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教育经费法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世旭 广西建筑工程学校

原文出处:
教育与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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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经费法基本内容的框架构想

      教育经费法作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教育经费法总则 教育经费法总则应包括基本原则、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有关术语定义等。首先,根据党的十四大有关教育的基本精神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称《纲要》)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能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下称“两个增长”)上升为教育经费法的基本原则。其次,立法的目的应界定为落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制裁干扰,破坏教育经费正常运行全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维护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转,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纲要》提出的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再次,教育经费法的调整对象应确定以下三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在使用教育经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农村、公民与各级各类学校在诸如分担、资助教育经费等问题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经费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的法律关系。最后,教育经费法的适用范围应确定为适用于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二)教育经费的来源和筹措 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以及每一个公民均负有责任与义务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或支持教育的发展,立足基本国情,建立稳定的“财、税、费、产、社、基”教育经费体制。具体地说,第一,要明确政府财政拨款的主要渠道作用,合理确定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根据我国经济承受力和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参照有关国家的历史水平,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应达到4%,教育经费要占年度财政支出15%;中央政府依法保证上述两个比例的落实并逐年有所提高,地方政府应依法做到“两个增长”;同时,由中央政府授权省级政府依据较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的原则,分类确定地(市)、县的教育经费比例,进一步明确乡财政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此外,实行分税制后,应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保证教育投入,实现上述比例目标。第二,把税后教育附加费全面征收制度上升为征收教育税并依实际予以法定。教育税在农民中应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征收;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乡村企业(含工商企业联合体、个体户)按税前利润的3—5%标准征收;在城市,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称三资企业)按“三税”的2—3%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学徒工)以及三资企业中外员工(含合同工、季节工)等按年均工资或月均工资的1%计征教育税;同时,可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征收率。第三,明确征收学校教育的学费、杂费制度及其界定所征收取的学杂费限额,并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凡是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应缴交的学杂费;一是义务教育只缴纳一定限额的杂费,不得征收学费。至于所收取的学杂费数额应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毕业生市场供求状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授权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他相关单位共同分门别类加以确定,坚持杜绝学校乱收费之风。第四,国家应鼓励并尽量提供物资技术等帮助学校根据各自优势和特长兴办产业,增强教育内部的“造血”功能,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校办产业收入部分依法纳税后再返还学校补充教育经费,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国家应继续支持社会、集体、个人(含海外华侨)集资、捐资办学、助学。第六,国家支持地方设立教育基金,充分利用市场形式筹资,用于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此外,国家应从经济发达地区的第二、三产业收入中筹集1%,增加教育投入,同时,国家应提倡但严格控制各级各类学校与国外合作办校等方式筹集教育经费。

      (三)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这主要包括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数额、使用条件等内容。笔者认为教育经费法在这方面应明确如下几点:第一,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中,应改革过去经费过于向高等教育倾斜的倾向,应逐步转变为向基础教育倾斜的政策并过渡到使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之间有适当的比例,其比例额应参考发展中国家比例数,结合我国实际,授权国家教委研究确定,在此基础上具体分配到各类各级学校时也应把人事费、基建费以及其他费用分成相互独立,比例恰当,防止相互挤占和过分悬殊。第二,建立并逐步增加中央、省、地、县四级扶助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专项基金,确保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经费投入。第三,明确经费倾斜办法,使经费以恰当比例向师范院校、从事基础研究的学校与专业、国防特殊院校与专业、某些人文和社会科学专业、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疆边远地区倾斜。此外,对学业优秀生、生活困难学生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或贷学金等具体方法在经费上予以资助。

      (四)教育经费管理与审计 这主要涉及教育经费财务管理、计划、会计审查和审计监督。保证教育经费稳定增长并及时到位,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是教育经费立法的根本宗旨,为此,教育经费法还应明确:第一,国家应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报》形式逐年公布教育经费情况,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的各种法定比例和征收各种费用、指标、教育税等落实情况,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垂直监控,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进行立法监督、监察部门进行行政监督。第二,把抓好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列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察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升降、奖惩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人代会和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政府教育工作的检查与监督,从而建立起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有效约束机制。第三,改革教育经费拨款体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即按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教育经费原则上应由教育行政统一管理使用,财政、计委、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在作拨款时,应确立人员经费总额包干,公用经费的增长与物价指数挂钩。基建费分层次项目管理,并且对这“三费”实行独立下拨互不挪用,节余存用。同时建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对投资效益好的地区和学校进行奖励。第四,规定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时,要首先保证教师工资人员费留足,适当增加公用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留有缺口,切实做到“两个增长”,从体制上彻底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现象。第五,强化教育审计机构对教育经费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这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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