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移情说”之形上基础

——以“感-情”与“移-情”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贡华南,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研究所、哲学系副教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移情”说与“人为世界立法”说一样,基于世界无情人有情的西方思想传统。在此传统中,情被理解为主体自身自足的内在力量,世界万物则需要人为之“移-情”,需要自外而内地索要“情”。“抽象”说则相应地将抽象理解为移情的反向运动,理解为人情的撤离。在中国思想传统中,“情”被理解为万物与人固有的存在方式,但个体不是情的泉源,人与万物相“感”而人情、物情俱起。人情产生的前提是对他者的应会,乃至“师法”。物情不是人移过去的,不是征服之后的施舍,不是纯粹的给与,物本身就有情。人因感物而生情,物因感人而生情,物我相感而情亦随之兴起。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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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著名美学家沃林格曾感慨地说:“西方人总是为移情冲动寻找地盘。”① 其实,不仅西方人,中国学人也总是为移情作用寻找地盘,似乎“移情”乃是普世的在世态度,是普世艺术的唯一标志。但中国思想世界中有“情”可“移”吗?此“情”又来自何方?当我们将此问题追问至形而上就会发现,“移-情”如同理性“为自然立法”一样,只是一种特定形态的形而上学的提法,其在西方形而上学中有根基,质言之,它乃是西方形而上学的一个子命题。在中国思想世界中,情则由“感”而兴,且“物情”与“人情”共起,而不是由“人”移向“物”。

      一、情何以可移?

      “移情说”虽然直到19世纪后半期才在美学领域里取得主导的地位②,但其形上根基却远在西方哲学的源头——古希腊那里就扎下了根。柏拉图以“相”(Idea)为最真实、最完善的存在,现实世界万物的真实性低于“相”的世界,而且世间万物的真实性源于“相”。宇宙的灵魂是造物者安置过来的,被安置进来的灵魂是宇宙间“身体”的主人和统治者③。灵魂是万物及人的本质,灵魂的内涵是“理性”,“灵魂内涵了理性和和谐”④,人的情(感)与灵魂也不无关系,在《理想国》中,“激情”被规定为灵魂中理性、欲望之外的“第三者”:“正如国家由三等人——生意人、辅助者和谋划者组成一样,在灵魂里也这样地有一个第三者即激情(它是理智的天然辅助者,如果不被坏教育所败坏的话)呢?”⑤激情虽是理智的天然辅助者,但由于坏教育等原由,激情总与灵魂中的最大部分即欲望参合,使灵魂与肉体紧密结合而使灵魂不得平静,而且还会使灵魂陷入虚假的世界⑥。“每一个人的灵魂如果受到了强烈的快乐或痛苦,就一定觉得引起他这种情感的东西非常亲切,非常真实。其实并不是的……每一种快乐或痛苦就像钉子似的把灵魂和肉体钉上又铆上,使灵魂带上了躯体。因此,凡是肉体认为是真实的,灵魂也认为真实。灵魂和肉体有相同的信念和喜好,就不由自主,也和肉体有同样的习惯、同样的生活方法了。”⑦ 基于情感的肉体性质,柏拉图主张,应当以音乐之和谐与韵律陶冶激情,使之变得温和平稳而文明,或者干脆摒除欢乐、痛苦等情感,坚持以理智主导人生。现实世界需要从外部灌注生命(包含理智、勇敢、和谐等内容的灵魂),艺术模仿现实存在,艺术世界中万物的生命直接源于现实世界中的万物,根源则在“相”。这个世界在存在论意义上是缺乏生命的,要使之获得生命,就需要从外部灌注。当然,由于情感会污染灵魂,因而只具有负价值。相应地,在生命灌注过程中,情感更多地表现为肉体的伴生物、欲望的参合者,而远离纯粹的“相”。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情感规定为灵魂的三要素之一,他说:“在灵魂中有三种东西生成,这就是感受、潜能和品质。……所谓感受,我说的是欲望、愤怒、恐惧、自信、嫉妒、喜悦、友爱、憎恨、期望、骄傲、怜悯等,总之它们与快乐和痛苦相伴随。”⑧ 这里的“感受”(pathee)通常译为“情感”,或“感情”。古希腊的观念中,“感受出于受难,他们把喜怒哀乐都看成是种受难”⑨。情感不是人的自足的内在意识,更不是主体随意强加给对象的尺度。情感是“受动”的结果,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在感受方面,我们说是被运动”⑩。“被运动”的情感是他者对自身作用之反应,对于追求灵魂之纯净与宁静的人来说,情感确实不是人的“德性”,而只是“受难”。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虽然在情感与灵魂关系上对情感采取消极态度,但他们在情感与外物关系上却为希腊及以后的西方思想世界创建了一套独特的思想模式。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框架中,有生命者皆有灵魂,灵魂是有生命者的形式、本质。身体被理解为被动的质料,理解为有待获得本质的东西;灵魂被理解为身体的“形式”。情感是灵魂的一个要素,尽管它没有理性的地位重要,但显然也打开了通达本质的道路。

      近现代以来,主体性哲学高度膨胀,主体被确立为自然的尺度。主体的各个维度分别被赋予立法者的地位。主体逐渐获得柏拉图的“相”、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所拥有的本质性、根源性,它能够赋予形式于质料、于世界万物,能够为世界赋予规则、秩序、情感、意志。康德说:“自然界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11) 人的主体地位一旦确立,人一旦成为自然的本质、尺度,不仅理智,人的欲望、意志、情感成为本质也就成为西方哲学自然的推论。人为自然立法命题之逻辑展开就包含着人为世界万物移情、移意(意志)。特别是,随着帕斯卡、斯宾诺莎、卢梭等人的努力,情感在认识、伦理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正视,其在价值论中的地位不断得以匡正,情感也就如同理智一样成为人的本质的一部分,相应地,也成为“人为自然立法”的内涵之一。

      当然,主体性哲学在高扬主体作用的同时,客体的地位、作用与之成反比地沉沦。当主体成为“形式因”,客体相应地成为“质料因”,即成为杂乱无秩序、无价值意味、无合目的性的存在。近现代以来,价值与事实的区分、划界为自然之祛魅提供了理论支持,自然被规定为无价值、无意味的质料、事实,自然之活动遵循的是纯粹的客观必然性。将此“科学的”态度、眼光贯穿于世界、人生、自然,它们就成为同质的存在,即事实,它们表现为无价值、堕落、机械、需要征服的对象。自然“科学化”的结果就是自然成为无“法”而需要理性为之立法,无“情”(价值意味)而需要为之移情,无“意”(目的性)而需要赋“意”的自然。为自然“立法”、“移情”、“赋意”的责任自然而“合乎逻辑性”地又落到主体的肩上。于是,主体心安理得地对之采取不信任态度,继而征服、占有、支配它。诸神远逝之后,主体接替诸神成为自然生命的给与者,“移情”则是主体对被征服者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双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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