观念反映的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作为对象的事物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它们可以因人而异。“这人以为善的,那人或将以为恶;这人认为条理井然的,那人或将以为杂乱无章;这人感到欣悦的,那人或会表示厌恶。”(13) 这就是说,善恶、美丑概念都是具有相对性的,同一件事物,在不同的观点下,对于不同主体而言,可以是善、美,也可以是恶、丑。没有一件事物,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可以称为善或恶、美或丑。从这一点看,吉尔伯特指出,斯宾诺莎认为“美仅仅存在于由于符合我们需求而被赋予其某种价值的偶然对象之中”,(14) 这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